关于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的规定.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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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十一局安质…2010198号
各公司、区域指挥部、项目(指挥)部: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的要求,严格有效地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生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员工认真传达学习,强化宣传教育,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生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生产安全隐患的发生,严肃追究发生安全隐患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施工(生产)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和企业信誉,依据国家、行业、中国铁建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隐患,要按照各级项目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安全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隐患等级和责任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预防安全隐患的发生,保证施工安全和作业安全,是企业每个员工(包括劳务人员)的职责。

各级管理及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施工纪律和作业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铁道部新近颁布的铁路施工(基本作业、路基、桥涵、隧道、轨道、以及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J944至J949—2009)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章安全隐患检查及内容
第四条安全隐患的检查形式
安全隐患的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检查包括上级单位(业主、铁道部、政府部门)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活动。

第五条安全隐患检查的内容
按照集团公司标准化项目建设要求,主要针对项目管理中在规章制度、人员配备、现场管理、过程控制等四个方面,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工程实体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安全隐患(问题)检查内容填报
安全隐患(问题)检查要按照《在建工程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统计表》附表1、《严重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附表2和《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附表3的要求内容进行填报。

第七条安全隐患(问题)“附表1”、“附表2”和“附表3”
的填发,本着谁填发(部门、检查组)谁收回(部门、检查组)的原则,形成检查、整改、监督闭合。

同时为复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安全隐患整改及复查验证
第八条安全隐患整改
1.一般安全隐患由项目(分部)组织进行整改。

2.严重安全隐患由公司、项目(指挥)部组织进行整改。

3.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安全隐患复查验证
1.一般安全隐患由公司、项目(指挥)部进行复查验证,并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验证(复查)结果栏内签署意见,报公所、项目(指挥)部安全总监监督并备案。

2.严重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安质处组织复查验证,并根据《严重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填报的隐患,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验证(复查)结果栏内签署意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全质量处)监督并备案。

3.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复查验证,并根据《严重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填报的隐患,在《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验证(复查)结果栏内签署意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总监(安全质量处)监督并备案。

第四章安全隐患等级及判定
第十条安全隐患等级划分
安全隐患等级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一般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指在项目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其后果可能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下,经济损失较小,影响较轻的隐患。

1.工程实体建设过程中,安全隐患(问题)发生后,其后果影响较轻的;
2.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其后果影响较轻的;
3.现场存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各种安全记录、人员培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以及警示标牌不全等;
4.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专职安全员、防护员配备不足,少数关键部位(岗位)缺少专职安全员、防护员等。

第十二条严重安全隐患
严重安全隐患指在工程建设过程控制中,发生的安全隐患(问题),其后果易造成人员死亡,经济损失较大,影响较大的隐患。

1.因安全问题造成集团公司停标1次的;
2.因安全问题被当地政府限制投标1个月的;
3.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安全问题被业主通报或在一年内召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1次的;
4.现场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需公司、局指
挥部出面(组织)解决的;
5.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使用规定,安全设施不全,火工品不按规定执行办理的;
6.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存在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坍塌,车辆伤害等不同类别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易造成人员伤亡的;
7.高风险施工(高空作业,高墩,深水,连续梁支架施工,高层建筑防护及塔吊吊装,大面积爆破及拆除工程,架梁设备组装走行,大型模板、构件及脚手架安装拆除等),未能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未能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危险源判定(存在地点、场所、部位、件名)不全面或不准确,预防控制措施(设施)不合理或不到位,易造成人员伤亡的;
8.针对自然灾害,在预防台风(强风)、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方面,因防控方案不合理、措施不得当、应急预案不严密、防护及物资投入不够等,发生火灾、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易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9.铁路既有线或邻近既有线施工,不设防护或防护措施不到位,易危及人身及行车安全的;
10.隧道安全步长(即仰拱、二衬距掌子面距离)有1项超标的;
11. 同一单位工程中(单项)或同一分部中(部位)检查发现3条不同类别较大安全隐患的;
12.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主要管理人员缺失),责任
制落实不到位,项目管理混乱,职责不清,专职安全员、防护员缺失,关键部位(岗位)未设专职安全员、防护员监控,未按架子队(作业队)形式有效配置管理人员的。

第十三条特别严重安全隐患
特别严重安全隐患指在工程建设过程控制中,发生的安全隐患(问题),其后果极易造成人员3人及以上死亡,经济损失重大,影响特别严重的隐患。

1.因安全问题造成集团公司停标1个月以上的;
2.因安全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通报,造成损失惨重且后果严重的;
3.因安全问题被当地政府限制投标半年以上或被清除当地建筑市场的;
4.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安全问题被业主通报或在一年内召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2次及以上的;
5.现场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需集团公司出面(组织)解决的;
6.严重违反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使用规定, 安全设施不全,火工品领、退库经查实有流失现象的;
7.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存在火灾、爆炸、中毒、触电、坍塌、车辆伤害等不同类别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造成群体人员伤亡的;
8.高风险施工(高空作业,高墩,深水,连续梁支架施工,
高层建筑防护及塔吊吊装,大面积爆破及拆除工程,架梁设备组装走行,大型模板、构件及脚手架安装拆除等),未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未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危险源判定(存在地点、场所、部位、件名)极不准确或没有判定,预防控制措施(设施)不到位或没有做,极易造成人员群体伤亡的;
9.铁路既有线或邻近既有线施工,无行车设备单位安全协议,点外(封闭点外)施工或点内扩大范围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设施)存在严重漏洞,严重危及人身及行车安全的;
10.隧道安全步长(即仰拱、二衬距掌子面距离)其2项均超标的;
11.同一单位工程中(单项)或同一分部中(部位)检查发现3条不同类别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原则及处理权限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一事一办”的原则。

2.安全隐患(问题)检查发现后将追究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安全员或防护员)的直接责任,项目(分部)(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安质部长)的重要管理责任,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党工委书记、专职副书记、主管安全副指挥长、安全总监、安质部长)的重要领导责任,以及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的重要领导责任。

(二)处理权限
1.一般安全隐患由公司、项目(指挥)部研究处理;
2.严重、特别严重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研究处理。

各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核实,如实分析,判定相关责任人,并按本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各级安全隐患调查处理报告认定后,可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
1.一般安全隐患,比照《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项目(分部)经济处罚,并根据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后果,追究个人行政责任及经济处罚。

2.严重安全隐患,比照一般事故处理。

责任单位每项处10万元罚款,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按单位罚款总数10%罚款。

并比照《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安全隐患(问题)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后果,追究个人行政责任及经济处罚。

3.特别严重安全隐患,比照一般事故“提级”处理(按行车一般事故C类),责任单位每项处20万元罚款,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按单位罚款总数10%罚款。

并比照《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安全隐患(问题)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后果,追究个人行政责任及经济处罚。

5.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安全问题被业主通报并召见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每次责任单位罚款30万元。

6.同等级别的安全隐患,检查认定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上一级(或检查组)检查或复查认定同一(类)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罚将提一级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中的处罚程度低于与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中国铁建安全生产奖惩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有遗漏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执行本规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考核。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隐患等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单位对安全隐患(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在建工程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统计表
附表2:严重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附表3: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附表1:
在建工程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统计表
被检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被检单位负责人:检查组负责人:
附表2
严重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被检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被检单位负责人:检查组负责人:
附表3:
安全隐患、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安质监字()第号

年月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安全(质量)问题,要求必须日内整改完毕,
填发单位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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