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科举户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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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宋代科举中有一不为人注意的辅助制度——科举户籍制。

宋代科举强调应举者须有户籍并自本贯应举,对户籍的审查、认证、确定有一整套规定,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

作为科举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举户籍制维护着科举质量和选拔程序,并在制止种种冒贯应举弊病中不断完善。

科举户籍制也是宋代户籍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促进了户籍制的发展,并从一个侧面充分展示了宋代户籍制的奥秘。

关键词:宋代;科举;户籍制;冒贯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隋朝创立科举制度以后,激起了广大知识分子读书求仕的热情。

在唐朝的发展基础上,宋朝进一步完善,达到鼎盛时期。

对于这份宝贵的历史遗产,学术界十分关注,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

笔者在研究户籍制的过程中,发现宋代科举户籍制是宋代科举制和户籍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尚未见到涉及此问题的相关论著。

所以不揣谫陋,做一探讨,予以揭示,或许可以丰富宋代科举制研究,对于现行的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制度相关问题,也当有些借鉴的现实意义。

一户籍在科举中的作用
历代选拔人才都注重德才兼备的标准。

随着科举在宋朝的发展完善,在朝廷举行的考试中,力图避免因人情贿赂而出现作弊行为,导致录取不公正,所以对考卷又是密封姓名、乡贯,又是誊录,将考生背景与考卷水平完全隔绝,使考试仅限于文化才艺的展示和竞争。

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考试成绩优良但品行不端者被录取的尴尬情况。

面对各地参加朝廷考试的上万名考生,朝廷不可能掌握其品行,只有遵照“乡举里选”的传统,把这一基本资格的审查把关任务,交给地方州郡。

这就要求应举者必须拥有本地户籍,也即必须是本地人氏。

宋代科举分三级进行:乡试、省试、殿试。

乡试即州郡进行的考试,将本地考生选拔到朝廷礼部贡院参加省试。

各地考生人数多少不等,差距大者乃至上百倍,但无论多少,朝廷分配给各州郡的录取指标——解送朝廷的“解额”,在一定时期内却是相对固定的。

如治平年间欧阳修言:“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东南十倍假借之矣。

”[1](卷17)显而易见,在一场乡试中,应举的人越少,竞争对手就越少。

事关考生个人利益和州郡集体利益,因此乡试的基本资格——是否在本地有户籍,便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要害是防止外地人在本地应试发解,占用本地解额。

由此可见,下至个人,中至地方政府,上至朝廷,三者的利益都对科举制中的户籍资格提出了要求。

本贯应举之制始自唐朝。

开元十九年敕“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明者,然后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

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

”[2](卷76)高承因而指出:“然则贡举之用乡贯,自明皇始也。

” [4](卷3)宋代予以继承和发展。

开宝五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诏:“诸道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

如化外至者,先投牒开封府,奏请得旨,方许就试。

” [4](卷13)诏令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户籍的本贯州府参加考试;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义应试;三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其基本原则指导下,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形成了科举户籍制。

在此,有必要将两宋各朝相关制度列述于下。

应试考生报名,要向州府递交状纸,上列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

地方官据此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

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不行,须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

在开封府应举的户籍规定更严,天圣七年改为须有户籍七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即许投状”,户籍不足七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收之限。

”[5](15之7至8)地方官因负连带责任,一般是慎重对待的。

如南宋时,宝庆府收到邓杰兄弟投状“乞行收试”,自称三代居住于本府邵阳。

知府胡颖审查后提出疑问:既是三世居住此地,为何多年来无应试记录?邓杰答辩云:高祖以来只是农民,至父辈始读书应举;曾于嘉泰年间就试,被士子攻讦,经转运司审理,裁定下本府收试;但因疾病或服丧,一直未能应试。

胡颖反驳道:岂有四十年来一直居丧、养病?“此说不通”。

为慎重起见,令府学审议。

结果士子们纷纷上书揭发其妄冒。

胡颖要求他向转运司陈请,由转运司调查是否曾在外地应试。

但邓杰并未照此办理,令人生疑。

胡颖下判词云:“殊不思户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违条令,场屋之士亦决不肯相容”,予以拒绝。

判词中未提与本地官方户籍核对之事,按理说这是最便捷准确的审查方式,但提到邓杰等一再要求“照县官、保正、乡司勘会收试”,想必既使是妄冒,也一定做好了做弊的户籍。

此案的焦点在于,即使有户籍在本府,为何三世以来邓家无人在本府应举?怀疑其另有户籍在潭州湘乡县,所以提出要调查“曾与不曾用湘乡户贯应举,及有烟爨在本县。

”[6](卷3)因为一家多户,在宋代是常见现象。

这是严格审查户籍的典型例子,以审查不过关而告终。

绍兴十九年诏令云:“自今乡贡前一岁,州军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然后送试院。

及期投状射保者勿受。

”[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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