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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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中几个具
体问题的试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78.07.10
•【字号】[78]市劳资字第94号
•【施行日期】197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中几个具体问题
的试行办法
(1978年7月10日〔78〕市劳资字第94号)现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试行:
一、有关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范围方面的问题:
1.学徒工学习满一年以上,能够独立操作和顶岗劳动的可以实行奖励制度。

个人得奖金额为正式职工的一半。

学徒工的生活费包括在企业标准工资总额之内,奖金应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比例提取,不能按每人每月三元五角提取奖金。

实行熟练期和见习期制度的职工,熟练期和见习期未满的,可参照学徒工的办法执行。

2.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厂长(场长、经理、主任等)不实行奖励制度。

有的企业如果认为有必要,副书记、副厂长(副场长、副经理、副主任等)也可以不实行奖励制度。

这些不实行奖励制度的领导干部中,原来享受附加工资的今年可暂不取消附加工资。

3.企业经市、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可以和正式职工实行同样的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

县办企业中的亦工亦农工人,可参照临时工的办法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

县以上办的施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所使用的民工,可以实行奖励制度。

二、有关奖金的提取和使用方面的问题:
1.生产有淡旺季的企业,奖金可以按年提取,企业可以在淡旺季之间调剂使用。

2.当月没有完成国家计划的企业,不得提取奖金,全体职工不发奖。

但年终总算下来全面完成了国家计划时,可以补提和补发没有完成计划月份的奖金。

三、有关附加工资的问题
1.已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停止实行市劳动局(77)市劳革资字第99号文件关于附加工资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在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没有全面实行之前,已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中原享受附加工资的职工,调到未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附加工资。

3.今年不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应将附加工资按以下办法用好、用活:
(1)完不成生产任务的不发;
(2)重大事故的责任者不发;
(3)出勤少的不发或少发。

由于以上原因节余的附加工资,可以在年终与一次性奖金合并使用。

四、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鉴于超额工资最多不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完成定额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下的、按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工资。

五、今年不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按国务院91号文件规定实行一次性年终奖。

上半年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工作任务以后,需要时,有的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批准,可以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将每人年终的十元奖金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使用。

上半年使用的部分,平均每人不得超过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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