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加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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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加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目前在新建和改造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只有通过提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认识,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审图、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才能有效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水平。
【关健词】城市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问题;建设水平思考
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发展不仅起步晚,而且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无障碍设施的信息化和技术化程度、社会各阶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及公众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制约。
笔者在日常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都存在一些问题,甚至还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出现。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探讨。
1 监督依据
1998 年4 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
1998 年6 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 号),要求切实有效地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
2001 年8月1 日,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其中有24 条内容列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不执行这些标准的,可按照国务院第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自此,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监督范畴。
实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执法依据十分重要。
为此,各级机构正不断地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标准。
2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是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上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设施的配备。
根据建设类型的不同,主要分为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
经过多年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上,基本上能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
但在日常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在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建设单位
鉴于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基本上都是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属下的公有资产公司,所以建设单位对无障碍设施等建设都非常重视。
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个建
设单位之间协调不够,如:新建好的城市道路,其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中的缘石坡道、盲道及相应的无障碍标志都已建设和配备好,但由于市政管道、电信设施及新建建筑物出入口等均在其后期建设,往往使无障碍设施增添了很多“障碍”,有的行进盲道被其他构筑物或堆放物中断、改道,有的将合格的盲道砖更换成了不合格的砖等。
类似现象十分常见。
解决这些问题,只通过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过程和验收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通过市政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单位的协调和工作统筹,通过密切联系沟通和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解决。
另外,采取由单项验收过渡到综合验收的办法,能有效地约束多方建设单位更好地履行其责任。
2.2 设计单位
2.2.1 设计人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范理解不够,认识不深。
其主要表现为:对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的无障碍设施和标志的设置,设计文件标识不清,造成施工单位难以施工,结果是无障碍设施和标志随意设置,不符合要求;忽略盲道的连续性布置问题,对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颜色宜为中黄色等规定没有很好地执行;街坊路口尤其是单位门口两边的缘石坡道最容易被忽视,由于这是没有人行横道线的路口,缘石坡道是顺人行道路面方向布置,因此应采用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
2.2.2 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对设计文件中涉及无障碍设计部分的设计深度要求不统一。
2.2.3 设计人员对无障碍设备要求了解不够。
在城市道路改造过程中,要求交通信号灯加装音响信号装置,但设计人员往往对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不清楚。
2.3 施工单位
2.3.1 对设计文件表达不清楚的部分与对其他建设内容的处理态度不同,在很多时候不是主动询问,而是忽略不管,只有当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疑问时,才与设计单位联系。
2.3.2 一些单位受利益的驱使,有偷工减料行为。
2.3.3 在工程某些部位的处理上,采用的施工工艺不合理。
如对行进盲道的铺设,遇到盲道交叉点时应采用提示盲道,且铺装面积要大于直行盲道的宽道,又要考虑对称,而施工单位往往将此处铺装成与直行盲道一样的宽度;遇到道路平曲线和路口加宽路段的人行道时,用方砖砌缝走向会偏斜道路走向,而施工单位往往按此砌缝铺设盲道,使得盲道反复弯折,无法使用。
正确的施工方法是采用曲线铺装,即用三角形砌缝将盲道铺成曲线,或将盲道转动角度后,顺着曲线方向继续成直线向前行走。
3 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主要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
规范对不同功能的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有所不同。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以线为主,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则侧重于点和面的结合。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主要部位为建筑入口、水平通道、垂直交通、洗手间、浴室、服务台、电话、客房、观众席、停车车位、室外通路和轮椅标志等,其中,建筑入口到室内保持相应的连贯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日常的监督过程中发现,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有关。
3.1 建设单位
现阶段,建设单位是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属下的公有资产公司的,基本上能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而对于建设单位是社会投资主体的(如房地产企业等),情况就不同了。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3.1.1 出于对投资成本的考虑,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投入能少则少、能免则免,特别是无障碍的特种设施,如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的相关设置等;只考虑现阶段市场需求,不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如《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第 5.2.1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每50 套住房宜设两套符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型”,现阶段很多新建的居住区都达不到这一要求。
3.1.2 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无障碍特种设施,如在无障碍电梯的设置中,常忽略候梯厅电梯口提示盲道的设置以及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与电梯抵达的音响;电梯轿厢忽略侧面0.9~1.10m 高、带盲文的选层按钮,轿厢正面高0.9m 处至顶部未安装镜子及缺少相关显示与音响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电梯的规格中,还应有一座能使急救担架进入的电梯,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起到快速运送病人的作用。
3.2 设计单位
现阶段设计单位对无障碍设计的考虑程度主要取决于建设单位的重视程度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图质量。
设计单位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同样存在。
为有效解决类似的问题,要明确设计单位在建筑物施工图设计中,应按专篇详细说明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内容,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专篇也可适当参考。
与此同时,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中,增加无障碍设计审查专栏,并出具审查意见。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设计文件中无障碍设计容易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就加以解决,从而为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过程中提供了很好的监督依据。
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基本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一样,这里就不再赘述。
4 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的几点思考
为了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水平,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残障群体的重视程度
从思想认识上的重视,延伸到日常行为的重视和对相关问题的考虑。
这有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广泛宣传和教育,如正在进行的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城市活动等。
4.2 提倡通用设计,严把审图关
“通用设计”即在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群体的需要或潜在的需要。
因为现行设计规范都是根据正常人体所需的空间为计算依据,往往忽视了残障群体的需求。
通过提倡通用设计,使设计单位更好地保证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好审图关,从而有效地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水平。
4.3 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水平
在国内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建设行业中,提高质量监督水平是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的有力保证。
为此,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4.3.1 组织专项学习,提高广大质量监督人员的思想认识。
掌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知识,总结日常质量监督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4.3.2 按照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条文说明的解析,统一监督执法依据和执法标准。
记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日常质量监督和验收情况。
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内容。
4.3.3 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相应责任,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其改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并填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无障碍工程验收记录表》。
各责任主体应严格检查、验收,并如实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S].
[2]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S].
[3]王志宏,薄绍晔,祝长康,等.无障碍建设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