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问题(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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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问题(5.6章)
第五章公务员
学习重点问题
一、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

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

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便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一)公务员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义务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公民经过法定程序担任一定行政职务从而构成行政职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职务关系的内容(职权、职责等)发生变化。

公务员身份仍然存在。

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情况:(1)罢免;(2)撤职;(3)免职;(4)辞去领导职务;(5)降职;(6)转职;(7)调职;(8)升职;(9)其他情形,如轮换、挂职锻炼等。

(三)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或行为致使职务关系不能继续存在。

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2)丧
失国籍;(3)辞退;(4)辞职;(5)开除公职;(6)被判刑罚;(7)离休、退休。

第六章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的特征在于:
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

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
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

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因此,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三、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委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
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
4.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四、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五、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2.产生的依据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

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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