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兮帕蓄——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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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中的“曼兮帕蓄”制度
内容摘要:“曼兮帕蓄”制度又称要式物买卖,是罗马订立契约所遵循的程式,其遵循着古罗马特殊的社会背景应运而生,为特定时期的社会运行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

但由于古罗马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暴露出了他的弊端,不再适应罗马的主流思维与社会要求,退出了罗马社会的大舞台,但就是这一千多年前消失的制度,其兴亡的必然性让人有所感悟,同时他所留下的痕迹影响着今天的民法法系。

所以我们应该了解这一古老而又意味深长的制度。

关键词:曼兮帕蓄要式买卖
“曼兮帕蓄”制度作为罗马特定时期的产物,其兴亡与时代背景紧密相连,在其辉煌的运作过程中体现着他的价值,但同时存在的巨大弊端也因为他与特定时代的紧密适应性而暴露无遗,但其存在价值是值得肯定的。

一、“曼兮帕蓄”制度的界定
“曼兮帕蓄”制度包括繁杂的程式,其具有时代特色同时具有依附时代的成立要件。

(一)曼兮帕蓄的程式
曼兮帕蓄又称要式物买卖,是罗马契约签订时的精细谈话和行为程式。

早在《十二表法》之前此方式即已经成为交易的惯例。

采用曼兮帕蓄方式时,买卖双方须亲自到场,在场需有不少于五位成年罗马公民,需有一位具有同等资格通称为“掌释人”的第六人,由他执一个青铜秤盘,按照曼兮帕蓄取得东西的一方手持一青铜锭说“我宣告这个奴隶‘依据罗马氏族成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属我所有,他被我用青铜锭与青铜秤盘买下。

”然后他用青铜锭敲响青铜秤盘,再将他作为一种象征性代价,交付给按照“曼兮帕蓄”从其手中接受所购之手的那个人。

[1]完成固定繁琐的固定程式契约即成立。

(二)曼兮帕蓄的成立要件
由曼兮帕蓄严格固定的程式我们可以归纳出其所包含的两种构成要件:证人的参与,称为社会契约要件;青铜锭与青铜秤的形式即“要式移转物”的界定。

(三)曼兮帕蓄的特征
1.曼兮帕蓄每一项交易应有至少五人作为证人,且需具备行为能力;
2.此方式只以法律中规定的要式物作为交易的标的;
3.要式买卖需有书面记载;
4. 曼兮帕蓄所调整的交易不是发生在一个人和另一个人之间的交易,而是发生在一群人与一群人之间的交易行为。

二、“曼兮帕蓄”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复杂程式的必要性
“曼兮帕蓄”制度以其独有的特征及成立要件辉煌于特定的时代,梅因评价这种程式:使法律握有制裁权的,并不是约定,而是一种有着庄严仪式的约定。

[2]其成功的运用一定是与一定的社会背景相适应,而其被打上的时代烙印决定了其复杂程式存在的必要性。

下面从他
的两个成立要件及特征入手描述“曼兮帕蓄”制度所依赖的时代背景及认证其必要性。

(一)证人的参与——社会契约要件
相关法学研究者考究交易中“五个见证人”设立的目的,得出结论:要式买卖中的见证人的首要任务是代表各自的阶级参与团体财富所有权的移转,同时起到见证与监督的作用。

即将其主要作用称之为初始的社会契约状态。

在此状态下,人们抛弃了孤立的状态而进入相互合作的社会状态,法律开始形成。

人们学会承认和不侵犯他人的占有,接受共同规则的约束。

人们开始有了“成员”和“契约”的认识,并欲遵守社会契约的要求,文明开始升级,人们希望通过一种规则来实现文明的所有权,即“你的”、“我的”这样一种和谐状态。

但由于古罗马社会国家公权力不健全,无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契约的实现,所以证人的参与就成为必然。

在没有国家机构与公权力的过程中契约方的“信用”只能依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完成,这就产生了代表不同利益阶级证人对契约程式的见证与监督。

(二)要式转移的必要
由于罗马早期生产力不发达,主要以农业为劳动形式。

所以将一些与农业有关的物品视为“贵重”之物,例如,能够为农业劳动带来利益的工具、牛马、奴隶等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这就要求对这些物的移转遵循一定程式,同时罗马人也以同种方式进行赠与、设立嫁资、结婚、收养和释放奴隶等。

运用此种程式以保障契约当事人重大利益甚至生计的维持,这决定了一些法律规定的要式交易需要曼兮帕蓄的运行,来表示对要式物的重视,此原因为曼兮帕蓄的存在提供了前提与必然。

三、“曼兮帕蓄”制度的弊端及其消亡
由于“曼兮帕蓄”制度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当其脱离孕育其的温床时,其弊端便暴露无疑,终将消亡。

第一,到了罗马后期,国家公权力日益加强,国家强制力给了契约有力的保护。

同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团体不再存在,国家掌握着各阶级动态而无须以曼兮帕蓄的形式来约束契约当事人,契约的公信力由法律进行了更强的保护。

第二,由于“曼兮帕蓄”制度要求五名以上证人,而社会发展交易频繁,每次都要劳动力去做“证人”影响了农时,同时影响了交易速度与当事人的积极性,降低了社会效率,耗时、耗财,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阻碍。

第三,法律规定的“要式物”随着生产力进步价值不再如罗马早期重要。

而且由于社会生产率提高,奴隶制度瓦解,原本稀缺的物品供应充足,而新物品不断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依照“曼兮帕蓄”制度就必须将这些物赋予法律上要式物的效力。

如果这样,法律的稳定性将受到冲击,频繁变动不利于法律的广泛认知。

且法律不断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以简单有效的优势取代了“曼兮帕蓄”制度的复杂烦琐程序。

例“时效取得”的规定。

基于以上弊端决定了“曼兮帕蓄”制度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其退出社会舞台成为必然。

四、“曼兮帕蓄”制度贡献与价值的肯定
曼兮帕蓄消亡了,但其时代的闪光点是不可漠视的。

首先,其赋予契约以公信力。

当事人的贵重物品通过契约予以转让在没有完善的国家强制机构公权力干预的制度下,“曼兮帕蓄”制度对当事人进行约束,保证信用的实现,满足了时代的要求,促进了流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其次,“曼兮帕蓄”制度其精神也渗透到当今的民法法系,债法中保留有要式转移物的因素。

严格的契约形式主义在当今法律运行中产生了重要影响,交易中某些物的移转须特定的方式。

契约的订立虽未沿用“曼兮帕蓄”制度的复杂程式,但却以书面形式进行记载,其中有曼兮帕蓄的影子。

总结:“曼兮帕蓄”制度的设立是一个时代法律的闪光点,它是古代社会习惯在成文法中的反映,体现了市民法注重形式不重实效的刻板与不灵活的典型特点。

它以特有的方式保证了契约中的“信用”,体现了物所有权转让的公信力,在国家机构与公权力不完善的古罗马早期发挥了与时代相符合的作用。

所以“曼兮帕蓄”制度是一个时代的产物,是时代的成功之作。

他的精神同样影响着现今的民法法系其价值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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