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商思维下的人身保险法律功能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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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商思维下的人身保险法律功能之浅析作者:李东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3期
关键词法商思维人身保险法律功能财富传承
作者简介:李东屿,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111
何谓法商(Law Quotient,简称LQ)?简单来说,法商一词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认知、理解以及信仰程度。
它体现了一个人对法律是否高度认同和具备信仰之心,它与智商、情商、财商一样,是一个人智慧商数的综合表现。
法商的高低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储备的多少,更在于是否具备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以及能否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
一般而言,法商思维可分为三个维度,一是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二是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三是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
在这三个层面当中,核心是对法律的信仰,正如法律界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名言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次,对法律的高度理解和认同是基础,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提高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也即运用法律技能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了法律素质和法律精神的重要性,要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这也是法商思维追求的最终目标。
在现代商业社会,法是规则,商是创新。
商无法不兴,商无法不稳。
可以说,没有法商思维作为底层知识结构,任何财富管理都将是一场灾难。
没有法商思维对于财富规则界定,任何财富管理都将是一场幻灭。
因此树立法商思维,可以帮助我们重新审视和思考保险这个存续了几百年的金融工具在资产保全和财富管理中发挥的独特作用。
基于法商思维下的人身保险具有哪些法律属性,如何正确理解和发挥人身保险的法律功能?这首先需要我们运用法商思维去充分认识和解构人身保险的法律属性。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保险的法律属性本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具有不确定性。
正是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上述特点,法律对保险合同进行严格规制,其中最大诚信原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过程中。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其中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又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四个险种。
但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本质上都依托于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约定)、三类保险要素(保财产、保身体、保寿命)、四个保险角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
从法律上讲,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完整的保险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投保人支付保费,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是被保护的人,受益人是最终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公司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法律主体结构非常复杂,它通常涉及四个法律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除被保险人之外,投保人和受益人又可进行相应的法律变更。
除此之外,人身保险合同的资金结构也较为复杂,保费、保险金额、保单现金价值、保险生存金、保险理赔金等等都是不一样的概念。
正因为如此复杂的主体结构和资金结构,使得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相较于其他一般金融工具而言,具有更强的法律属性。
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从本质上就是一份设计严谨和专业的法律协议,具有很强的法律功能。
那么人身保险究竟具有什么法律功能?这要从人身保险的本质功能说起。
按照银保监会提出的“保险姓保”的价值理念,保险的本质功能是风险保障功能。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为核心获得风险保障,保险的首要和基本功能是保障,这也是实现保险价值的根本所在。
因此人身保险的基本功能是风险保障功能,与此同时相较于其他金融工具,人身保险还具有其他法律功能。
基于前文的分析,人身保险本质上依托于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通过支付保费与保险公司签署一份保单,投保人是这张保单的主人和保险合同权利的拥有者,被保险人则是这张保单的终极保护对象,是保单的灵魂,而投被保人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决定了这张保单是否有效,受益人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权益的最终归属者,是保单责任的终点和最终去向。
从表面上看,人身保险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但本质上是对财富的保护,是基于保险的基本原理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三者之间形成一份财富约定,通过对人的保护从而实现对财富的保护。
再加上人身保险的杠杆作用以及指定受益人的设定,投保人可视特定家庭情况设定不同的保险金额或者灵活设计保单结构从而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和资产保全。
人身保险的上述法律功最终能否发挥出来往往取决于保单结构设计的是否科学合理,以及能否避免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保险金一旦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就面临着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关系,在没有遗嘱继承的前提下,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结果往往与投保人当初购买保险的初衷事与愿违,也丧失了人身保险应有的法律功能。
如何避免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关键在于指定受益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受益人指定不明或指定无效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
同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由投被保人双方共同指定,否则指定行为无效,同时受益人约定为“法定”,也是一种指定。
因此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论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受益人”还是“指定受益人”,只要发生理赔时受益人可以明确确定,那么保险金就可以避免成为被保险人遗产,继而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经过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人身保险是一种可以实现财富定向传承的金融工具,相比较传统的继承方式,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人身保险在财富定向传承中有它独特的法律优势。
传统继承程序手续繁杂,风险较大,如果是遗嘱继承可能面临遗嘱无效或可撤销的风险,如果是法定继承要么需要经过冗长复杂的继承诉讼,要么需要全体继承人一起办理继承权公证耗时又耗力。
而人身保险可以避免上述程序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即可快速高效地获得一笔免税理赔金。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建议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慎重填写受益人,优先填写“指定受益人”,尽量不要填写“法定受益人”。
如果填写了“法定受益人”,实践中常常发生被保险人一家就继承权发生争议对簿公堂,保险公司只能将理赔款提存,待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解决后再依法院判决进行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保险的定向财富传承优势也不能很好的发挥出来。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说明正确指定受益人的重要性。
2009年上海张先生与李小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2年张先生给自己投保了三份人身保险,这三份保单中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填写为“法定”。
2013年张先生离婚,同年再婚后又育有一子。
2018年张先生死亡,张先生的父母早年都已过世,张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合计260万。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张先生因经营企业欠下银行贷款400余万。
那么问题来了,张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到底该如何分配?银行在得知张先生身故有一大笔赔偿金后诉至法院要求查封该理赔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投保人不存在恶意规避债务情形,且三份保单的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指定受益人有明确约定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因此银行败诉。
那么指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身故保险金又该如何分配?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受益人人约定为“法定”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因此张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应该分配给他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与前妻所生的女儿、现任妻子及儿子。
由此张先生的三位继承人为争夺这笔赔偿金引发了持续两年的继承权诉讼,可谓劳民伤财。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有明确约定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同时在指定受益人时最好不要写“法定”,因为法定仅仅限定了受益人的范围,并未真正明确保险金的归属,将来一旦进入继承程序,极易引发家庭继承纠纷。
同时还需注意指定受益人为姓名和身份关系时,在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一定要及时变更受益人,否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建议在投保时如果尚未想好指定受益人时可暂时约定为“法定”,等将来确定下来一定要及时指定受益人。
同时指定多个受益人并约定相
应的受益份额,以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没有其他受益人,从而出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通过正确指定受益人,可以真正发挥人身保险定向财富传承的法律功能,实现投被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财富约定。
注释:
保险的含义非常广泛,从理论上讲,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包括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在内的一切社会化保险机制,而狭义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外,主要指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
从保险基本原理来看,保险的本质功能是風险保障功能,这也是监管机构提出保险要回归保障本源,强调“保险姓保”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鉴于本文主要是基于法商思维对人身保险法律功能的研究,因此关于风险保障功能在此不再过多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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