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政办发[2002]28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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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政办发[2002]28号文件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06(000)007
【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鉴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止。
2002年9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
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28号)现予废止。
【总页数】1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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