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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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前言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目次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 (5)
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
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
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
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
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
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
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
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
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
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
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
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
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
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
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
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
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
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
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改建或者新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1.0.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除参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考其它相关标准。

2.0.1社区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2.0.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为社会服务为目的,以公益性设施为主,便利社区居民生活、满足身心健康发展需要、方便社区管理而建设的具有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养老、救助、治安等功能的相关设施。

2.0.3社区服务中心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community
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2.0.4社区服务站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community
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机构和场所。

2.0.5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health center for the community
以街道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2.0.6 社区卫生服务站health station for the community
以居委会为单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2.0.7 老年服务中心(站)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2.0.8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社区图书馆community library
为一定地域内的所有居民服务的具有公益性、教育性、休闲性等特征的文献信息集散场所。

2.0.10救助管理服务站service station for rescue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3.0.1 本标准所指的社区按人口规模及属性,分为城镇社区、农村社区。

其中,对应居住区分级,城镇社区又分为标准街道社区、标准基层社区二级。

城乡结合部以及小城镇的建设归于城镇社区,按照标准街道社区标准配置。

3.0.2 标准街道社区与居住区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对应,人口规模3~5万人。

3.0.3 标准基层社区与居住小区服务人口和范围基本对应,人口规模0.5~2万人。

3.0.4 农村社区主要指人口大于1000人的特大型村庄。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4.1.1 在确定社区各级规模时,应考虑到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人口规模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经济效益。

4.1.2 在确定各级社区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类别时,应本着服务便利,与社区规模、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承担的功能相适应。

4.1.3 本标准各级社区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是社区建设和管理中必须考虑的最基本项目,另外,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表列外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4.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依据除遵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基础上,还参照了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 标准街道社区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5.1.1 标准街道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包括:社区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安全保障服务设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六类。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5.2.1 社区服务中心宜布局在标准街道社区中心区域,可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

5.2.2 派出所、救助管理服务中心宜集中布置。

派出所应当布局在标准街道社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道路有便捷联系。

5.2.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设置在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5.2.4 老年服务中心(站)宜布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绿化环境好的地方。

5.2.5 社区图书馆馆址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方,宜和文化活动中心集中布置。

5.2.6 健身场地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鼓励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它社区配套统筹考虑。

5.2.7 副食品市场原则上不宜直接设在住宅底层或裙房,并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5.2.8 邮政储蓄和综合超市宜集中布置,布局接近标准街道社区的地理中心。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5.3.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应按照表5.3.1的规定配置。

表5.3.1 重庆市标准街道社区(3-5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备注:
1、本表中列出的是最基本的设置内容,其它的项目如以营利性为主的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要增加设置。

2、街道辖区内设置市一级相关设施的可以考虑不设置街道级别的设施。

3、对于中小学按照专项规划或者教育设施布局落实,中小学运动场地等体育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

4、配置标准中给出的单个数值为最低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5、城市旧城区标准街道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配置,要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需求,指标可以按照配置指标下限设置。

6、标准街道社区宽带网、广播电视以及消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性基础设施内容,按照相关的规范设置。

7、对于大于5万人的街道可以整合形成标准街道社区或者按比例增加基层社区项目配置的规模。

5.3.2 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3000m2,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000m。

5.3.3 派出所宜结合街道区划进行设置,建筑面积按照1.5警员/千人,35~50m2/警员配置,当建筑面积超过1600m2时,每增加一个警员增加建筑面积32m2,用地面积根据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进行核算,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000m。

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辖区流动人口数量1.43床/万人设置床位,35m2/床。

5.3.4 卫生服务中心应以覆盖式设置,建筑面积1000~3000m2,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000m。

当社区内设置有综合医院时,卫生服务中心可以不设置。

5.3.5 老年服务中心(站)宜配置相应的室内和室外活动场所,建筑面积1500~2500m2,且床位设置不少于50床,每床建筑面积30~50m2。

5.3.6 社区图书馆建筑面积1500~2000m2。

5.3.7 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100~200m2/千人。

健身场地按照0.4~1m2/人的标准配置,其中包括室内健身场地和室外健身场地。

5.3.8 副食品市场建筑面积1000~1200m2,邮政储蓄所建筑面积200~300m2,综合超市800~1500m2。

6 标准基层社区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6.1.1 标准基层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包括:社区行政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安全保障服务设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设施、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社区文化体育设施、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六类。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6.2.1 社区服务站、警务室、救助管理服务站宜结合设置。

6.2.2 卫生服务站宜设置在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6.2.3 托老所和文化活动站宜集中设置。

6.2.4 健身场地可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鼓励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它社区配套统筹考虑
6.2.5 副食品店宜与小型超市合建。

6.2.6 邮政所布局宜接近于标准基层社区的地理中心。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6.3.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应按照表6.3.1的规定配置。

备注:
1、本表中列出的是最基本的设置内容,其它的项目如以营利性为主的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要增加设置。

2、对于中小学按照专项规划或者教育设施布局落实,中小学运动场地等体育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

3、配置标准中给出的单个数值为最低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4、城市旧城区标准街道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配置,要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需求,指标可以按照配置指标下限设置。

5、标准基层社区宽带网、广播电视以及消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性基础设施内容,按照相关的规范设置。

6、对于小于0.5万人的社区可以通过整合形成至少0.5万人的标准社区,或者按比例减少基层社区项目配置的规模。

6.3.2 社区服务站建筑面积500~800m2。

6.3.3 警务室建筑面积50~100m2,宜1民警/0.3万人。

救助管理服务站按照辖区流动人口数量1.43床/万人设置床位,35m2/床。

6.3.4 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150~300m2。

6.3.5 托老所建筑面积300~1000m2,每所床位不少于10床,每床建筑面积15~30m2。

6.3.6 标准基层社区文化教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站、幼儿园和健身场地。

1 文化活动站建筑面积20~30m2/千人。

2 幼儿园宜设置6~9班,用地面积1800~2400m2,建筑面积1500~2000m2,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3 健身场地按照0.4~1m2/人的标准配置。

6.3.7 标准基层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副食品店、邮政所和小型超市。

1 副食品店建筑面积500~1000m2,服务半径不大于500m。

2 邮政所建筑面积100~150m2。

7 农村社区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7.1.1 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包括:农村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教育设施、农村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农村社区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农村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六类。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7.2.1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位置应适中,宜结合社区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布置。

7.2.2 农村社区的幼儿园和小学用地应独立,宜布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7.2.3 农村社区的健身场地设置在适宜的公共绿地中,鼓励利用各种土地资源,并与其它社区配套统筹考虑。

7.2.4 农村社区的体育场地和文化广场宜结合现状空地进行布置。

7.2.5 农村社区的五保家园宜结合其它的公共建筑集中布置。

7.2.6 农村社区的卫生站宜结合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置。

7.2.7 农村社区的副食品店、放心店和邮政储蓄宜集中布置。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7.3.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应按照表7.3.1的规定配置。

备注:
1、本表中列出的是最基本的设置内容,其它的项目如以营利性为主的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要增加设置。

2、对于中小学按照专项规划或者教育设施布局落实,中小学运动场地等体育设施宜与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共享。

4、配置标准中给出的单个数值为最低限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5、农村社区宽带网、广播电视以及消防控制中心,按照相关的规范设置。

6、对于小于1千人的农村社区可以通过整合形成至少1千人的农村社区,或者按比例减少基层社区项目配置的规模。

7.3.2 农村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包括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和警卫室。

1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每处200~300m2。

2 警卫室建筑面积50~100m2。

7.3.3 农村社区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健身场地和图书馆。

健身场地用地面积0.5 m2/人,图书馆建筑面积300~800 m2。

7.3.4 农村社区教育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6~9班幼儿园一座和4-6班小学教学点一处。

1 幼儿园用地面积1800~2400m2,建筑面积1500~2000m2。

2 小学用地面积3000~9000m2,建筑面积800~2400m2。

7.3.5 五保家园建筑面积300~600m2。

7.3.6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150~300m2。

7.3.7 农村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副食品店、放心店、邮政储蓄。

1 副食品店建筑面积宜控制在100~300m2。

2 日用品店建筑面积50~100m2。

3 邮政储蓄宜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重庆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DBJ/T50-089-2009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1)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 (22)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23)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23)
5 标准街道社区 (24)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24)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4)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
6 标准基层社区 (26)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26)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6)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26)
7 农村社区 (28)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28)
7.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8)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8)
1 总则
1.0.1 目前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需求:一方面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广大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缺失。

根据面前“五个重庆”建设的需要,为构建“宜居城市”提供管理依据,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是在国家和有关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其它行业规范、标准、规程中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根据建设“五个重庆”、和谐社会的要求对上述规范、标准、规程进行补充和深化的内容;
2 适应重庆城乡发展阶段和水平、在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建设标准的内容;
3 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中未做明确规定、根据重庆实际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的内容;
4 与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经常应用以方便操作的内容。

由于本标准并没有涵盖各类技术规范中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的所有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若无法从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或依据,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

1.0.3 本标准适用范围覆盖全市城乡规划区,本标准针对不同规模社区制定不同的配置标准。

1.0.4 本标准以社区人口规模作为建设标准的主要依据,由于今后人口变化,本数据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和更新。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
3.0.1 社区管理是政府行政组织的延伸。

社区既具有政府行政职能,也是民间组织。

现行的行政管理机制是“三级管理,四级网络”。

因此,在确定社区规模等级时,考虑到现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经济效益分为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

其中,城镇社区又分为标准街道社区、标准基层社区二级。

当前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城乡结合部既有农村社区的特征也具有城镇社区的特征,根据城镇化进程的特征,本着超前性,本标准将城乡结合部归纳到城镇社区一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照标准基层社区配置。

3.0.2 将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为标准街道社区,居住人口3~5万人口,对应的社区服务核心区称为社区服务中心。

其中镇社区与社区街道同级。

3.0.3 将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标准基层社区,居住人口0.5~2万人口,对应的社区服务核心区称为社区服务站。

3.0.4 按照集聚的规模农村可以分为特大、大、中和小型村庄,特大型规模为1000人以上,大型为600-1000人,中型为200~600人,小型村庄规模为小于200人,本标准农村社区主要指人口大于1000人口的特大型村庄,考虑到公共服务设施规模效应以及共享性,本标准不考虑散居的大、中、小、型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1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 50180
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导则(卫医发[2006]240号)
3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
4 关于规范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重庆市民政局)
5 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6]118号)
6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2001)
7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
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
5 标准街道社区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5.1.1 根据社区的功能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推进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推进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推进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发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推进社区安全服务的目标,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提升服务功能、提升维护安全稳定功能、提升文明促进功能、发展面向居民的公益文化事业的要求,以及其它相关的社区建设意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是公益性质的一些项目,是社区建设必须预先配置的设施,按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承担的功能且需要配套相关硬件设施,参考北京、上海、武汉、厦门等城市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涵盖的类型,重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类型可以划分为六大类十一项内容。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5.2.1~5.2.8 本条规定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选址的一般原则,为了节约用地以及服务的便利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5.3.2 社区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处理家政服务、就业促进、文化管理、网络教育等职能。

按照《关于规范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社区服务中心的规模一般不小于1000m2,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社区服务中心具有对外服务窗口以及会议大厅等服务功能,因此宜控制在1000~3000m2,服务半径为不大于1000m。

5.3.3 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由《公安派出所用房建设标准》将派出所民警编制定员人数作为划分派出所类别的主要依据,以此确定派出所的建设指标。

在规划建设管理中,无法确定各派出所民警编制人数,因此本标准按照居住区规范以及派出所的主要职能,确定警员配置标准为1.5警员/千人,建筑面积按照35~50m2/警员,用地面积根据规划确定的容积率进行核算,服务半径范围为不大于1000m。

救助服务管理中心是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等,确定救助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流动人口1.43张/万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5m2/床。

5.3.4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可按照街道的人口规模,进行合理规划,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导则》(卫医发[2006]24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3000m2,设病床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m2,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m2建筑面积。

至少应该设置日观察床5床,不得超过50床。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m。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必独立占地,从集约用地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与其它社区管理、服务或文化活动设施组合设置,如果社区街道已经设置医院则不考虑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3.5 老年服务中心(站)是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有居家式生活,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用房等内容。

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以及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等,确定老年服务中心(站)的床位不少于5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30~50m2。

建筑面积1500~2500m2。

5.3.6 社区图书馆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设置标准参考相关城市的指标取值,建筑面积宜1500~2000m2。

可以结合社区服务中心或者其它社区管理进行设置。

5.3.7 参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标准。

健身场地面积按照0.4~1m2/人配置,可考虑与绿地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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