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组织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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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选举制度
1、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总支、支部委员按照章和内有关规定,采取“两推一选”(员推荐、群众推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支部委员会一般采用直接选举。
3、选举应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正式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留察看处分的员在留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召开群众会议、员大会,按规定职数和选举办法,民主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在此基础上,召开总支、支部委员会议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员大会或代表会议,酝酿确定候选人,报上级委审查。
5、召开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6、选举产生的组织和纪律检查机构组成人员,报上级组织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