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支护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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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支护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属支护材料的管理,保障施工安全,提高施工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中金属支护材料的选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报废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的金属支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钢筋、钢板等。
第四条金属支护材料的管理应遵循“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金属支护材料管理人员,负责金属支护材料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制定金属支护材料的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纳入施工合同。
第二章金属支护材料的选用
第七条金属支护材料的选用应按照所需的强度、耐腐蚀性、防火性等要求进行,同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第八条在金属支护材料的选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材料的性能、质量、价格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产品质量和性价比的材料。
第九条金属支护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金属支护材料的选用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金属支护材料的采购
第十一条金属支护材料的采购应有专门的采购人员负责,并按照建设单位的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和质量。
第十二条采购人员应定期调查市场行情,掌握金属支护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采购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四条采购人员应对采购的金属支护材料进行验收,并核对材料的特点、规格、数量等是否与订单一致。
第十五条采购的金属支护材料应附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加盖供应商的章。
第四章金属支护材料的储存
第十六条储存金属支护材料的场所应干燥、通风、防潮、防火,并定期清理、整理。
第十七条金属支护材料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储存,防止混淆和错用。
第十八条储存金属支护材料的场所应符合建筑防火标准,并设立防火设备。
第十九条储存金属支护材料的场所应装有防盗警报设备,并设立专人进行保管。
第五章金属支护材料的运输
第二十条运输金属支护材料应选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并保证运输途中材料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运输金属支护材料的车辆应设有防滑、防震、防止材料互撞等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运输金属支护材料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进行运输,并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金属支护材料的运输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运输单上的要求进行核对。
第六章金属支护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金属支护材料的使用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金属支护材料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金属支护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材料的合格。
第二十七条金属支护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七章金属支护材料的报废管理
第二十八条金属支护材料的报废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私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报废的金属支护材料应进行分类存放,并记录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的金属支护材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回收、交售或销毁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报废的金属支护材料应进行彻底清理和整理,并保证报废的材料不再混入正常使用的材料中。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故意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可以限制相关资质或执业证书的申领或更新。
第三十四条对因违反本规定导致事故或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拥有。
以上为金属支护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该规定主要从金属支护材料的选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和报废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管理,旨在确保金属支护材料在建设工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金属支护材料管理的暂行规定(二)
随着矿井的发展,回采工作面支护已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为加强单体支柱及顶梁的管理、维修,确保矿井正常生产与安全,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能:
1.供应科负责单体支柱、顶梁、三用阀的购置工作。
2.计划科负责全矿采煤工区的单体支柱、三用阀、顶梁及摩擦支柱的月底清点考核和井下支护质量日常检测及现场管理工作。
3.机电科设支护车间几单体支柱管理员,负责建立全矿单体支护材料台帐、流动帐、档案明细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材料的进货质量
验收、单体及三用阀的编号、发放、回收、小中修及外出大修等工作。
二、支护材料的购置:
单体支柱购置由计划科按使用要求提供单体支柱型号数量,三用阀及顶梁等由支护车间提供购置计划,经分管矿长同意,供应科到矿指定厂家购置。
入库由机电科支护车间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发放。
三、支护材料的发放、回交:
1.凡使用单体及顶梁的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顶梁、三用阀等台帐管理,领用及回交支护材料时必须由专管员持台帐到支护车间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支护车间一概不予发放、回收。
2.单体支柱、三用阀一律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各领用单位明细台帐。
支护车间必须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作为兼职技术员,负责单体、顶梁、三用阀的维修、技术及质量管理。
3.对各工区回交的支护材料,支护车间要做好档案记录和台帐管理工作,并对支护材料严格检查损坏情况,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损坏的一律报计划科,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4.三用阀的领用一律按一棵柱子一个阀的数量发放,并以旧换新,不得有丢失现象,否则,按原价罚款。
5.注液枪的发放、回交由支护车间负责,按每____米一个注液枪发给,同时按____%增加其备用数量,领用以旧换新,不得丢失,否则按原价罚款。
四、支护材料的维修管理:
1.机电科成立支护车间,建立单独厂房,支护车间应具有月维修1000棵单体支柱的能力和试压设备,建立能储存4000棵单体支柱的库房,确保维修好的支柱或多余支柱的存放。
另需配置相应的三用阀维修间、顶梁维修场地。
____支护车间要逐步配齐相应维修及管理人员。
3.对单体的小中修一律在矿内解决,维修好的单体经试压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将其维修情况及试压数据记入档案。
对需大修的单体,由车间先进行拆洗,对矿内没能力维修的要统一归类,分管技术员书面鉴定报分管矿长,经同意后,支护车间方可集中到矿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出矿时,维修车间出具证明,到保卫科换出门证,修复拉回的单体及部件,由修理车间进行抽查试压,并按大修标准检查,合格后出具证明,设备库保管员清点数量,出具修理数量证明,做好大修情况的档案记录。
修理费结算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修复数量证明,经分管矿长签字、经营矿长签字后到财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