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氏宗亲联谊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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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刘氏宗亲联谊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联谊会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刘氏宗亲联谊会及其下属各分会、支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收支情况应及时公开,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三)民主管理原则:财务决策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实行民主管理;
(四)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控制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刘氏宗亲联谊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联谊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部分会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财务委员会下设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六条财务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收入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联谊会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支出管理:所有支出必须按照联谊会章程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三)报销管理:会员因联谊会活动产生的费用,需提供正规发票或收据,经财务部审核后,方可报销;
(四)捐赠管理: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等,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财务收支必须实行会计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审计
第八条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向全体会员报告一次财务状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年度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

第九条财务委员会应定期聘请专业机构对联谊会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刘氏宗亲联谊会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刘氏宗亲联谊会各分会、支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联谊会财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财务委员会负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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