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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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25
•【字号】龙政办[2008]89号
•【施行日期】2008.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08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8年全市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60号)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县(市、区)经济社会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岩委〔2008〕12
号)精神,制定2008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治理目标
畜牧业产品: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
种植业产品: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4%以内;蔬菜重金属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生产环节茶叶农药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市场抽检不合格率均控制在3%以内;稻谷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
水产品:城区的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主要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抽检超标率控制在4%以内;上市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市场抽检不合格率控制在1%以内。
饮用水: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卫生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8%以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97%以上;实施23个行政村通水扩容改造工程,20个乡镇国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加工食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96%以上;粮食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过氧化值、酸值指标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2%以内;小麦粉增白剂、大米、肉蛋乳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糕点、罐头、饮料、酒类产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食用碘
盐覆盖率和食用碘盐合格率平均达95%以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等28类食品无证生产销售行为得到遏制。
餐饮业:餐馆、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县城以上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100%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县城以上城区的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小型餐饮单位95%以上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的无证经营查处率达到100%;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区的餐饮单位建立台帐验收制度,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监督覆盖率达100%;各类熟食店销售条件和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
流通领域:通过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到县城以上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的问题,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区食品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实现食品市场秩序好转,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二、工作任务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市经贸委承办,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龙岩检验检疫局协办。
主要措施:
1、由市经贸委负责,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配合,重点开展城乡结合部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厂(场)和经营网络,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屠宰牲畜行为,发现属屠宰病死猪行为的,移交畜牧部门深入查处。
继续加快推进农村非定点屠宰区域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农村屠工培训,做好农村屠工持证上岗工作。
2、由市经贸委负责,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督促建立完善进场
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销售台账、不合格肉品召回、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台账。
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督促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健全和完善对屠宰场的动物进场验证、屠宰检疫工作,并做好检疫和抽检台账。
由市财政局负责,市经贸委配合,做好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工作。
3、由市经贸委负责,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县以上城区定点屠宰厂(场)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改造和迁建工作,并对完成达标建设的定点屠宰厂(场)给予奖励。
4、由市经贸委负责,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配合,加强家禽屠宰管理,加快推进在县城以上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检疫、白条禽肉上市”工作,逐步规范市场活禽屠宰和交易行为。
5、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集中强制免疫,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生产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区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的检疫监督工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检查,对运输车辆要严格消毒,预防外来疫情传入。
6、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重点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抽检工作,做到牲畜定点屠宰100%实施“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企业。
7、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强化饲料产品质量监管,重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实现对饲料生产企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100%监管、查获的假劣饲料100%销毁的目标,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8、由市经贸委负责,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城市无公害规模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加大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新建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并做好畜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
龙岩检验检疫局负责,市畜牧兽医水产局配合,开展出口畜禽养殖备案基地标准化管理。
9、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开展不同类型动物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10、由市工商局负责,市经贸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城监支队(负责早市城管执法)配合,全面推行和规范城区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肉品进货销售索证索票制度,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上市销售。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11、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龙岩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市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市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建立台帐,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企业储藏和使用私宰肉、病死肉、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由市农业局承办,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粮食局、龙岩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协办。
主要措施:
1、由市农业局负责,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产地监测点,开展土壤、灌溉水、大气和农产品监测,建立健全产地监测点档案,查处重大农产品产地污染案件。
2、由市农业局负责,继续开展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无公害出
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新建种植业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
由龙岩检验检疫局负责,市农业局配合,继续抓好出口蔬菜、茶叶、水果等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备案工作,组织出口基地(企业)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试点工作,建立出口农产品源头管理合作机制。
3、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农产品投入品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城市主要蔬菜生产基地、茶叶主产县、柑桔主产县及双孢蘑菇主产区,检查蔬菜、茶叶、水果等种植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双孢菇生产包装使用荧光增白剂等违法行为,100%销毁收缴的高毒农药。
4、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由市经贸委负责,市农业局、市工商局配合,进一步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有管理责任制度、有检测制度、有台帐记录制度、有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和销毁退出制度的“四有”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5、由市农业局负责,开展蔬菜、茶叶主产区农药残留抽检,配合农业部完成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主要种植业产品抽检。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及重金属残留、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药残留实验室抽检,双孢蘑菇使用荧光增白剂行为抽检以及茶叶质量跟踪检测工作。
6、由市农业局负责,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重点示范推广11种农药,示范面积30万亩,达到防治效果80%以上、病虫害造成损失控制在5%以内的目标。
开展农民技术员、农药经销商和农户安全经营、用药技术培训,指导科学合理用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00万亩以上。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承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龙岩检验检疫局协办。
主要措施:
1、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龙岩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
使用监管,巩固和深化水产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抓好水产品主要养殖地区、主要养殖企业和主要养殖产品规范用药制度,规范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的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
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养殖用药行为,开展用药情况排查和监管执法,严厉打击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2、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开展水产品产销环节药物残留和贝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抽检,全年安排水产品药残检测不少于4批次。
继续开展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重点在4月1日至8月30日期间开展抽样检测,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
3、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加大无公害标准实施力度,继续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年完成产地认定面积2000万亩、产品认证2个。
4、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继续推动水产品质量检测站建设,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要求,重点抓好县级水产品质量检测站的建设,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5、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做好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收集汇总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基础数据。
6、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用药等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科学的操作规程,确保个体小型养殖场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结案率达到100%。
7、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配合,加强对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甲醛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由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承办。
主要措施:
1、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进一步加大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继续开展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查处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饮用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2、由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开展城市湖库型饮用水源整治,搬迁关闭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建设截污工程和隔离设施,建设湖库型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
规范设置建制镇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含界标、警示牌),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人为活动较频繁的边界设置围网或建设绿化隔离带工程。
3、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标准宣传贯彻,促进新标准实施。
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查,重点检查供水企业的运行情况、管理情况、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情况及供水水质的检测水平。
进一步加强供水单位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人员的培训。
4、由市建设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开展二次供水及其设施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定期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查处未按规定清洗二次供水设施的业主。
5、由市水利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继续推进全市农民饮水安全工作,推进村级供水设施建设,基本解决行政村所在地的供水问题。
研究村级供水建后管理等政策,加快农村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保障农村供水单位良好运转。
6、由市卫生局负责,强化全市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流通环节瓶装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
由市质监局负责,
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监督管理,开展生产环节质量抽检,促进生产企业改进生产工艺。
7、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配合,进一步完善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及时通报饮用水水质卫生信息。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由市质监局承办,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龙岩检验检疫局协办。
主要措施:
1、由市质监局负责,全面推进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乳制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等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并组织做好生产许可证到期企业的换证工作,严肃查处28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
开展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容器及工具市场准入工作。
2、由市质监局负责,进一步建立完善获证企业监管办法,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获证企业(小作坊)等级分类监督管理体系,监督获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建立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继续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制度,加大对农村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加快数据信息网络建设,主要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数据档案,建设产品检验信息和后处理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功能,完善产品质量动态长效监管工作平台。
3、由市质监局负责,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
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4、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龙岩检验检疫局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5、由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
市工商局负责,市粮食局配合,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6、由市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市卫生局承办,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龙岩车务段协办。
主要措施:
1、由市卫生局负责,督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不合格食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由市卫生局负责,加快推进县城以上城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监管,督促完善设施,改善卫生条件。
3、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节假日餐饮市场、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和旅游风景区周边食品安全卫生专项检查,开展县城以上城区餐饮业用油、凉菜和餐饮具安全卫生抽检。
4、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开展联
合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管理,有效预防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市交通局、龙岩车务段配合,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监督管理,督促工地食堂配备必要的食品卫生设施和就餐设施,进一步落实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管理制度。
5、由龙岩车务段负责,开展元旦、春节、春运及暑运期间以饮食安全为重点食品卫生专项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改善站车餐饮卫生条件,落实食品安全卫生各项制度,提高铁路站区、旅客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七)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由市工商局承办,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城监支队(负责城市流动摊贩城管执法)、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质监局、龙岩检验检疫局协办。
主要措施:
1、由市工商局负责,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业主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经营台账、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公示等制度。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7〕115号)要求,建设食品经销电子台帐管理系统,大力推进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进销台账管理,督导食品批发企业利用计算机建立电子进销台账、索证索票电子档案和保质期电子化管理等平台,落实流通领域监管的长效机制。
2、由市工商局负责,积极推进“一会两站”建设,继续完善全市12315申(投)诉举报系统,年底全市80%的乡镇(街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60%的行政村、社区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联络站”,促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向基层农村、社区延伸,初步建成全市基层食品群众监督网和消费维权网。
3、由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重大节假日食品市场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个体小商店、小食品店
等的巡查力度,加强节日期间对源头性食品集散市场的驻场监管,查处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等和不合格食品行为。
由市工商局负责,龙岩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大对国内流通环节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处国内销售进口食品无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违法行为。
4、由市工商局负责,加强流通领域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质量监管,以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禽蛋等主副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适时在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违法行为。
5、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的职能分工,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小食杂店无照经营问题。
6、由市工商局负责,抓好全市范围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和抽检工作,增加食品质量监测的频度,按有关规定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并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的结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利用“10639315食品安全短信息发布系统”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发给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和食品批发企业市场、超市、商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联络员,及时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
7、由市经贸委负责,市卫生局、市工商局配合,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做好酒类流通管理,加大力度推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批发使用随附单制度,开展流通环节酒类商品质量抽检,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由龙岩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进口酒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保证进口酒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