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委托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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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人委托行为,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委
托事项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法人委托书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特定事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
效力。

第二章委托书的制作与内容
第四条法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受托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
(三)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四)委托权限和期限;
(五)委托人、受托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委托书制作日期。

第五条法人委托书应当使用规范的格式,并由委托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法人委托书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书面委托书;
(二)电子委托书;
(三)口头委托书。

第七条采用口头委托书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制作书面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字或
者盖章确认。

第三章委托权限与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的范围和权限,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权利。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必要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委托人的意愿,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委托事项未能完成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委托期限与变更
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委托期限届满或者委托事项完成,委托人应当收回委托书,受托人应当停止办理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委托期限届满前,委托人可以提前终止委托,并书面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条委托期限届满前,委托人、受托人可以协商变更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五章委托书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委托书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一)委托期限届满或者委托事项完成;
(二)委托人提前终止委托;
(三)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
(四)委托人、受托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委托。

第十八条委托书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一)委托人、受托人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委托;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事项无法继续办理;
(三)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所称“法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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