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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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
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1.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1.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
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9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此省政府已作了全面部署。

为保证《通知》中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要求切实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妥善处理关闭小煤矿工作中职工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认真做好关闭小煤矿职工的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查看职工档案,明确职工身份,核实劳动合同期限,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的,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由关闭小煤矿的职工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到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持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经审核确系关闭小煤矿职工,属于城市居民且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当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事宜。

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要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在所关闭煤矿的工作年限,由企业为其发放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失业保险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职工凭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四、对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中与国有煤矿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由所在煤矿重新安置。

对已被所在煤矿重新安置或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职工,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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