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11年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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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11年职业
技能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11]39号
【发布部门】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11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3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2011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2011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
为提高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根据自治区2011年职业培训任务要求和我市“十二五”期间技能人才的工作目标,制定巴彦淖尔市2011年职业培训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培训城乡劳动力29000人,其中:城镇就业技能培训10000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12000人;创业培训7000人,培训后成功创业3500人,带动就业14000人,技能培训后使7450人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全市职业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85%。

2011年全市职业培训总体目标任务,以市政府和各旗县区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为准。

二、培训对象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新招员工、城乡新增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复员退役军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失地农牧民(包括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农牧民)、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富余劳动力、设施农牧业从业人员等全市有就业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我市居住、工作在外的我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和其他失业人员)。

我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技校等毕业生,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可以参加创业培训。

其中本市院校毕业的,在毕业后离校前,可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

三、培训工种和培训时间安排
㈠培训工种。

根据当前我市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用工需要和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确定2011年我市开展的重点培训工种。

具体有:机械操作、机械维修、电子仪器仪表、电工、热力司炉工、维修电工、锻造、车工、钳工、焊工、纺织(针织)、化学检验工、矿石采选冶炼、食品加工、设施农牧业、花卉园艺、工程施工、保育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师等工种。

其他专业工种培训班的设置由各旗
县区和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用工市场需求确定。

㈡培训时间安排。

各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安排,按照国家不同职业(工种)标准要求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2011年重点培训工种课时安排见附件1。

四、培训机构
享受政府出资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取得许可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承担。

无许可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政府不予资金补贴。

五、培训方式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夜校、远程教育和定期集中教学、分散实践等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方式进行。

㈠采取旗县区之间、培训机构之间、相关部门之间相互联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加强培训资源统筹,实现培训资源优势互补。

各旗县区、培训机构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工种,可以就地进行培训;无条件开展的,可以采取委托或者联合办学的方式进行培训,各旗县区负责组织学员,组织学员参加培训的人数,可以作为本地区培训任务数。

㈡与企业培训结合,实现技能培训与企业需求对接,提升员工素质。

在新投产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开办在岗农民工技能培训班,提升农民工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

㈢与小额贷款扶持政策结合,开展创业培训,培育“小老板”。

坚持以创业促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参加高标准、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培育一大批“小老板”。

㈣科技、农业部门依托我市科技力量,加强对现有农牧业从业人员现代农牧业科技知识及农牧业适用技能培训,培养一批“土专家”、“田秀才”,带动农牧民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的普遍提高。

六、培训管理
㈠整合培训项目。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扶贫、工会、经信委、住建
委、妇联、民政、残联等部门承担且政府给予培训资金补贴的城镇就业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被征地农牧民、高技能人才培养、创业、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计划”、退伍军人就业技能、残疾人就业技能、家政服务等二三产业技能培训项目进行整合,并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

今后,自治区各部门对我市分类下达的以就业培训为主的目标任务,均并入全市城乡劳动力培训总目标任务中。

㈡整合培训资金。

1、按照“渠道不变,统筹规划,整合使用,各计其效”的原则,将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专项资金、“农牧区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培训专项资金、“建筑业农牧民工培训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家政服务业技能培训资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职业培训资金等各类就业培训资金整合使用,避免低层次重复培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

2、被整合的培训项目,全市相同专业工种、相同职业资格等级、相同对象的培训补贴,执行统一的标准。

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培训,根据培训对象、性质、工种和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先使用主管部门原有专项培训资金,培训资金不足的或各主管部门原培训补贴标准低于现规定标准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足。

3、各类由上级下拨的就业培训经费,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分别记帐,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进行管理和划拨。

4、各旗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培训经费。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违反政策规定,挪用、挤占、截流和套取、骗取培训经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㈢制定培训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统一安排部署,统一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1、各部门要将自治区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及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及时报送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签状,下达各旗县区。

年度培训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将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统计上报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

2、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计年鉴各旗县区劳动力资源和从业人员所占比例,向各旗县区下达2011年确定的重点培训工种培训任务指标(见附件2),重点培训工种任务指标,包含于市政府给各旗县区下达的年度培训总目标任务中。

3、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公办培训机构下达年度培训任务指标(见附件3),其中重点培训工种任务比例,占培训总任务的60%,此任务为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培训机构下达的年度必须完成的基本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完成年度培训总任务和重点工种培训任务后,在现有培训资金保障的情况下,经市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突破培训基本任务,开展审批许可的其他专业工种的培训。

4、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任务要求,合理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预定开班时间、培训地点、职业(工种)、培训方式、培训课时、结业时间、规划期次、招生人数等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计划,要报同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㈣培训内容及教材。

1、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各行业岗位要求具备的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要求为主要培训内容,重点突出技能训练,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用工岗位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培训。

在理论培训中适当安排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法规、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在培训班的教学安排上,与本专业(工种)直接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占总课时的90%以上,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低于总课时的60%。

2、培训教材。

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国家和自治区发行或修订的教材。

自治区要求各部门培训必须设置的其他特殊培训内容,由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教材或资料。

各培训机构按照下达的培训任务,开班前一个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教材需求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教材。

联系人:卢生波(电话-7998923)
㈤开班审批。

各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的前一周,向同级项目培训主管部门(人社部门主管的培训仍由市就业局审批)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和教学计划安排,并提供以下材料:受训人员花名册以及受训者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与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初始创业人员和创业初期的创业者,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举办定单式培训要提供用工协议书,培训企业新招员工要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查发文批准后,方可开班。

培训机构和主管部门,要将开班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许可开班批复,同时报送同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㈥学员组织。

学员由各旗县区政府组织。

各旗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旗县区组织学员参加培训任务,要层层分解下达,并明确开展此项工作的责任部门、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配合工作。

尤其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成立专门的机构,组织专门的人员,下基层、进企业、到社区进行宣传,要将年度培训计划,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政府网、人社局网站、就业局网站、教育网站、培训机构网站、就业服务大厅电子屏幕、手机信息等形式广泛宣传。

各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务必于6月1日前,报同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㈦培训实施。

1、认真履职,保证质量。

职业培训教学实训任务,由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完成规定的培训课时。

要强化实际操作训练,加强培训
的实效性和有效性,保证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2、实施品牌项目培训。

各类培训机构,尤其是公办培训机构,要根据我市行业、产业特点和全国用工市场需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培训资源优势,各自确定1-2个品牌培训项目,努力打造精品专业,创立名优品牌。

要培养一定数量的复合技能型人才,对于技能要求不高、工作性质相近似的专业工种,可以整合培训内容,适当延长培训时间,进行一体化培训,并逐步打造成为我市的品牌培训项目。

如:养老护理员和家政服务员(保姆、月嫂、保洁员)就可合并进行培训,由河套大学医学院和临河一职中组织实施。

各培训机构要尽快确定自己的品牌培训项目,并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㈧监督检查。

各项目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技能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培训工作开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记录要详细真实。

同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培训班结业前,培训机构要组织进行结业考试,培训主管部门要对结业考试进行指导和监督。

㈨职业技能培训的统计。

各部门凡被整合的技能培训项目,均纳入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统计范畴。

各项目培训主管单位之间要及时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培训成果共享。

建立职业技能项目培训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4),按季度对各类培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为领导决策和推进工作提供依据。

各旗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在每季度末,将各自季度《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计表》报市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职业技能鉴定
凡参加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工种培训的人员,培训后均要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鉴定,经鉴定合格的人员,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在培训班结束前15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鉴定工种、鉴定人数、鉴定等级,并具体安排有关鉴定事宜。

职业技能鉴定由有关鉴定所具体组织进行,各级
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鉴定工作要进行全程监督,切实维护鉴定的严肃性,反映鉴定的真实性,体现鉴定的公平性,为发放培训、鉴定补贴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八、培训鉴定补贴的方法、标准和划拨程序
㈠补贴方法。

实行免费培训,即:免培训费、鉴定费、教材费、住宿费,适当补贴伙食费。

培训补贴的发放与培训任务、鉴定结果、就业效果挂钩。

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核减或取消培训补贴资金:
1、经考核,对工作不主动、不能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的,低于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核减当年培训补贴5%。

2、培训单位以委培、代培名义把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和以在校生顶替培训学员套取培训资金的,如有发现当期培训补贴核减30%。

3、参加鉴定工种培训的,如培训不合格、学员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进行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六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部鉴定补贴和60%的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六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部培训和鉴定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50%的培训补贴。

参加非鉴定工种培训的人员,结业考试合格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结业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进行培训补贴。

4、经年度考核验收,参加培训学员就业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就业率低于要求一个百分点,当年培训补贴再核减5%。

㈡补贴标准。

培训补贴标准参考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 177号)文件规定,结合各工种难易程度、培训时间、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我市部分重点专业(工种)的培训补贴标准(见附件1);未列入我市重点培训范围工种的补贴标准,执行
自治区内劳社办字[2009] 177号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于委托外地培训机构进行脱产培训的学员,一年给予培训补贴3000元,给予食宿补贴2000元;学员凭借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培训委托函、培训机构颁发的考试结业证、培训机构的收费凭据和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贴资金。

不参加本市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并开展的专业工种的培训,而参加市外培训机构同类工种培训的人员,不予任何补贴。

对参加市内培训机构举办的脱产培训并住宿的学员给予伙食补贴,每人每天15元。

根据学员参加培训的实际天数(以考勤情况为准)直接补给培训单位。

㈢补贴拨付程序。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填写《培训补贴申请表》,提供开班批复文件及结业后的申请补贴报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合格人员花名册》、日考勤表及考勤汇总表、《就业证明书》或劳动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同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培训机构。

各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共同进行审核。

各旗县区、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同时抄送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掌握全市培训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

九、考核验收和表彰奖励
年底,市委政府对各旗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职责分工
旗县区政府职责:负责推进当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学员组织工作,确保各项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完成;要逐年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支持培训机构的建设;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各项职业培训政策;领导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培训机构职责:全面负责学员的理论、技能培训和教学管理工作,保证培训时间、培
训质量和就业率达到规定的要求;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学员组织工作;加强校地、校企紧密联系和对接,做好推荐就业和跟踪服务等工作;要逐步加强实训设施、实训场地等基本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城乡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分析、总结和跟踪问教调查工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负责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创业培训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的指导。

市教育部门:根据我市用工需求,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课程设置,使职业教育与我市的产业发展相配套,培训与用工相衔接;组织引导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指导各技工学校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培训。

市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资金、阳光工程、品牌培训、扶贫资金等职业技能项目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证各类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将地方安排的培训资金列入预算,加大职业培训经费投入。

市农牧业和扶贫部门:负责组织、规划并做好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市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规划并做好复员退役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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