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彤、陈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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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彤、陈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8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59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林蓉)
【审理法官】(胡林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咏;王彤
【当事人】陈咏王彤
【当事人-个人】陈咏王彤
【代理律师/律所】詹毅君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许金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詹毅君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许金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詹毅君许金平
【代理律所】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咏
【被告】王彤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陈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2:45
王彤、陈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596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毅君,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咏因与被上诉人王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6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胡林蓉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陈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
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陈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胡林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 郭琛 )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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