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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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的起源
⼆、中国法制的类型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
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个时代的⽴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个清楚的认识。
(⼀) 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
如果⽤⼀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 春秋
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夫⼦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 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
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物有商鞅,韩⾮等⼈,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等级,所以被采⽤。
(四) 西汉及以后 (重点)
1.西汉初期
不再采⽤法家的法制思想,改⽤黄⽼思想(黄帝,⽼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是清静⽆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法⽤以守天下。
⽽且,经过秦末战乱,⼟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黄⽼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时期,经历了⾼祖,⽂帝,惠帝,景帝⼏代帝王。
2.西汉中期
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统的局⾯,需要⼤⼀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
这⼀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习惯法
(⼆)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类)
夏、商、周三代⽤“刑”,有时⽤“辟”,还有时“刑辟”连⽤;春秋时期⽤“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课,讲如何养⽜⽺的具体规定。
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
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政法⼀类)
(七)故事、廷⾏事、⽐、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事,汉朝称⽐或决事⽐,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法律解释
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杜律,⼩杜律,郑⽒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
这个作为知识,⼀般掌握。
掌握⼏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的⽴法机关
(⼀)古代法⾃君出
(⼆)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讲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奴⾪制社会的主要法律
夏有乱政,⽽作禹刑;商有乱政,⽽作汤刑;周有乱政,⽽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刑。
⼆、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意义,它是中国历第⼀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朝-《睡虎地秦墓⽵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
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
2.晋律⼜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统式提⾼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
(五)隋
1.开皇律定⼗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业律
(六)唐
(七)五代(略)
(⼋)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第⼀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
(九)元
1.《⾄元新格》元朝第⼀部法律
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
3.《⼤元通制》元朝⽐较完备的法律
4.《元典章》地⽅官府所汇的法律
5.《⾄正条格》最后⼀部
(⼗)明
1.《⼤明律》改篇⽬为7篇,被后世沿⽤。
2.明⼤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
3.⼤明会典
(⼗⼀)清
1.《⼤清律例》共7篇,436条
2.《⼤清会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太平天国
1.《天朝⽥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些罪名和⼀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法实现。
(⼆)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纲;⼗九信条
2.刑法⼤清现⾏刑律的特点:根据⼤清律例删改⽽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
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些新罪名。
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四级三审制。
(三) 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临时政府组织⼤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2)不要认为是孙中⼭亲⾃制定的第⼀部正式宪法-孙中⼭没有亲⾃制定;也不是第⼀部正式宪法(尽管⾰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
(⼤体上看⼀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是处。
2.刑事法律
暂⾏新刑律:基础是《⼤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样,仅仅把⼀些帝制下的⽤语,改成民国下的⽤语。
(五)国民政府
1.宪法性法律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
2.民法
五编。
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样,⽽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制,⼤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两部。
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
注意其当事⼈进⾏主义。
5.刑事诉讼法
注意⾃由⼼证原则。
其他如⾏政法和法院组织法,⼀般性了解。
(六)⼈民民主政权
1.⼯农民主政权时期
中华苏维埃宪法⼤纲:共产党领导中国⼈民制定的第⼀部宪法性法律⽂件,其特点是由劳动⼈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农兵代表⼤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富农分坏⽥。
2.抗⽇民主政权时期
陕⽢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民民主政权时期
陕⽢宁边区宪法原则:的建树是规定了⼈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
⼀、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 惟内(亲属) 惟货(⾏贿) 惟来(故交),从⽽把不该开脱的⼈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
(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条(北齐)
6.⼗恶(隋开皇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