竖吊钢板起重钳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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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吊钢板起重钳使用规范
篇一:起重吊装规范
起重吊装规范(参考)与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参考) 起重行业是一个对安全要求非常高的行业,从事设备起重吊装搬运的公司必须经过专业部分的审核验资,并且颁发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起重吊装作业。
这里特地整理了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条例,以供从事该行业的企业参考。
第一(起重吊装规范(参考)
一、设备起重吊装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吊装前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起重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效驾驶证及起重吊装特种作业证,参加吊装的人员经体格检查合格,在开始吊装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2)吊装工作开始前,应对起重运输和吊装设备以及所用索具、卡环、夹具、卡具、锚碇等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细致检查或试验,发现有损坏或松动现象,应立即调换或修好。
(3)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的应及时修理;重要构件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经检查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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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后才可进行正式吊装。
二、防止高空坠落措施:
(1)吊装人员应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应佩安全带,穿防滑鞋,带工具
(2)吊装工作区设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与吊装无关人员严禁人内。
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3)运输、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的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
(4)高空作业施工人员站在操作平台或轻便梯子上工作。
吊装层设临时安全防护栏杆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5)登高用梯子、临时操作台应绑扎牢靠;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操作台跳板应铺平绑扎,严禁出现挑头板。
三、防物体落下伤人措施:
(1)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
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2)构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或摆动。
(3)起吊构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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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脱落。
(4)构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
构件固定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5)一般情况吊装作业应避开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若特殊或紧急情况必须施吊装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四、防止汽车起重机倾翻措施:
(1)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
(2)起重机不得停放在斜坡道上工作,不允许起重机两条覆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一低或土质一硬一软。
(3)起吊构件时,吊索要保持垂直,不得超出起重机回转半径斜向拖拉,以免超负荷和钢丝绳滑脱或拉断绳索而使起重机失稳。
起吊重型构件时应设牵拉绳。
(4)起重机操作时,臂杆提升、下降、回转要平稳,不得在空中摇晃,同时要尽量避免紧急制动或冲击振动等现象发生。
未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和未经有关技术部门批准,起重机严禁超负荷吊装,以避免加速机械零件的磨损和造成起重机倾翻。
(5)起重机应尽量避免满负荷行驶;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同时进行提升与回转(起升与水平转动或起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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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走)两种动作,以免因道路不平或惯性力等原因引起起重机超负荷而酿成翻车事故。
(6)当两台吊装机械同时作业时,两机吊钩所悬吊构件之间应保持5m以上的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7)双机抬吊构件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吊重质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所允许起重量总和的75,,每一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
操作时,必须在统一指挥下,动作协调,同时升降和移动,并使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车组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一台起重机失重,而使另一台起重机超载。
(8)吊装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位于操作人员视力能及的地点,并能清楚地看到吊装的全过程。
起重机驾驶人员必须熟悉信号,并按指挥人员的各种信号进行操作;指挥信号应事先统一规定,发出的信号要鲜明、准确。
(9)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机移动和吊装作业。
(10)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应刹住回转和行走机构,锁好司机室门。
吊钩上不得悬挂构件,并应升到高处,以免摆动伤人和造成吊车失稳。
五、防吊装结构失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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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件吊装应按规定的吊装工艺和程序进行,未经计算和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不得随意改变或颠倒工艺程序安装结构构件。
(2)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始可卸钩,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高宽比很大的单个构件,未经临时或最后固定组成一稳定单元体系前,应设溜绳或斜撑拉(撑)固。
(3)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动位置,如需重校时,必须回钩。
第二(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参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11 – 89---安全帽
GB 5082 – 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 – 92---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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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篇二:吊装安全规范
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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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1 吊装作业 lift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1.2 吊装机具 crane 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二、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三、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3.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 6067。
3.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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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
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四、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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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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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五、作业中安全措施
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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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六、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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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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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6.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3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七、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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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八、《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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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8.4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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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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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使用挂梁起吊钢板安全操作规范
使用挂梁起吊钢板安全操作规范
一、使用规范
1、指吊人员指挥天车工将挂有挂梁的天车开到钢板的正上方。
2、指吊人员指挥天车工落钩,在挂梁本体吊钩下表面距作业平面1.8米—2米的距离停钩。
3、两名司索工分别抓住挂梁下的吊钩(L钩或C型钩),确认安全后向钢板的两侧拽拉,用吊钩挂住钢板。
如果钢板比较宽时,指吊人员可以在司索工挂钩的过程中指挥天车工点动落钩,落钩时司索工应处于钢板两侧的安全位置。
4、指吊人员指挥天车工按照抻紧、微起、吊运的三步骤,实施起重作业。
在抻紧的过程中,如果需要扶吊钩,思索工应抓住手环(成品库的司索工应抓住吊钩的外沿不得将手伸进吊钩和钢板中间),防止夹手。
5、天车工将钢板吊至指定地点。
6、指吊人员指挥天车落放挂梁到适当高度。
7、司索工摘钩。
二、安全注意事项
1、任何时候禁止人员站在挂梁下方,防止挂梁下降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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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落下伤人。
2、在挂梁吊钩上挂钢丝绳时,人员的身体应与挂梁侧面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挂梁动作伤人。
3、在司索工挂钩过程中,天车禁止升降操作,必须升降时应绝对听从指吊人员的指挥。
4、在吊运过程中,天车工不得多机构动作。
5、在思索工摘钩时,天车工不得进行升降操作。
三、几种应禁止的违章行为
1、在挂梁未摘情况下,禁止直接把吊钩钢丝绳挂在天车吊勾上。
挂梁
2、在挂梁上挂吊钩钢丝绳时,挂在挂梁两侧不对称的位置,不能保持挂梁受力平衡。
3、用双钩车挂梁单边起吊时,吊钩钢丝绳处于天车两侧钢丝绳外侧。
4、人站钢板上指挥起吊,天车工进行起吊、吊运作业活动。
5、起吊钢板时,挂钩位置严重偏斜。
6、用双钩起吊小于钩间距的短板
安全科
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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