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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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5.12.14
•【字号】大商所发[2005]67号
•【施行日期】2005.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增值税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5〕67号)
各会员单位、指定交割仓库:
根据国税函〔2005〕10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所对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销人向仓库支付升水款项,仓库将升水款项转付注册人。

注册人应当就升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发生贴水的,注册人向仓库支付贴水款项。

该仓单注销时,仓库将贴水款项支付给注销人。

注册人应当就贴水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仓单注销人应在货物出库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税务登记证号、开户行、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资料,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负。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相抵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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