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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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工作管理,促进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科研创新,培养医学科技人才,促进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提高,根据深府[2004]195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医疗卫生类)管理办法》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二条医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科教科为专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计划、组织、管理、实施、协调及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学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项目论证及优秀科研学术论文的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管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申请类型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院的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各级资助项目、国际协作项目、横向协作项目和自选项目四类。
其中纵向资助项目有:
(一)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各类科研
计划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科技攻关项目;
(三)广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基金、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及深圳市医疗卫生科研计划项目等。
第五条申报课题原则
(一)充分理解所要申请科研项目的性质和要求,结合学科建设自身优势进行申请合适级别的科研项目。
(二)充分了解国内外研究状况,重在创新性和可行性上认真准备。
(三)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临床应用价值,对临床诊治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四)鼓励跨学科与多学科联合申报,注重知识平时的积累和所选课题的反复思索,避免临时行为,不搞重复性研究。
(五)同一项目可多渠道逐级向上申报,鼓励有研究前景和实用意义的落选项目,经修改后继续申报。
但已获立项课题不得向同级或下一级单位重复申报。
第六条申报者的条件
(一)申报者(指第一负责人)必须是医院正式受聘者、有科研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硕、博士学位的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科研项目的医学科技人员。
(二)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申报新的项目:
1、在上一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行为者;
2、上一项目未按时结题者(不含经报批通过的中止项目);
3、因主观因素导致上一项目完成的质量较差,且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七条上报材料要求
(一)、按所要申请科研项目的格式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
(二)附查新报告1份(根据立项部门要求)。
(三)凡与院外单位合作或协作的项目,申请时须附有合(协)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章的协议书。
在协议书中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合作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四)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材料。
第八条初审科教科进行形式审核。
审核主要内容:申请书书写格式是否完整、规范。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科研团队、基本实验条件、实验经费合理性等。
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受理参加终审。
第九条终审科教科组织课题负责人填写《开题报告书》一式二份,做10分钟的公开答辩。
由医院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7-9人组成的评审组对课题进行评审。
根据答辩内容、开题报告书及查新报告情况,按照《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申报科研课题专家评分表》进行评审打分,按成绩高低排序,上报医院。
第十条上报工作
(一)经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最终确定上报的课题。
(二)科教科组织上报材料。
第四章科研项目(课题)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任务协议书》管理。
立项文件下达二个月内,在科室内组织开题报告,交科教科一份备案。
同时,由科教科与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协议书》。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根据申请书内容,在《任务协议书》中编制详细的年度研究计划,并按照《任务协议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各级项目研究周期必须按规定完成,院级科研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实行科研项目管理责任人制式管理管理责任人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年度统计以及项目的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年度检查管理在年度检查中,课题组负责人对照科研项目《任务协议书》如实填写《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项目年度综合报告表》,并提交科研工作记录本及原始实验数据等;项目管理责任人根据项目负责人所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进行核实,经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年度综合报告表》归档,其它相关原始实验资料返还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调整、中止、撤消管理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如需中途改变原设计方案,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科教科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同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实施方案。
对不能按预定科研计划执行的科研项目,由科教科根据检查结果提交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并将处理意见(强行结题、中止、
撤题等)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同时冻结其经费节余部分,追回其不合理的经费开支,结余经费上缴项目主管部门或归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结题管理科研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提交《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课题结题申请书》,按医院《关于科研课题结题管理规定》中规定程序进行结题,并提供一套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整材料(须原件)交科教科审核后转存医院综合档案室。
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完成课题者,提前半年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管理通报和档案管理科教科每年对科研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向院专家委员会及院领导通报,同时向全院公开考核结果,并将其考评结果落实到科室综合目标管理中。
对已结题的科研项目、正在实施的科研项目、被正式撤消的科研项目等均要分类归档。
第五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范围:
(一)主管部门批准核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含纵向与横向课题)。
(二)医院对科研项目进行配套的经费。
(三)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医院对市局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实行政策倾斜,可从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课题立项后即给予1万元启动经费,其余配
套经费按课题研究进展由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进展情况申请配套资金。
一般资助额度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课题分别以不超过1: 2、1: 1.5、1: 1的比例匹配;对各级立项无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分别以不超过5万、3万、1万匹配;对与一般单位协作(合作)项目及横向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以经费匹配。
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全国联合攻关项目根据实际申请级别予以下降一个等级标准资助(参照非资助项目匹配标准)。
第十九条经费下达原则,采取分段下达。
课题立项文件下达一个月内,医院下拨科研项目启动基金1万元/项;立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到位后,由科教科协同财务科将资金下拨到各项目中;通过课题中期检查后,根据项目申请人的申请、项目进展情况等因素,对确需经费支持方能完成的课题,经院专家委员会论证同意后,按实际需求予以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本文件规定相应的匹配额度。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一)科研项目经费由科教科统一管理,财务科负责按项目合同(文件)监督核拨。
对各类立项的科研课题经费单独立账(一式二份),财务科、科研项目负责人各保留一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
(二)项目负责人凭《科研项目经费卡》使用经费,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计划掌握。
(三)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课题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
科教科、财务科按经费预算审核、报销。
(四)年度考核科研工作的同时,科研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经费使用明细表》一份,由科教科审核通过后,经费可继续使用;未经审核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将中止其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报销程序科研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物品申请单》、发票、出入库手续和《科研项目经费卡》,到科教科进行审核,经科教科科长、主管院长审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费、人员费支取办法
(一)医院从各级各类项目经费总额中提取5%或10%-30%(纵向课题提取5%;横向课题提取10%-30%)作为项目管理经费;人员费按批准的预算数支取。
没有明确预算的课题按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列支人员费(有些项目有文件明确规定,按文件规定额度列支)。
人员费指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医院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不列支人员费。
作为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经费到院后单独立帐号。
三年后项目完成,取消相应帐号。
(三)院级课题,由医院组织院专家委员会评审立项的科研课题,医院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列支人员费。
(四)按合同需转达给外单位的课题经费或需购置专项大型设备的经费,经审批后可免管理费及人员费。
(五)医院匹配研究经费不可列支人员费。
第二十三条转院外单位经费的管理外转合(协)作单位的协
作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项目申请书[注明合(协)作单位]、协议书或合同书等文字材料,经科教科、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科办理转帐手续。
收回的发票应与拨款合同为同一单位。
外转协作费不超过下拨经费(不含医院匹配资金)的30%。
第二十四条在协作单位做实验所发生的其它实验费用,按照我院《研究项目协议书》中相应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结题剩余经费的管理
(一)课题组需严格按照课题申请预算和文件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正常结题后的剩余资金按以下办法转结:
1、立项部门下拨的结余经费,将转到个人相关课题中继续使用,无其它课题者,将转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作为下个申请课题的补充经费。
结余经费超过下拨经费的30%,超出部分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2、医院匹配基金(含启动基金)的结余经费,将全部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3、对由于各种原因中止课题者,追还不合理的开支,结余资金按文件要求全部上缴或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4、强制性结题,指按有关文件规定已延期一年到最后期限仍未完成项目计划指标(含申请中止未予批准项目),其结余资金全部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二)对退休、离院的项目负责人,离院时可将科研基金作如下处理:
1、对未结题者,全部移交给本项目组在职负责人,继续项目研究工作。
2、对已结题者,上级部门拨款结余经费超过下达经费超过30%部分,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未超过部分,40%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60%列支项目组人员费。
医院匹配资金全部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三)科研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课题号将被注销,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办理结余经费处理手续。
(四)由医院配套给予课题的经费不在结题剩余经费处理范围之内,对未使用完的院内经费纳入医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医院科研发展基金的来源与使用
(一)来源:
1、医院按文件规定每年度的科研经费。
2、对各类科研项目提取的管理费。
3、中止课题、强行结题所结余经费及项目未使用完的院内配套经费。
(二)科研发展基金的用途:
1、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查新、论文版面费等;
2、院专家(或学术)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3、院学科建设的有关活动;
4、科研项目管理责任人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1、与项目有关的调研、情报检索、资料打印、复印;
2、与项目有关的计算、分析、测试、鉴定;
3、与项目有关的科研咨询、学术交流及旅差费;
4、医院科研管理费用、科研人员劳务费;
5、召开与课题有关的学术研讨会、成果鉴定会费用;
6、论文版面费、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二)实验材料费:
1、与课题有关的实验材料(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
2、图书资料;
3、实验动物费(含标本、样品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仪器、设备购置费
1、与课题有关的小型专用设备购置、设备维修、运输、安装费;
2、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3、大型专用设备(1000元以上)必需在标书中单项列出;
4、不得用于购置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
确实需此类设备者,应于申请时列入预算,按照专控商品批购。
(四)科研协作费
科研协作费主要用于支付外单位协作者承担科研课题实验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原则上必须是在标书中单项列出的合作单位,并且在合作前已向科研科提出书面申请,事先签订了相关协作协议,并经
科教科、主管院长批准进行的协作项目)。
(五)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活动,开支金额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含匹配经费)。
(六)科研经费原则上不支付出国和参加港澳进修学习的费用。
但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在项目标书上已做计划的、有国际会议交流通知书、且会议内容与科研项目相关,可以按医院规定的程序审批,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参会和报销交通费、会务费和住宿费,但总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标书的计划经费预算。
项目标书上没有出国和参加港澳进修计划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均属医院财产,应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和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登记验收手续,由医院各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注:购买图书、资料,必须将发票、小票和所购图书、资料送到医院图书室,经图书室负责人验收签字、备案后,再到科教科办理相关的审批、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流程
(一)课题负责人填写《北京大学深圳医院科研用品申请表》,按计划提出相应具体内容,提交科教科,经科教科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报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购买。
(二)购买的相关物品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千元以上)经职能部门批准同意由个人订货后,订货者可告知公司将物品直接发送到设备仓库,到货后由设备仓库通知购买个人或科室办理出入库手续。
如个人购买的物品,需持实物直接到设备(或总务)
仓库办理出入库手续。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一人(共二人)在发票上签字,经科教科审核签字同意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三)超过1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根据医院《奖惩制度》规定,对以我院为第一单位获得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立项课题第一主研人,分别给予立项奖,奖励额度按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
横向课题不在奖励范畴。
第三十二条按计划完成课题、符合规定结题程序并按时提供真实、完整材料者,将按医院《奖惩条例》规定,补发立项奖的70%。
第三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发立项奖。
(一)申请延期项目及中止项目;
(二)提供实验材料不齐;
(三)科研记录不完整;
(四)未提供年度科研工作汇报;
(五)未完成预期计划指标者;
(六)未按期归档者。
第三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回全部奖励并在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立项。
(一)强制性结题项目(在延期内仍未完成预期计划内容);
(二)未按规定程序结题者;
(三)未提供原始资料、科研记录者;
(四)未按规定归档者。
第三十五条对科研实验数据、资料、过程等有弄虚作假者;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套用科研经费者,除予以上述处罚外,还将追回不合理的科研经费支出,取消作为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资格,并根据严重程度直至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每年第一季度,由科教科汇总上年度立项课题及结题项目材料,由院专家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符合发放立项奖及补发立项奖励的科研项目,上报医院通过后予以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深中心医[2001]1号)文件《深圳市中心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教科、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