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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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阿委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阿坝州委、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阿委发〔2009〕13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川委发〔2009〕15号)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治理“五乱”和集中开展“三项整治”活动,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容貌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灾后美好新家园和“一强一地两区”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的机遇,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以下简称“四化”标准),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治理涉及民生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为切入点,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切实改变城乡环境面貌,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阿坝州对外开放形象,增强城乡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到2011年底,全州所有县城、80%的乡镇、60%的村庄达到“四化”标准,县城和旅游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或领先水平,全州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明显改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形成城乡容貌改观、环境管理有序、城镇品位提升、发展环境优化、居民素质提高的局面,为推进“两个加快”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发文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8-3-16执行日期:1988-3-16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辖区域内阿坝地区藏族羌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回族、汉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壤塘县、马尔康县、金川县、小金县、松潘县、南坪县、黑水县、汶川县、理县、茂县。

自治州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马尔康。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一级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六条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民族乡,尊重和保障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法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的权利,并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正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我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州全面推行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议》,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驻州的省、州双重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所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为本地区、本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一)州、县政府享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第七条凡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负责抓好对内对外的学习宣传。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阿府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阿府发〔2009〕2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为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杜绝违法建设等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州正处在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统筹推进城乡发展的关键时期。

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依法建设、科学建设、和谐建设的根本前提,对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建设发展,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去年以来,我州在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实施牧民定居工程等过程中,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城乡建设管理快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是: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调控和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不高;一些地方和部门规划监督管理乏力,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违章建设屡禁不止;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平台;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协调发展,正确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巩固和强化城乡规划的指导和调控地位,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又好又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阿坝。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阿委办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委办发〔2014〕14号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8日阿坝州各县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州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的要求,在总结各县目标管理工作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目标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指导思想,围绕“发展为要、稳定为重、民生为本、团结为根、党建为基”的总体工作要求和“建设五个阿坝”战略目标,按照“横向分类区、纵向分层级,指标有区别、权重有差异”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体系和考核机制,确保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加快建设川西北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我州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目标管理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工作重点。

紧扣发展、民生、稳定“三件大事”和寺庙管理、争取人心、维护稳定“三大重点任务”,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把各县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党的建设和年度重点工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使目标管理成为引领工作的风向标。

(二)科学设置指标,注重简便易行。

根据各县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工作重点等设置各有侧重的具体考核指标,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目标管理,力求体现地域特征、兼顾共性要求,简明扼要、便于操作。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12月3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第三条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推动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阿府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阿府发〔2008〕1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阿坝藏族羌族州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和州级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州、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州、县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三条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20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城市规划设计,包括项目建设的选址定点、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控制,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二)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四)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6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16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的决定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补充规定2016年1月26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审批、修改、实施、管理适用本补充规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1997年修正)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1997年修正)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2.21•【字号】•【施行日期】1990.12.29•【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1990年6月25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10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修正案》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使用土地和从事土地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服从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环境污染。

第三条州县人民政府的国土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工作,负责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批、登记、发证、统计和监督管理等具体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检查验收和奖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实行计划管理。

全州土地开发计划分别由州、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五条土地开发实行审批、登记和许可证制度。

农用土地开发者向土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本变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土管理部门发给《土地开发许可证》;非农用土地开发者,按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阿府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府发〔2007〕2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七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有效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保护、规划、勘探、开发、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土地、矿产、江河、湿地、森林、草原、自然风景、地质遗迹、珍稀野生动植物等物质性资源和功能性资源。

第四条资源管理、保护、规划、勘探、开发和利用的原则:(一)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资源的原则。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挖掘资源利用潜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二)资源有偿使用、民生为本的原则。

坚持开发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所有资源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着眼于让当地群众长期受益,建立资源开发主体与当地群众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三)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的原则。

坚持按规划开发资源,着眼于资源就地转化增值,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产业发展有效结合;(四)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全面节约;(五)党委政府主导、集体决策、从严管理的原则。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阿府函[2006]289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府函〔2006〕28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建设审批管理程序,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编制和报批九寨沟县永乐镇,松潘县进安镇、川主寺镇,茂县凤仪镇,汶川县威州镇、映秀镇、卧龙镇、耿达乡,理县古尔沟镇、桃坪乡,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乡,马尔康县马尔康镇、卓克基镇,壤塘县中壤塘乡等十五个旅游重点镇(乡)相关的县人民政府和卧龙管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函〔2002〕319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完善十五个旅游重点镇(乡)各层次的规划,并适时对各类各层次规划进行修编。

按照已审批的总体规划,务必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将审查批准的总规、详规、修建性详规和近期建设规划报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2007年7月1日以后没有编制详细规划、修建性详规和近期建设规划的旅游重点镇(乡),停止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九寨沟县漳扎镇规划建设审批,仍执行阿府函〔2006〕49号文。

二、全州旅游重点镇(乡)规划建设审批程序(一)规划建设项目县级审核审批管理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阿坝州第一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阿坝州第一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阿坝州第一批废止、失效规
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阿府函[2009]130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阿坝州第一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阿府函〔2009〕13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川府法函〔2009〕102号)要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过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19件、失效36件(目录附表于后);废止州直部门规范性文件24件、失效56件(目录附表于后)。

现予公布,凡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执行。

附件:1.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9件)
2.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6件)
3.阿坝州州直部门第一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4.阿坝州州直部门第一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6件)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批
附件2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批
附件3
附件4
阿坝州州直部门第一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6件)。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17〕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坝州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州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阿坝州境内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轨道交通、国省干线公路、旅游公路等交通项目,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农业、城市、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对全州国民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工业项目;30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阿府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阿府发〔2012〕5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近年来,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和“三百”示范工程的全面实施,我州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住环境极大改善,城镇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但与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现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已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规划建设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编制、审查、审批城乡规划。

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1.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汶川县、红原县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2•【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吴泽刚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营造优良的城镇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城镇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乡集镇(包括卧龙管理局管理的两乡镇)以及州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镇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将城镇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县人民政府是城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城镇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城镇公共事务的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城镇公共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公安、卫生、工商、民政、交通运输、旅游和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阿府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阿府发〔2006〕1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镇市容市貌管理,塑造清洁、文明、现代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镇)道路、街巷、建(构)筑物、园林绿地、广告牌匾、公共设施、施工工地、停车场和车辆、市场及公共场所、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镇)景观。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镇、乡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城市(镇)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阿坝州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州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城市(镇)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市(镇)道路管理(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阿府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阿府发〔2004〕3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州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的精神,结合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状,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提出我州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一、房改目标和基本内容(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经济适用的住房、廉租住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到2005年逐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1•【字号】阿府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阿府发〔2007〕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解决我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保障范围和保障层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阿坝”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以及总体要求,结合各县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筹规划,细化目标,明确措施,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各县抓好落实。

(四)保障范围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层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发放全额租金补贴,并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金补贴形式给予保障;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给予保障;再解决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给予保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3•【字号】阿府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府函〔2016〕9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现将《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2016年6月3日阿坝州实施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居住证制度的工作部署,确保居住证制度在我州顺利施行,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6年8月1日,在全州范围内全面启动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通过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证件管理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一)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其中: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县(市)〔本县(市)内户籍人口到户籍所在地以外其他乡(镇)居住的,可以按条件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或者“一标三实”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登记已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或者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24号令),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管理的租赁房屋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府办发[2007]33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府办发[2007]33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府办发〔2007〕33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一日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阿坝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是阿坝州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州、县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全州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州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重点旅游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县城和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17名的单数成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组成,由州、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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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吴泽刚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镇管理工作,营造优良的城镇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理,是指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城镇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城镇、乡集镇(包括卧龙管理局管理的两乡镇)以及州人民政府确定实施城镇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将城镇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县人民政府是城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城镇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城镇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城镇公共事务的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城镇公共事务,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公安、卫生、工商、民政、交通运输、旅游和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每年将州级财政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城镇维护管理经费补贴,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州、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德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素质,提升城镇的文明程度。

城镇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

对在城镇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报批、审批和公布城乡规划。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划拨用地和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应当向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严禁超土地拍卖规划技术指标进行规划许可。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州、县城乡建设住房和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土地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立面等附属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完好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当地政府作出的规定。

城镇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

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

第十二条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在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二)在公共场所乱贴、乱发广告;(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五)在街道及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六)占用城镇道路(含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城乡建设住房、环境保护、卫生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洁和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规范运行。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人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站)、转运点等进行管理,定期消毒、防止蚊蝇孳生。

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乡公共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委托城乡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具体实施。

其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落,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三)隧道、高速公路、公路、铁路及其设施;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七)工业园区和景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处置城镇建筑垃圾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事前向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核准范围和要求进行处置。

运输垃圾渣土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并采用全封闭车厢或四面围护的车厢,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运载车辆应当将车轮清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避免造成道路环境污染。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填埋。

第十六条公民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排泄大小便,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应当严加看管。

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证》。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进行预防接种。

城区流浪的宠物由城镇公共管理部门收容处理。

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镇公共管理部门应当对饲养家禽家畜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镇绿化规划。

城镇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积极推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

禁止下列行为:(一)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及城镇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迁移城镇树木的,须经林业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禁止损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坛、园林建筑及其他城市绿化公共设施。

(三)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禁止就树搭房、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

第十八条城镇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九条城镇道路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搭盖棚屋、堆物、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镇道路的,应当向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镇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向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镇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二十条城镇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纳入城镇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道路照明推行节能技术。

严禁损坏城镇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四)禁止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或单位对其管理的城镇供水的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城镇供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统一供水、计量收费。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拆除、改装供水、排水公用管线;禁止在城镇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设施与城镇公用管网系统连接;禁止将再生水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直接连接;严禁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城镇噪声污染,城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晚22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三)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活动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四)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临时决定燃放地点和燃放方式;(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污染排放,禁止向城镇水体和滩地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以及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禁止向城镇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各类生活、工业、医疗废水;禁止向城镇大气环境超标排放各类生产、生活废气。

第二十五条城镇交通实行公交优先。

公交汽车应当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出租车停车上下乘客,应当确保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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