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监护标准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道监护标准规范
1、有堤防的河道,其治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治理范围依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治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在河道治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治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制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制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4、制止非治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治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5、在河道治理范围内,制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制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展考古开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