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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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4.28
•【文号】财税[2006]55号
•【施行日期】2006.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油气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5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生产企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的资源税税额是一致的,因此,你省其他油气生产企业的油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应比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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