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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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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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管理规定 (1)
6 标准的执行 (2)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人员,以及处罚办法和奖励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普斯泰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式在岗职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无)
xx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危险程度预先交纳的资金。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
(一)煤矿生产企业以生产矿井为单位按年生产能力分档缴纳:年生产能力低于3万吨(含3万吨)的,缴纳30万元(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不抵于40万元);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每增加1万吨能力,风险抵押金增加5万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每增加1万吨能力,风险抵押金增加7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不超过140万元)。
(二)非煤矿山实行分类分档缴纳:
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石膏矿除外)按生产能力缴纳。
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缴纳3-5万元;年生产能力5-10万吨的,缴纳5-10万元;年生产能力10万吨(含10万吨)以上的,缴纳10-30万元;
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和石膏矿按照年生产能力分档缴纳: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缴纳1-5万元;年生产能力10-30万吨的,缴纳5-10万元;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缴纳10-20万元;
(三)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风险抵押金标准按年销售额分档收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 缴纳3-5万元; 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的, 缴纳5-10万元;年销售额5000-10000万元的, 缴纳10-20万
元; 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缴纳20-30万元。
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其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为:3-5万元。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为: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下的,缴纳3-5万元;年销售额300-1000万元的,缴纳5-10万元;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的,缴纳10-15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缴纳20万元。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缴纳3-5万元;年销售额500-1000万元的,缴纳5-10万元;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的,缴纳10-15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缴纳20万元。
(四)新开办煤矿、非煤矿山、巷探矿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建设期间,风险抵押金按10-20万元标准收取。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按一定比例转作救灾抢险资金,救灾抢险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
主要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援工作费用。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的比例为:
1、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特大事故或者当年发生两次死亡1-2人的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2、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50%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实际发生额大于50%的,按实际发生数据实结算。
3、发生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25%转作救灾抢险资金。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转作救灾抢险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使用。
(四)企业正常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由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收取,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市属和中央在鄂企业(国家有规定的除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辖区内企业风险抵押金的收取。
(二)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按规定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并提供资金使用凭证,生产经营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和连续三年无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按应缴风险抵押金总额减半收取。
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当年无死亡事故的企业,按应交风险抵押金总额的75%收取。
(四)企业于每年二月底前,将当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缴存指定银行。
逾期未缴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缴纳。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年度结算。
结算办法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实行。
不足部分应予补齐,超过部分应予退还。
其余的转作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六)企业因关闭、破产、歇业等原因停止生产时,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返还结余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管,并将收支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由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纳;拒不缴纳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各市(州)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省财政厅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术语和定义(无)
4职责
财务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现金收缴与列支,单独列帐,并依据安全管理部提出的人员变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对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惩意见。
5管理规定
5.1风险抵押金缴纳人员和标准
5.1.1总经理:1200元。
5.1.2总支书记:1200元。
5.1.3副总经理:1000元。
5.1.4部门党政正职、安全管理人员:600元。
5.1.5部门党政副职、专职安全员:400元。
5.1.6兼职安全员、重点部位负责人、带班长:300元。
5.1.7机动车辆驾驶员、铲、叉、抱车司机:300元。
5.1.8生产组长:200元。
5.1.9一般管理人员、职工:100元。
5.2兑现办法
5.2.1总公司年终在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度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给予兑现。
其所交风险抵押金留存为下年度所交风险抵押金。
5.2.2 主持或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按正职标准执行。
5.2.3 司机的安全奖励,根据《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符合者发放安全奖。
5.2.4对年度安全工作有特别贡献的,由安全管理部提交“安委会”研究给予适当奖励。
5.2.5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对风险抵押金的奖惩意见。
5.3 处罚办法
5.3.1因安全事故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目标完成的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全年有偷盗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除取消年终安全奖资格外,没收风险抵押金。
5.3.2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总公司全体人员取消安全奖。
5.3.3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取消安全奖,并没收安全押金。
5.3.4对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不按期整改的部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按10%-20%比例扣除安全奖。
5.3.5全年工作不足8个月的人员、待岗人员、借调行业外工作、脱产上学(含脱产培训)半年者、有旷工行为者,不发安全奖,不扣除风险抵押金。
5.3.6年度内6月30日前退休(含内退)、解聘(含解除劳动合同)、从事非领导职务人员,只退本金,不发放安全奖。
5.3.7有严重违反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发放安全奖并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5.3.8凡被处罚和没收风险抵押金的应于次年3月份及时补交。
6 标准的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