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 法律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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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主体具有多元性?立法主体立法决策主体立法影响主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经济组织政党传媒?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不同社会生活主体的生活条件社会地位受教育状况等情况会呈现出细微或巨大的差别这些差别决定了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价值期望不同即法律价值观不同
法治视角下的法律价值冲突
薛佐文
西南政法大学ຫໍສະໝຸດ 纲目一、法律价值及其冲突形式
一、法律价值及其冲突形式
(一)法律价值的含义
价值: 1.在经济学上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之分; 2.在哲学上有的价值是指某事物满足人们特
定需要的某种属性,反映的是主客体之间的 关系。 法律价值主要是在哲学意义上进行讨论。
对“满足主体需要作为价值的意义与标准”的 质疑(见《高阶》第260、261等)

一、法律价值及其冲突形式
在哲学上,价值首先是一个“关系”范
畴,其所表达的是一种“人”与“物” 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事物 (客体)能够满足人(主体)的一定需 要。
价值的构成
主体 价值
马斯洛
主体的需要
客体
客体的属性
自我实现 尊重 社交 安全
生理
法律价值
按照上述理解,法律价值则是这样一个范畴:
是法律规范选择 与民众朴素认知 的一种巨大冲突
(3)法律规范外部的各种不同价值之
间的冲突。 例如:道德与信仰之间的冲突(阿米绪 人的和平主义信条)
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代际
公平问题)
(4)上述各种的各要素之间的交叉冲
突。
法律价值冲突
另外,还可以将法律价值冲突分为: 1.群体价值与个体价值冲突 2.规范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冲突 3.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冲突 4.国际法价值、国内法价值冲突
官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 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 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既然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 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虽然同情心会促使 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 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第二,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
判决, 首先,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 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 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 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但在五位探 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 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 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2.经验和实验的方法

比如搞实验区、试点等做法。
3.已达成共识的基本的价值准则不可放弃。
(1)合意原则——价值可以得到普遍的或大
多数人的承认; (2)权威原则——价值可以被权威地预先确 定; (3)信仰原则——价值可以为法律共同体中 具有不同目的的多数人所信仰。
三、价值冲突的司法解决
四位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
疗。出院后,四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 特莫尔。 初审法庭经过特别裁决确认上面所述的 事实,根据纽卡斯国刑法的规定,法官 判定四位被告谋杀维特莫尔的罪名成立, 判处绞刑。 四位被告向纽卡斯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意见与判决:
第一,特鲁派尼首席法官认为,民主国家的法

价值冲突
由于法的价值具有多样性和位阶性,所以,
我们在确定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时,一方面, 要确定该法律制度具有哪些方面的价值追求; 另一方面,还要确定由于重要性的不同而形 成的价值位阶。只有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才 能完整准确地理解特定社会中法的价值的内 容。
法律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1.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故而形成

鉴于四位法官的表决形成2比2的平手,
最后出场的唐丁法官的态度就决定了被 告的最终命运。唐丁法官最终做出最高 法院历史上没有先例的裁决:宣布退出 对本案的判决。
解决原则:
1.法定价值优先原则
如诉讼时效制度 2.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较小成本投入获得较大产出 3.补偿原则


谢谢!
由于洞穴地点地处偏远,山崩仍在继续,
营救工作非常困难,而在营救过程中的 一次山崩更是夺去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 命。与此同时,洞穴内五位探险者随身 所带的食物有限,洞内也没有可以维持 生命的动物或植物,探险者很可能会在 出口打通前饿死。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
终获成功。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 人们才得知,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 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
道德与法的冲突;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 依法裁判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冲突;
洞穴奇案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4299年春末
夏初的纽卡斯国。5月上旬,该国洞穴 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进入 位于石灰岩洞探险。但当他们深入洞内 时发生了山崩。五位探险者发现受困后 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
2.社会主体的流变性。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 价值要求,但与此同时,即使相同的主 体,甚至就是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 也会有不同的价值需要。
价值冲突的解决:
1.民主与商谈的方法。主要可以概括为:
(1)对于任何主张,均需加以说明和正当化, 或提出异议和进行反驳;(2)每个人均需诚 实地表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看法;(3)主张和 反驳的机会均等地得到保障,等等。
二、立法中法律价值冲突成因及解决
三、法律价值冲突与司法实践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庞德:法律价值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
避的”。 “法律哲学不外是有关法价值论的哲学” (扬日然《法理学》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 公司2005年版,第242页) 庞德曾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 无论在古代或近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 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 家的主要活动。 ”
法具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属性是客观的,法具有主观性,即法的 性能能否满足人们的需要,还与人们的认识 水平相关。同时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
1.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满足不同需要的性能。 2.人们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目标来建构不同的法律。 基于以上两点法律价值具有更强的主观性、多样 性和不确定性。 3.然而现实的法不可能完全具备理想的法所要求的 使用价值,由此导致“应然的法”和“实然的法” 的分离。

法律作为外在人类的一种存在客体, 凭借自身的属性和特点,满足人类的某 些需求,从而,在人与法之间形成的一 种关系。
价值冲突
所谓法律价值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不能 同时实现多种价值目标,或者实现一种价值目标, 需要牺牲另一种价值目标的各种情况。 有了价值冲突,就必须进行权衡和取舍,其中权衡 和取舍的根据,就是不同价值追求的成本、收益以 及由此导致的重要性的不同。 同样,法的价值序列也不是统一的,在不同时代、 不同国家,法的价值序列可能不同;在同一国家, 法的价值序列也可能因情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二、立法中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
1.立法主体具有多元性

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
立 法 主 体
立法决策主体
立法影响主体
政党 传媒 经济组织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不同社会生
活主体的生活条件、社会地位、受教育 状况等情况会呈现出细微或巨大的差别, 这些差别决定了不同的社会主体对法律 的价值期望不同——即法律价值观不同。 当这些不同的主体都参与到立法中时, 他们之间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就会产生激 烈的冲突。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事物具有满足人们某种
需要的有用性。即法的特定属性,正好能够 满足人们的某些需要,两方面的因素结合起 来,就是使法具有了有用性。法的价值的形 成是基于其法的特性满足了人的某种需要, 即法对人有用,其价值就产生了。这里涉及 到法的内容和结构,涉及到人的需要,以及 为什么有这种需要。
第四,汉迪法官主张撤销本案初审的有罪判决,汉 迪法官指出,“这是一个实用智慧的问题,它无关 乎抽象的理论,而关系到人类的现实。” “政府是一种人类事务,如果统治者理解民众的感 情和观念就会带来仁政。但如果统治者缺乏这种理 解,民众感受到的只能是暴政。” 在所有的政府分支中,司法部门最容易失去与普 通民众的联系。民众的常识和意志是什么?汉迪提 供了主流媒体的一个民意调查,“你认为最高法院 应该如何处理洞穴探险者?”大约百分之九十的受 访者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仅给予象征性的处罚。民 众的态度显而易见。因为“法庭应该考虑民情”, 被告的被控罪名不成立。
5. 效率
7. 和平
6. 正义
法律价值冲突表现形式
(1)法律规范内部各种不同价值之间
的冲突 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 禁止其自由行使.”但相对美钞印制方面 的法律却要求-----
(2)法律规范内部的价值与法律规范 外部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许霆案所展示的
多种价值彼此对立的情形。 2.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多元的价值目标是无法 同时兼顾的。即在特定社会中,一方面法的 价值包括多种类型;另一方面,不同的价值 追求之间又不是平等的,因其重要性的不同 而呈现为一定的等级,这种等级可称为法的 价值位阶。
法律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3.价值位阶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理论之中。
霍布斯认为生命和秩序价值是最重要的; 洛克认为实现个人自由是最理想的; 卢梭至爱平等; 罗尔斯认为正义优先于功利; 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三
大基本价值。
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理论指导着法律规范和制
度的制定和实践。
2. 利益
3. 平等
1. 秩序
法律 价值
4. 自由
8. 人权
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由于立法环节的原因,为司法提供法
律依据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导致 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选择上的困难; 第二,法官的法律价值观与法律规范的法定 价值之间的冲突; 第三,法官的法律价值观与公众法律价值观 之间的冲突。
张学英诉蒋伦芳案;
根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随身携
带的食物后,是维特莫尔首先提议吃掉一位 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他四位,也是维特莫尔 首先提议通过抓阄来决定吃掉谁,因为他身 上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位生还者本来不同 意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危急的情况迫使他 们接受了这一建议,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 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掷骰子的结果把 需要牺牲的对象指向维特莫尔,他于是被同 伴吃掉了。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
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 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 有效法律。 其次,福斯特承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 律的字面含义。任何法律规定都应该根 据它的明确目的来获得合理解释。
第三,法官基恩投下了维持初审法院判
决的第二票。基恩法官一开始就说: “我不想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这些人所作 所为的对错善恶。这同样是个无关法院 职责的问题,因为法官宣誓适用的是法 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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