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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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资质。

其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一级资质
1.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

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

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

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三)申请材料目录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材料如下: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4。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和60万元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中,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附资金进帐单、银行询证函及验资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件已审”章及注册会计师章);
5。

企业法人代表任职文件、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企业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分别至少要有3名和2名是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要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主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6。

出资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大会纪要、出资协议复印件;;
7. 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8。

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提供租赁合同或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
9。

评估合同、评估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拉萨市当热西路1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05房间)
联系电话:0891—6812415
附表:房地产估价企业资质申请表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申报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日期: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制
说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临时资质》和已有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

2、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申报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3、凡申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报相关材料.
4、申报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根据实际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写本表有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本表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制发。

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法定代表人
机构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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