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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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
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9.06.09
•【字号】浙财行〔1999〕68号
•【施行日期】199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
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财行〔1999〕68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9]10号《印发省工商局〈关于我省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精神,为保证我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特制定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若干意见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9]10号《印发省工商局〈关于我省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财务管理体制
(一)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订。

各市(地)、县(市)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主要内容。

1、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制度统一按照省财政厅浙财行[1998]7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两个文件的通知》执行,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计制度统一按照省财政厅浙财预[1998]26号《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制度》执行。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规定执行,未经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设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对行政性收费收入涉及中央收入部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汇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

5、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装备配备项目、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财力可能逐步配备到位。

在全省尚未出台统一的配备标准前,仍由各地按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6、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原有财务隶属关系不变,各项经费收支仍纳入同级
财政管理。

7、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和调动应经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

(三)省财政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新体制,促进其顺利健康运行。

二、关于预算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费预算,根据其业务支出、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统筹安排,切实予以保障。

(一)人员经费。

指用于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该项经费要按省编制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及有关规定核定(在新的编制未确定前,按现行范围核定)。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并根据地方财力妥善安排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经费,进一步改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生活条件。

(二)公用经费。

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

具体开支范围为:
1、行政办公经费。

包括办公、水电、邮电、差旅、会议、车辆燃修等所需费用。

该项经费应按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开支水平核定。

2、业务经费。

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广告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经济合同鉴证的宣传、培训、公告、年检和印制证、照、表格等所需费用,以及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经营场所的勘察等所需的费用;工作目标责
任制考核奖励经费;干部培训经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工商业务专项培训、知识更新和岗位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该项经费要根据财力可能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3、办案经费。

包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案补助等所需的费用。

该项经费应尽量予以保证。

4、装备经费。

包括通讯器材、技术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服装劳保及维修和消耗等所需的费用。

该项经费要根据全省统一的装备配备项目、标准,按财力可能逐步配备到位,以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及办案的需要。

5、基础设施经费。

包括办公用房、工商所等基本建设所需的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基础设施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能、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

对该项经费应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并严格立项审批。

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要保证投资计划内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基础设施要有计划地安排相应的维修经费。

6、专项补助经费。

以上公用经费支出要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目”级预算科目。

(二)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预算内经常性经费(含经常性专项)拨款以1998年核拨数为基数,逐年适当增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逐级汇总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年度终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时间报同级财政审批,同时逐级汇总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后
报省财政厅。

三、关于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
1、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声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抵押物登记费、商标规费等。

2、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应当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办案经费的保障,不得移作他用。

确须统筹用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以外的,须报经省财政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缴国家、省及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各项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季及时足额上交。

对行政性收费收入中涉及应缴上级部分,不得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已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及时足额予以拨付。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应缴上级部分的上缴比例及解缴办法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4、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不含缉私罚没收入),应根据罚缴分离的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缴当地同级金库。

缉私罚没收入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

5、收费票据和罚款票据仍按原办法执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罚款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环节的票据管理制度,做到票款一致。

四、关于资产管理
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占用和使用的各项资产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国资局
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但当地政府需调用的,其额度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须征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

五、关于财务报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行政性收费收缴情况表、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基本情况表。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

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行政单位会计报表。

同时,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月向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会计报表。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季汇总后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要求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地财政部门在向省财政厅报送汇总报表时,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数据要单列说明。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月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按规定时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要求逐级汇总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财政部门仍按省财政厅浙财行[1998]79号通知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行政性收费统计报表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

六、关于财务监督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上级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
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4、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5、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6、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七、其他有关事项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执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意见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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