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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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专业建设的原则
1.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2.评建结合原则。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3.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
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
4.持续推进原则。
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目标
1.适当增加专业数量。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申办新专业,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技术类专业,积极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
2.建立学科专业融合机制。
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加强通识教育。
积极鼓励学科、专业的横向交叉与嫁接,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宽口径、复合型的专业体系。
3.建立竞争机制。
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立项重点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品牌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
对学科设置陈旧,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下的专业减招或停办。
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为核心,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增强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三条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1.教务处负责组织、各院(系)参与编制学校专业建设总体规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2.教务处负责组织新办专业、省级品牌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校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
各院(系)负责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院(系)领导和学科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3.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组一般为5~7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
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4.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规划;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经费使用计划;专业建设小组人员分工等。
新办专业建设规划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四条新办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1.申报新办专业的具体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要求,符合长江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
2.新办专业的申报程序。
新办专业由相关院(系)申报,并于每年9月1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相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修改。
教务处提交专门报告,连同修改后的专业申报材料报湖北省教育厅评议审批。
3.申报新办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关于学科专业建设的计划;
(2)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及论证材料;
(3)《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5)增设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6)增设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7)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材料.
4.新办专业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湖北省属高等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合格评价标准》进行评估验收。
验收合格的专业进行正常发展;验收不合格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不合格的专业要停止招生。
第五条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
1.申报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的基本条件
(1)重点建设专业须在我校优势特色专业,尤其是在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应用型本科专业中遴选产生;
(2)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合理;
(3)制定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办学优势明显、特色鲜明;
(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近三年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或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程曾获得过省级优质课程的表彰;专业教师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活动,有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和获奖成果.
(5)专业办学条件先进,具备较为完备的专业图书资料、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6)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和市场欢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不低于90%。
2.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重点建设专业每三年申报一次,由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校
教学委员会评审,经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学校发文公布.
3.重点建设专业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1)专业办学条件。
主要包括年度办学经费、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与教学手段等。
(2)专业教师队伍。
专业教师人数、专业骨干教师及学术梯队情况、教师的职称、年龄、学历学位、学缘情况、教风与师德情况。
(3)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
主要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近几年教学改革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专业实验室建设情况;人才培养质量与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4)科研水平。
主要包括本专业科研优势介绍;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课题;省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
(5)专业办学特色与优势。
(6)专业进一步建设的目标和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4.重点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后要进行评估验收,先由专业建设小组写出自评报告,院(系)自评,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
验收通过的专业授予“长江大学品牌专业”称号,学校给予奖励。
验收未通过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经费自理,该专业所在院(系)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
5.省级品牌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在校级品牌专业中遴选。
6.省级品牌专业立项建设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业负责人答辩,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最后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推荐上报.
第六条专业建设经费
1.新办本科专业从批准立项建设开始,建设期为4~5年,学校依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不同资助相应建设经费,四年制理、工、农、医类专业12万元,其它专业10万元,五年制本科专业15万元,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大型仪器设备
费.
2.立项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期为三年,学校资助每个专业建设经费6万元。
3.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由计划财务处划拨到相关院(系),专业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4.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案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师短期进修培养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
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院(系)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制度。
第七条中期检查、评估验收通过的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