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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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为加强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局属各综自系统测控装置需使用定值单,定值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整定计算和管理。
1.3 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由生产部归口管理。
2.综自系统测控装置的整定类型
2.1综自系统测控装置的整定类型为线路开关单元、母联(母分)开关单元、主变单元等,分别有线路测控装置、母联(母分)测控装置、主变测控装置等。
2.2一个变电站内每一类型的测控装置均要有相应定值单。
同一型号的测控装置只要出一张定值单,定值单中应注明适用的间隔。
3.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整定所需资料
3.1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的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将相关测控装置说明书、图纸提供给自动化专责人。
3.2按如下规定时间提供资料:
3.2.1 新建、扩建、技改变电站应提前30天提供有关资料。
3.2 .2 设备异动应提前7天。
4.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
4.1 局综合自动化专责做为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的整定计算人,负责管理定值等相关事务。
4.2 对新投运的综自系统,应按照规定在设备投产前对测控装置的定值进行整定;对已投运的综自系统,应补齐定值单。
4.3 整定计算执行的依据《关于印发综自系统测控装置整定值管理规定的通知》(生综〔2009〕116号)、《关于明确220kV及以上开关同期装置整定原则的通知》(调运[2003]122号)、《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检验规程规定》4.4 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的整定,要求必须与综自系统的具体设备和要求相符合。
其中频差、压差、角差等同期定值由调度中心提供。
5.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的审核
局生产部分管领导负责审核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
6.综自系统测控装置定值的执行流程及规定
6.1 整定计算人应将整定好的定值单一份和测控装置说明书、图纸等资料交审核人,审核人审查签名后,交回整定人,再整理制定成正式定值通知单, 向项目责任单位下达。
6.1.1 定值通知单实行统一编号,注明编发日期,变电站名称,测控类型,适用间隔。
6.1.2 定值通知单由计算人、审核人签名,加盖生产部部门章。
6.1.3 定值单一式三份,变电检修部、变电站、生产部各执一份。
基建用定值单一式四份,调试单位执一份。
6.2 项目责任单位在接到正式的定值通知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整定调试。
6.2.1 基建、扩建项目的项目责任单位为基建部;技改项目、设备定检责任单位为变电检修部。
6.2.2 对新投运的综自系统,由项目责任单位依照定值单,对综自系统测控装置的定值进行整定。
对已经投运的综自系统,由变电检修部结合综自系统测控装置的定检,对测控装置的定值进行校核。
定值单做为综自系统验收项目内容之一。
6.2.2.1 经批准的定值通知单作为现场测控装置整定值调整和更改的依据。
调试人员应熟知定值通知单的内容,认真核对测控装置、被控制设备、二次接线、母线及线路电压互感器额定电压等是否与整定值通知单相符。
6.2.2.2 调试过程中,若出现不能完全满足定值单要求的情况,现场调试人员需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经整定计算人确认。
同时,现场调试人员应在定值单的“说明及备注栏”对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6.2.2.3 综自系统测控装置的定值整定区号、通讯地址由现场调试人员确定。
整定调试工作完成后,调试人员在定值单上填入定值整定区号、通讯地址、测控装置的版本信息、执行情况等内容,向运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待注意事项。
6.2.2.4 运行人员应逐项核对定值确认无误后在定值单上签字,并注明执行时间。
6.3 变电检修部、变电站要求妥善保存执行的整定单。
6.4 调试单位应于整定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已执行的定值单返回整定计算人。
7.本实施细则各县(市)供电有限公司可参照执行。
8.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生产部归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