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超锋殴打他人案(桐公(洲)行罚决字[2021]05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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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超锋殴打他人案(桐公(洲)行罚决字[2021]0501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洲)行罚决字[2021]05019号
【处罚日期】2021.07.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洲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朱超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37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晚上,朱超锋在桐乡市洲泉镇迈阿密酒吧内,进行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朱超锋本次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朱超锋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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