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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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花旗银行的骗局
这是我在花旗银行一段惨痛的被骗遭遇,为了广大的中国百姓不会和我一样,遭受同样的不幸。
在此我将我的遭遇和过程作一简单描述。
希望能够对大家在投资或理财金融产品方面能有一点参考作用。
避免投资失败或者被骗。
因为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作为一般的中国老百姓是很难将其能弄明白。
我是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客户。
2008年7月份我和我家属受花旗银行理财专员关旭晨的多次电话邀约,来到花旗银行了解相关理财产品,到银行后关旭晨给我们介绍了一位资深理财顾问邹先生,给我们介绍理财产品。
介绍多种后,产品品种类型太多,不好分辨。
我们就提出如果有满足以下条件的理财产品我们可以考虑进行投资:
1、为规避风险,我们要求选择保本型产品
2、我们的资金可能随时要使用,不能做长期投资,短期之内有可能随时取出. 流动性要强。
理财顾问邹先生向我们推荐了一款花旗银行澳元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介绍说此产品是资金保本型的产品,满3个月后就可取回,且年收益率最高可达20%,3个月取回的话有可能拿到5%的回报,理财顾问邹先生说此产品可以满足我们的要求,又有可能在3个月后取回能拿到5%的回报。
听到这么好的产品又完全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就决定购买,当天就在花旗银行开立了帐户。
(当时我们要产品介绍,邹先生说此产品8月份上市,资料还没有印刷出来)。
出于对花旗银行资深理财顾问邹先生和对花旗银行品牌知名度的信任,我于2008年8月15日(该产品销售的最后一天)上午向花旗银行帐户里汇入人民币30万元,下午2:00
多款项到达花旗银行帐户,下午我们到花旗银行办理相关手续,邹先生拿了一沓中英文文
件让我们签署,由于当时时间非常紧张,下午4:00前不换澳币,就可能买不到此产品,为避免错过时间,同时出于对花旗银行品牌知名度的信任,对理财顾问提供的中英文文件没有时间进行阅读,仅按理财顾问要求的签名处对文件进行了签署。
且只签了一份,花旗银行存留。
随后,我们按银行的要求将30万人民币换成了相应的澳元,投资了理财顾问推荐的可保本3个月后就可取回的理财产品。
我们一直为此理财心存期待,可是没想到2008年11月20日星期四收到了一份花旗银行的账单,我们的本金竟然直接亏损了近60%,参考人民币等值余额变成了14万,震惊之余,我立即联系理财顾问约在次日(2008年11约21日)到银行询问此事。
星期五到银行,理财顾问解释说:账单金额是二级市场的购买价,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要赎回的话就只能由二级市场来买,因为当前经济形式不好,所以想要赎回只能拿到约合人民币14万元。
当时明明告知保本三个月后就可随时取回,结果却出现这么大的损失,这是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
12月4日上午11点我们要回一份签字合同的复印件,仔细审阅后,才发现此产品的诸多重要特性和风险以前本人从未被告知,合同的签订存在严重隐瞒和欺骗,现列于下:
隐瞒重重,欺骗多多
以下是我2008年12月4日拿到合同复印件仔细阅读后所发现的理财顾问从来没有告知的条款, 内存着巨大风险.
1、我们购买的是花旗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并非美林银行的产品.此前美林银行的产品理财顾问从未告知。
2、3.5%的手续费, 购买时理财顾问告知的无任何手续费.
3、我们所买的产品及境外票据均未由任何政府机构保险
证券未经登记
境外票据的发行人要约文件未经登记
4、境外票据发行人可能处于特定原因导致境外票据提前终止或赎回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或部分本金。
(合同原文第1页)
5、因特定条件产生的提前终止情况除外(具体参见本产品说明书附件A中“风险因素”部分)。
(合同原文第2页)
注:至发稿时还没有见到说明书附件A,此票据如此不正规,风险如此之大。
我们从未被告知。
6、银行不鼓励投资者自主提前赎回,因本产品提前赎回时价值可能远低于投资者的初始投资澳元本金金额导致投资者遭受本金亏损。
(合同原文第2页)
注:这一条和我们购买产品时明确提出要求:产品必须是保本型产品要作短期,短期之内可随时取出完全相背,理财顾问从未告知。
7、发行人风险:中若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债务重组或其它类似程序,就境外票据应付的款项可能大额减少或延迟,若发行人违约,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
(合同原文第4页)
8、境外票据风险:本产品投资与境外票据,因此也具有境外票据所具有的所有风险。
境外票据的风险披露和风险因素一列于附件A,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附件A,对所有风险充分了解并确认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合同原文第4页)
注:整个条款多处提到请仔细阅读附件A风险披露和风险因素,至今从未看到附件A,境外票据的风险披露和风险因素一列于附件A,投资者应仔细阅读附件A,对所有风险充
分了解并确认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对于附件A我们并不知晓,所以对此风险我们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此风险应该由花旗银行自己承担。
9、银行的免责声明:
(1). 于本产品下,银行(包括其任何分行/支行)代表投资者投资于境外票据。
除非另有约定,银行并不作为任何发行人、承销代理人、分销商、经纪/经销商、在购买/出售境外票据的交易中的交易对手、监管人、保管人、托管人、清算或结算系统及银行根据贷款境外理财安排代为投资者从事的任何交易所涉及的任何第三方的代理人行事。
因此,银行不对境外票据的表现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票息的支付及本金的返还),也不对上述任何一方的作为、不作为、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原文第5页)(2).虽然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计划下代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并(通过托管银行)持有本产品,除非银行另行书面同意,在本产品期限内投资者不得要求银行向投资者(或其代理人)交付境外票据。
投资者不享有境外票据所有权人所拥有的投票权,也无权要求银行或托管人以其某种特定形式形式投票权。
(合同原文第5页)
(4).银行可以自行决定不时向客户提供与境外产品相关的资料。
该等资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境外票据的说明书,宣传材料以及本行就境外票据准备的该等产品的过往表现资料或其它资料等,如果客户对任何境外票据有任何疑问而要求了解进一步情况,银行将尽力(但无义务)提供相关资料。
客户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自行获取该等资料。
若任何资料原以外文书信,银行没有义务提供任何翻译。
若银行就任何信息或资料进行了翻译,该等翻译仅供客户参考,银行不对该等翻译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原文第5页)
(10).本产品不向美国人士(包括美国绿卡持有人)及不符合银行销售条件的其它人士提供。
本产品及境外票据均未根据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并且证券交易尚未根据修订的美国商品交易法被批准。
本产品及境外票据均不得在美国境内交易,亦不得在
美国境内或向任何美国公民(或对其账户或为其利益)直接或间接的要约,出售,转售或交付,或为在美国境内或向任何美国公民(或对其账户或为其利益)直接或间接的要约,出售,转售或交付的目的而向其它人直接或间接要约,出售,转售或交付。
本产品或境外票据(或其利益)项下的权利均不得向美国公民或美国境内人士或代表美国公民或美国境内人士行使或赎回。
(合同原文第5页)
(12).本产品为澳元保本的投资类产品,存在投资风险。
本产品的市场价值直接与境外票据的市场价值相关,并仅受境外票据的市场价值波动影响。
境外票据的市场价值有票据发行人或其代理人确定。
境外票据条款的任何调整将直接影响到本产品的价值。
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已投入的全部本金。
(合同原文第5页)
(13).就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具的与境外票据有关的任何通知而言,银行(包括任何分行/支行)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如果可行)将该等通知送达投资者。
若该等通知的送达有任何延迟,银行(包括任何分行/支行)不承担任何利息或赔偿的责任。
(合同原文第5页)注:以上诸多免责条款花旗银行把自己的责任推的如此干净,却引进如此产品,(此票据在美国未经合法登记)不能卖给美国人,专门卖给中国人,把巨大的风险转嫁给中国老百姓身上。
谈什么信誉,什么知名度。
“真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
以上所有风险本人及家属2008年12月4日后看到合同原条款时才发现有诸多风险隐瞒和欺骗。
据2009年1月5日和花旗银行王、韩两位行长,上海花期总行投诉部范女士,资深理财顾问邹先生谈话,提出质疑问题如下:(此次谈话过程全部录音)
1、购买产品签约合同只签一份,由银行存档,我们手中无任何文字性资料说明。
花旗银行理财顾问解释:因签约合同只有客户签字,没有花旗银行盖章,所以只签一份。
留在银行。
我们的签约合同完全是在理财顾问邹先生风险隐瞒和欺骗中签订的,我们认为此合同不能成立。
要求撤销此次签约。
2、为什么购买时不给我们产品说明书。
花旗银行说产品说明书银行没有规定要求或被要求必须要给客户。
3、合同条款有多处内容及风险为什么在购买时不如实告知和解释,花旗银行解释因为条款内容太多,如果一一解释,一天最多接待两位客户,这样就极大的影响了工作效率。
4、理财顾问推销的产品和我们提出的要求完全不符,理财顾问隐瞒很多风险,误导我们签字购买。
我们认为合同不能成立。
6、我们购买的是花旗银行的产品,并没有告知是美林银行的产品。
把我们骗到一个毫不知晓的银行,花旗银行对其不负任何责任。
7、条款中多次提到仔细阅读附件A风险披露和风险因素,至今未看到。
花旗银行理财顾问解释:因附件A没有客户要签字的地方,所以没有提供。
这也完全证明:有诸多风险花旗银行在故意隐瞒,存在严重误导使我们购买了此产品,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