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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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
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7.04.25
•【文号】银办发[2007]112号
•【施行日期】2007.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
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25日银办发[2007]112号)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研究生部、北京培训学院、郑州培训学院、钱币博物馆、集中采购中心、金融研究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银办发[2007]23号)的要求,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核实工作。

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二、各单位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
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并报总行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总行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单项固定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其他类资产损失按照分类原则处理。

每类资产损失金额低于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总行批准后核销;每类资产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其他类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资金挂账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三、各单位要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后,尽快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损益证据报总行会计财务司。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意见与单位的自查结论不论一致与否,均须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说明。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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