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婚姻理辞女性形象社会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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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婚姻理辞女性形象社会地位探析*
苏晓红1,胡晓东2
【摘要】理辞是贵州省黔东南境内苗族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的一种诗歌文学形式,它以歌的艺术魅力来感动人心而求得纠纷的解决。
理辞中的婚姻理辞塑造了许多个性鲜明、性格各异的女性形象,透过对女性形象的分析可以窥见婚姻理辞中的女性有着和男性相对平等的社会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力。
她们主体意识觉醒,有独立的人格,坚持两性和谐相处。
当出现婚姻纠纷时,充分行使婚姻自主的权力,通过理老向男方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从而解除婚姻关系重新追求幸福生活。
这是苗族社会尊重女性并赋予其相对平等地位的文化观念与苗族女性的重要地位两者共同影响下女性形象社会地位的生动呈现。
【期刊名称】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3
【总页数】6
【关键词】苗族;婚姻理辞;女性形象;社会地位
引言
苗族理辞是苗族民间口头文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已于2008年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但是迄今为止,搜集整理编印出版的苗族理辞并不多,研究论著更是鲜见。
在中国知网上输入“理辞”、“贾理”等词进行模糊搜索,两者共计搜索到10余篇论文:陈立浩(1988)、杨维文(1992)等概述理辞的基本内容,并探讨其思想性、艺术性;李建军(2007)认为理辞在苗族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既是其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又具有现实意义的社会控制功能,以维持有序的和谐社会;罗丹阳
(2010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阐述对苗族贾理的保护和传承;缪锌、敖惠等(2008)论述了苗族理辞的习惯法效力;潘海生(2011)则分析苗族理辞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运用。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到学界对苗族理辞的研究仍处在初步研究阶段,研究的面较为狭窄,研究的学者及其成果还不多。
尤其是从苗族民间文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其婚姻理辞中女性形象的成果还未见到,鉴于此,本文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民间文学作品中婚姻理辞为基本资料,解析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探索其社会地位成因,以丰富对少数民族女性形象的研究,为苗族理辞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参考。
一、理辞、婚姻理辞
理辞,苗语称为 jax(音贾)或“jax lil”(音贾理),是苗族理老在理场调解纠纷时唱诵出来的,句式类似诗歌,说理与叙事相结合的长篇“吟咏体”口传文学作品。
它主要流传于贵州省台江、剑河、黄平、施秉、镇远、福泉、凯里、丹寨、麻江、榕江、从江、黎平、三都、都匀等县(市)及广西自治区融水、三江等县的苗语中部方言区[1]90-94,多半以歌的形式演唱,有的用叙事的形式吟唱;有的则用道白的形式互相对唱,以对偶的长短句式为主,和谐悦耳、古朴雅致、抑扬顿挫,琅琅上口,易于记诵。
[2]57-62
理辞主要包括季节理辞、做活理辞、民事纠纷理辞、丧葬理辞等内容,其中,民事纠纷理辞在理辞中占的比重比较大,主要有婚姻纠纷调解理辞、汤粑理辞、油汤理辞等几种。
作为民事纠纷理辞中的一种,婚姻纠纷调解理辞(以下简称婚姻理辞)是主要解决婚姻纠纷的理辞。
通常,苗族青年男女恋爱比较自由,父母亲积极支持。
但是,结婚则需要征得父母,尤其是舅舅的同意,这就有了“各种限制”(舅权制约、同姓不婚-分支开亲)等,势必引起婚姻纠纷。
当出现难
以解决的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就请本民族、本家族中能说会道、具有较高威望的理老来主持调解劝导双方和好。
对于执意要离婚的,在理老演唱“劈筒”歌后做出裁决,提出离婚者将一截竹筒或木条劈成两半,各拾一半而去,互不相看,离婚手续完毕,以后决不互相干涉。
二、婚姻理辞女性形象的类型及其社会地位
黔东南苗族婚姻理辞十分丰富,这里以《民间文学资料第十四集》(1959年)中的2首离婚理辞,《苗族古歌古词:下集》(1988年)中的婚姻调解理辞,《苗族理辞》(1990年)中的《闹仰乜逃婚案》,共四首苗族婚姻理辞为代表性文本,对其塑造的女性形象进行分析。
(一)女性形象的类型
根据女性形象对待婚姻爱情的不同态度,可以将婚姻理辞中女性形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追求情感和谐型
《民间文学资料第十四集》“离婚理辞”中“男方理老的说理辞”讲述由于婚后三年夫妻感情不和,妻子不愿意再和丈夫继续生活,丈夫请理老来裁决,并提出赔偿要求。
男方理老代表给女方讲理“你把家看似棺材,你把丈夫看似老虎,你刚从走廊走进来,你又从灶边跑出去。
你像个夹尾巴的母牛① ①②指妻子不愿意与丈夫同房。
,你是个夹裙子的妇人②指妻子不愿意与丈夫同房。
你脚不踩我的席,你头不进我的被,论理你错了,论道你输了。
”……“说了才能明白,称了才知轻重。
带我的话去说,拿我的话去讲。
告诉她的母亲,告诉她的父亲。
退我的虾放在塘里,退我的鱼放在田里,摔了跤不要遗失,跌倒了不要丢掉,不要遗失在半坡,不要丢掉在半路,费你们老人的心,把我的话说到,
把我的意思谈清。
”[3]203-204从男方理老的陈述中不难看出,这类女性形象是追求情感和谐型的女性。
她们非常重视婚姻的和谐性,当情感难以为继时就主动结束夫妻生活。
面对男方的指责和赔偿要求,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在理老的主持下解除婚姻关系重获新生。
相较而言,由于长期受到“三从四德”封建礼教的压迫和禁锢,汉族文学作品的多数女性形象自我意识丧失,成为男人的附庸,终身没有话语权,在感情生活中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而苗族婚姻理辞中女性形象的自我意识就比汉族文学作品的女性形象更为强烈,更加注重个人的生命体验和情感需求。
2.追求人格独立型
“离婚理辞”中“女方理老的说理辞”讲述女方忍受不了夫家的种种不合理行为跑回娘家请理老来给男方讲理:“米不给我舂,水不让我挑;先前还整我,以后就怀恨;象母牛丢犊牛,象母猪拱崽崽;公公装耳厚,婆婆做脸黑。
我站在你家大门,我住在你家屋里;实在做不安,实在呆不住。
我才回到自己家,我才跑到自己屋;回来哭给妈妈,回来哭给爸爸。
我上山找大树,出门找理老。
”……“论情是你错,论理是你输。
事情要带回去给你家里的人讲,道理要带回去给你家里的人说。
公公错了公公知道,婆婆错了婆婆明白。
理老好心肠,理老好心意,你们拿我的话去说,拿我的理由去讲,费你们老人的心”。
[4]205-206
《婚姻调解理辞<2>》的女性形象通过理老来痛斥对方对自己女儿的虐待行为:“你家白天把菜扔在锅,夜里舀饭倒在盆;上坡像虎哮,下坡像龙吟!打簸震及手,打女痛到娘;不拿我的姑娘当新媳,不把我的闺女当媳妇;我的丫头,我的闺女,喊才不去,叫才不走!”[5]261指责夫家的不对:“不因你家穷,不嫌你家
苦;就差你的儿子,就差你的子弟,好吃懒做,农活不作;不象别人儿,不如别家子,天天叫人忧,夜夜令人愁;就差那里来,就差那儿起。
”[6]264-265并坚持要离婚:“我的姑娘,我的闺女,出嫁只一回,名败可三次;在家差见老人,出外难见伙伴。
真我也不愿,假我也不依!”[7]272-273最后破筒离婚。
以上两首理辞塑造的女性形象属于追求人格独立型。
她们不但受到丈夫的冷落,公公、婆婆还施以脸色,恶语相向,甚至施暴,最终激起她们的反抗回娘家请理老来解决。
在理老调解的过程中,直指婚姻不和乃由对方及家人引起而非自己的过错,为自己的行为作合理辩解,并在理老的帮助下成功离婚。
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在社会发展中女性与男性处于平等的主体地位。
因此,在精神上女性应该独立自主,摆脱依赖男性的软弱心理;在处理与男性的关系上,应当与男性结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处的伙伴关系。
[5]33-39这类女性形象正好对该理论作了形象地诠释。
她们注重的是人格的独立和夫妻的平等相处。
当遭受精神上或身体上的虐待时,她们没有默默承受或者终日以泪洗面,而是选择回娘家通过父母请理老来解决问题。
这类理辞的传诵实际上是对夫妻情感与人格双向对等的鼓励与肯定,反映了苗族人民男女平等的意识和观念。
3.自我解放型
《闹仰乜逃婚案》理辞讲述闹仰乜结婚后,丈夫有家不归四处游逛,让她独自一人承担所有的农活:“农耕季节来,她拉起大水牯,去犁东方大田,鞭接鞭的抽,哭声象虎嚎,她天亮就上坡,天黑才回家,天亮就去抬,天黑才转来。
别人夫在家,她却守空房。
别人夫在床,她床空荡荡,她心痛难忍,捶胸响当当,落个胆六两;……她爬岭爬坡去,一人薅小米,太阳晒黑脸,晒黄了头发,小米落地熟,米穗闪悠悠。
”[6]181-182面对繁重的农活和游手好闲的丈
夫,她最终选择“跟那赶场汉,已去那东方”,这是自我解放型的女性形象。
这类女性形象的丈夫总是不在家,夫妻之间既无心灵沟通,也无生理欲望的满足,夫妻之名名存实亡,与其过着寡妇式的生活,还不如解放自己。
她们最终逃离令人痛苦的家,重新寻找新的生活,做自己的主人。
以上理辞塑造的追求情感和谐型、追求人格独立型、自我解放型等三类女性形象为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典型。
在塑造时,都没有外形方面的刻画,而是侧重于凸显她们对待婚姻爱情生活的态度——从痛苦婚姻中解脱出来的强烈愿望和对幸福生活的热切渴望。
当她们对婚姻生活失望之后,求助于理老来结束不幸的婚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实现人格的独立和对新生活的追求。
(二)女性形象的社会地位
从以上三类女性形象可以窥见苗族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享有和男性相对平等的地位。
男女平等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女性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格和尊严,反对任何基于性别的偏见和歧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价值观;二是女性与男性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三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两性之间发展结果的平等。
[7]26根据这三层含义来考察分析婚姻理辞的女性形象,可以看到女性形象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多的是指第一个层面意义上的平等。
她们是具有独立地位、享有独立人格、独立意志和独立愿望的重要角色,而不是可有可无乃至可辱可贱的对象;她们对男性占据优势的社会结构秩序始终保持着紧张心理,不甘于俯首帖耳尊奉男性的规则,具有鲜明的女性主体意识。
作为妻子,她们渴望美好幸福的家庭生活。
当她们遭受家庭的侵害,面对无情的丈夫时,不是一味地逆来顺受,而是奋起抗争,坚决使用婚姻自主权中“离婚自由”的权利来结束自己不幸的婚
姻生活,以获得人格的独立,维护尊严。
三、苗族婚姻理辞中女性形象的社会地位成因分析
(一)苗族文化对女性地位、权利的认同与维护
1.“和为贵”文化思想影响下的认同与遵守
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层面。
在文化的不同层面中,精神、思想的层面具有核心的地位。
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的文化,一定有其作为文化核心内容的传统思想,它展现着这个民族及文化的基本精神、基本信仰和基本价值观。
[8]13-16苗族人民在与恶劣自然环境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在与封建统治者的抗争过程中深深认识到只有内部团结和谐,才能战胜敌人、战胜恶劣的大自然从而获得生存与发展。
因此,苗族传统文化注重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并形成了“生成相资双有利,相制牵掣得平衡;相征我求彼有应,相夺我好彼有损”的哲学思想,用这一哲学思想来化解日常生活中的难题。
[9]82-87如,作为婚姻纠纷的调解人理老总是竭力劝导夫妻双方和好。
调解前,理老明确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我是水不护田,我是坡不护土,我继前人的古规,我承先辈的古理,我用古规来讲,我拿古理来说,我只能搭桥,我不能拆桥,我讲你们要听,我劝你们要依。
”[10]50-53调解时,又劝导夫妻双方“做农活才需做到家,打官司不需打到头”[11]267。
裁决离婚后,依然要求两性和谐相处:“地上的人扯皮,要天上的人解交。
你们两个青年人,我们再劝也劝不好。
你们在天上,本不是一对,来到人世间,也难配成双。
黄牛要上坡,水牛要下河,隔夜的糯米饭,捏不成一坨。
男不穿女鞋,女鞋男不拖。
你俩从今后,还是各走各。
男走男富贵,女走女快活。
日后路相见,女称男叫哥,男喊女做妹,相遇笑呵呵。
”[12]50“今后碰在路上,将
来遇在道旁,远就笑脸相迎,近就互相问好,不准谁生气,不送谁红脸;谁要是生气,谁要是红脸,我听我不许,我知我不依!”[10]50-53置身于这种文化背景中,以和为贵、和谐共存的和谐价值取向作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积淀在民族性格的深处,代代相传,影响着苗族人民对婚姻爱情的理解和选择,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苗族人民对婚姻理辞中女性形象的塑造和反映。
故而,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面对婚姻纠纷能够通过理老大胆阐述自己对幸福婚姻生活的渴望与追求,坚持自己的婚姻观,并在理老的帮助下得到和平解决。
作为民间文学作品的理辞是苗族先民的集体创作,是群体意识的历史沉淀物。
这里面既汇集着特定的民族心理素质、民族思维方式、民族习俗与宗教信仰等;也蕴含着劳动人民群众的审美习惯、审美情致等。
它大多反映了人民群众的集体审美意识。
[13]涂尔干认为:“行为或思想的这些类型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然服从的,带有强制力的力量,它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
当然,当我心甘情愿服从这种强制力时,我就感觉不到或者说很少感觉到它是强制的了,而它也就不成其为强制的了。
”[14]24理辞中女性形象的创造主体、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都是广大的苗族人民。
在理老的反复吟唱,乡民们不断地讲述中,其蕴含的和谐价值观潜移默化地深入人们心灵,形成一种内在的、强有力的文化规约,使人们心悦诚服地遵守“古理古法”,尊重女性,自觉认同与维护女性的地位和权利,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2.传统习俗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习俗是指人们在群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风俗,是人类生活中最早产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习俗构成一个民族的民风中涉及社会上遵从或
违禁的规范,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让人们遵照执行。
[15]20-29
(1)游方与依歌择偶婚恋习俗赋予男女自由恋爱的权利,保证了男女的平等交往。
游方在苗族社会受公认和保护,苗族青年男女长到15~16岁,行完成人礼之后,就可以通过游方活动来结交朋友,选择伴侣。
在游方的过程中,没有性别先后、优劣的设定,更没有性别贬损和排斥的尊卑主张,有的是男女两个群体通过唱歌水平的实力展示来选择自己的配偶。
(2)习惯法赋予女性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丈夫的权利;二是婚姻破裂后离婚的自主权;三是离婚或丈夫死后再婚的自主权。
反映在婚姻理辞中则是女性形象享有和男性同等的离婚自主权。
[16]49-55其权利的拥有来源于苗族习惯法。
根据苗族习惯法,夫妻同样享有离婚自主权,只要对婚姻不满双方均可提出离婚。
离婚的原因、条件很简单:“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的条件是女方‘脚不踩丈夫的席,头不进丈夫的被’。
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的条件是‘米不给女舂,水不给女挑,公公打谷仓,婆婆吹晒架’”。
[17]50可以看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
黔东南苗族地区的妇女在离婚、再嫁、续弦、入赘等问题上,不受任何歧视和干预。
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除赔偿男方的财礼钱及婚礼相关费用外,没有其他纠葛。
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则要补偿女方名誉上的损失,且不得索回定亲时的彩礼。
如,台江反排规定:女方提出离婚,付给男方银八两,男方提出离婚,会给女方银16两;雷山掌披规定:男方提出离婚,赔偿女方大洋67元。
女方提出离婚赔偿男方大洋30~40元;榕江县苗族男女结婚后,若男方先提出离婚,则不得索回财礼。
女方先提出离婚,则需退还财礼,此外还要罚银100两。
以上规约使得人们洁身自好、和睦相处、和谐生活。
苗族文化格外重视家庭的重要性,强调“家和万事兴”,讲究夫妻和谐相处,“妻子好合,如鼓瑟琴”。
[18]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广大苗族人民合乎自我意愿的创造,是两性和谐的文化建构下的产物,只有两性和谐相处,才能推动社会的前进,民族才会壮大。
所以,当婚姻出现问题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时,社会允许双方离婚。
正因为有了习惯法中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和保护,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在面对因情感不和谐、或者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生活辛苦感情无依等痛苦婚姻生活的折磨时,才会通过理老行使自己的话语权,申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最后解除婚约重新追寻自己幸福的生活。
“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如果感情确定已经消失或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会成为幸事。
”[19]79而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正是运用离婚自主权来获得自由。
她们的“离婚”,既是苗族女性自我意识觉醒,对平等权利的最大化追求的结果,也是苗族社会对女性婚姻自主权的维护,为男女双方重新追求幸福提供保障,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苗族女性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两性地位的平等
苗族女性在社会生产、家庭生活以及养育子女后代上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婚姻理辞中女性形象相对平等地位的获得。
1.苗族女性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不亚于男性
苗族是典型的农耕文化的民族,农耕文化的相对固定性与封闭性使得家庭成员无论男女老少人人必需参加劳动,以求得生存。
清代《贵州通志·苗蛮》记载:
“八寨、丹江、清江、古州黑苗,勤耕樵,女子更劳,日则出作,夜则纺绩。
”苗族女性平等地参与了除狩猎以外的所有各项生产劳动,在生产领域起着重要作用。
2.苗族女性在家务处理上拥有较大自主权
苗族的家庭形式是按父系组成的一夫一妻小家庭,男女分工,共同维持生计。
男子的主要精力放在农业生产和与外界事务的处理上。
家里的事务主要由妻子来打理。
“苗夷妇女一生的生活总是劳动的,她们的职业是生活,她们的经营能力常超过男子。
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比男性低,不受父母、丈夫、公婆和姑嫂等人的欺凌和约束”。
[20]56-62
3.苗族女性婚姻中的地位相对平等
苗族人民在婚姻问题上不存在“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的地位基本上是平等的。
苗族传统缔结婚姻的形式有两种,自主婚和包办婚,以自主婚为主。
婚后,夫妻之间大体上是平等的,没有供养者和被供养者,夫妇双方都是家庭财富的创造者,也都对财富享有使用权利。
4.苗族男女共同教育子女
苗族社会是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夫妻共同承担对子女的家庭教育。
父亲教儿子学习开荒种树、耕田犁地、吹笙击鼓,母亲教女儿学习耕耘收割、纺纱织布、刺绣蜡染、唱歌跳舞等,逐步掌握生存的基本技能和知识,明白做人的准则,学会与人交往。
[21]20
四、结语
福柯认为,在有话语的地方就有权力,权力是话语运作无所不在的支配力量,社会的和政治的权力总是通过话语展开而获得效果的。
在男性话语霸权社会,
男性对话语权利的绝对控制,使得女性长期处于失语的困境,被排斥在规范权利的语言系统之外。
[22]250如,汉族文学作品中的很多女性形象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是一个沉默的群体,处于被奴役、被欺凌、被追逐、被玩赏的位置。
女性从恋爱到结婚乃至离婚都无权为自己决定。
但是,苗族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却有着相对平等的社会地位,受人尊重,享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她们不但享有恋爱自由的权利,同样还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
婚姻理辞中的女性形象有着公共的话语空间,和自己的话语权。
当婚姻中的人格尊严遭受侵犯时,她们奋起抗争,通过理老旗帜鲜明地表明对现有婚姻生活的不满,对幸福婚姻家庭的渴望以及解除婚约的坚决态度,直至在理老的帮助下成功离婚重新成为生活的主宰者。
理辞所塑造的女性形象相对平等社会地位的拥有,是苗族社会尊重女性并赋予其相对平等地位的文化观念与苗族女性的重要地位两者共同影响的结果,是苗族人民渴望建立和睦家庭美好愿望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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