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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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励推⾏科学的质量管理⽅法,采⽤先进的科学技术,⿎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励采取多种措施提⾼产品质量的规定。

⼀、国家⿎励推⾏科学的质量管理⽅法。

实践证明,⼀些企业质量管理⽔平低,管理⽅法落后,是造成其产品质量差的⼀个重要原因。

企业要提⾼⾃⼰的产品质量⽔平,就必须根据⾃⾝的⽣产、技术特点,采⽤科学的管理⽅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在推⾏科学的质量管理⽅法上,企业还应当⼤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所⽤。

⽐如,全⾯质量管理就是我国在70年代末成功引进的⼀项现代化质量管理⽅法,对加强我国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作,提⾼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

国内⼀些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也根据⾃⾝的⽣产、技术特点,创造了⼀些⾏之有效的科学质量管理⽅法,提⾼了企业的质量管理⽔平。

国家对企业采⽤科学的质量管理⽅法,都给予⼤⼒⽀持和⿎励。

在国务院于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步加强产品质量⼯作若⼲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企业“要继续开展全⾯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建⽴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管理创新”。

“要借鉴国外企业科学的质量管理⽅法,推⾏‘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企业的质量管理⽔平。


⼆、国家⿎励采⽤先进的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是第⼀⽣产⼒。

采⽤先进的科学技术,推动技术进步,是提⾼产品质量⽔平的根本性措施和重要途径。

依靠科技进步,提⾼产品质量⽔平,⼀是要⾯向市场,以满⾜消费者需要为⽬标,建⽴科技创新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向现实⽣产⼒转化。

通过科学技术研究,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艺,全⾯提⾼产品档次和质量⽔平。

⼆是要加强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我国产品质量⽔平低的⼀个重要原因,是多数⼯业企业技术装备⽔平落后、⼯艺陈旧。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前我国国有企业中关键设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平的仅占15%左右,机械⼯业技术装备⼤体只相当于国际上六七⼗年代的⽔平,只有少数达到发达国家80年代以后的⽔平。

落后的技术装备、落后的⽣产⼯艺,不可能⽣产出⾼质量的产品。

企业在开发、⽣产有市场需求的产品基础上,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投⼊,更新、改造落后装备,完善技术保障⼿段,为提⾼产品质量⽔平打下扎实的技术基础。

三、⿎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是我国国内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现在即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这些标准中的产品质量标准,是组织产品⽣产、检验产品质量、进⾏质量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

企业采⽤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低,决定企业产品质量⽔平。

如果采⽤的产品质量标准低,即使产品100%合格,在市场上也不会有竞争⼒。

国家标准和⾏业标准由于要照顾到全国和全⾏业的平均⽔平,标准不可能定得很⾼;国际标准也不是产品质量的标准。

企业要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就不但要使⾃⼰的产品质量达到⽽且应当努⼒超过国家标准、⾏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此,国家予以⽀持和⿎励。

当然,对国家标准和⾏业标准中涉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则必须达到。

四、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为⿎励提⾼产品质量⽔平,本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奖励制度。

本条规定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的。

如企业或车间、班组、管理⼯作者个⼈在产品质量管理中,建⽴并实⾏了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采⽤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法,创造出先进的⾏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经验,对强化本单位的质量管理,提⾼产品质量,作出了显著成绩的。

⼆是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平的。

这是对产品质量的较⾼要求。

即产品质量⽔平不仅在国内⽣产的同类产品中处于地位,⽽且要达到同类产品的国际先进⽔平。

对研制、⽣产这类质量达到国际先进⽔平的单位和有功⼈员,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在质量管理⼯作和提⾼产品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个⼈,即有关的管理⼈员、科研技术⼈员和⼯⼈等。

对实施奖励的主体,本法未作规定。

各级⼈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发明奖励制度、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在提⾼产品质量⽔平⽅⾯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也应根据内部奖惩制度的规定,对在产品质量管理和提⾼产品质量⽅⾯作出显著成绩,增强了产品竞争能⼒,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的车间、班组和个⼈,给予奖励。

奖励的⽅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如发给奖⾦,授予荣誉称号、提职、提薪等。

当然,在市场经济下,对提⾼产品质量的奖励,还是来⾃市场的“奖励”(尽管这种奖励不是本条所说的奖励),即由于产品质量⽔平⾼、竞争⼒增强,市场占有率提⾼,使⽣产者、销售者的经济效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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