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体制下环境例外条款(GATT1994第20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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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多边贸易体制下环境例外条款(GATT1994第20条)研究
姓名:王咏晖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王干
200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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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的逐步重视,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间的关系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已成为世贸组织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的重大议题。

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承认了各国国内环境政策与目标的合法性,但运用不当易演变成贸易保护的手段,从而阻碍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本文的研究从GATT1994第20条(b)、(g)环境例外条款的分析入手,层层剥茧,进行延展式分析。

通篇以“环境例外条款”的国际间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结合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GATT和WTO不同贸易发展时期,对争端解决实践中“环境例外条款”的适用和解释,而发展出的一整套关于GATT第20条(b)、(g)两款的系统而规范的规则体系的分析,揭示了正确解释和适用环境例外条款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而对该条款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法律适用空间方面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

最后,顺应这一规则演变和趋势,与我国国内法相比较,我国在“环境例外条款”方面的立法完善和程序规则上的要求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

引言部分指出对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予以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

第一章论述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的基本理论问题。

首先介绍了一般例外条款的历史由来、概念,从而提出一般例外条款具有合法性、严格性和平衡性的法律特征,以及其所蕴涵的法律要求是追求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其次重点阐述环境例外条款产生的历史和成因,然后分析环境例外条款的法理基础乃是WTO成员方善意行使环境例外的权利和尊重其他成员在WTO法下所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也是难点所在。

该部分着重介绍和论述了GATT和WTO 不同贸易发展时期的涉及环境例外条款的国际间典型案例。

通过对争端解决机制环境例外条款——第20条(b)、(g)两款相关典型案件审理报告的横向比较和分析,厘清了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相关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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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则是通过前文规则的分析,进一步探析和预测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的适用、规则体系的演变和和呈现出的法律特征,对该条款的发展趋势和在未来的法律适用空间的广度和深度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四章顺应这一发展趋势,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与我国国内法(特指《对外贸易法》)相比较,提出我国新修订的外贸法第16条存在的缺陷、不足和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及程序规则方面在涉及环境例外措施的贸易争端中,应建立正确的起诉和应诉机制。

结语。

对于作为WTO大家庭的新成员——中国,熟悉WTO法律框架下的“环境例外条款”的主要内容、适用规则和发展趋势,在正确处理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例外条款, 法律实践, 发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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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ization of economy, as well as the growing acknowledgement of the importance of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by the whol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lls on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 nd become a momentous subject between bilateral or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 of WTO members. Environmental exceptional provisions of GATT/WTO acknowledge WTO members’ civil policy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s legal, however, if be mishandled, it is apt to turn to the tools of trade-protection. Consequently prevent development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The article introduce the origin, cause and legal theory on Environmental exceptional provisions, namely Article 20th XX (b) and (g) of GATT. And the reports of the panel and the appellate body of DSB on typical cases concerning the trade-environment conflict under GATT Article XX (b) and (g), have developed a “case law”which is really a contribution made by the DSB both to the world and WTO system itself. This article further aims to make a comprehensive and penetrative analysis about developed and authoritative rules derived from the DSB’s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XX (b) and (g). So highlight how to utilize exceptional provisions for environment and its’ trend. Finally it put forward to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about the law of foreign trade.
The Article is composed of four sections. The preface indicate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on GATT/WTO Article XX (b) and (g).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about exceptional provisions for environment. It introduces the origin, evolution, connotation and the principle theory of exceptional provisions for environment.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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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 section mainly introduces and review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of the provisions. The third part dissertates on 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tendency about exceptional provisions for environment. And the last part is summarization and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about the law foreign trade of China.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exceptional provisions, dispute settlement practice,
evolution, legislation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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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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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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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中,存在着众多复杂、分散的例外条款。

其内容庞杂、规则分散,调整对象极其广泛,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许多领域,也许正是基于上述例外条款的存在,有学者将多边贸易体制比喻为“例外的迷宫”,①有的学者则认为“多边贸易体制被各种例外打得布满窟窿。

”还有人断言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个律师可以驾驭一辆四套马车通过任何一方所承担的义务”。

②这表明,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揽子协议是在各成员国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在妥协的基础上发挥作用,而“环境例外条款”则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特点。

贸易和环境问题是一个涉及国际社会多层次、多领域的复杂而重大的问题,已成为世贸组织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的重大议题。

而谈判的焦点就是,是否可以允许WTO各成员国出于国内环境保护的需要采取限制自由贸易的措施。

体现这一精神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作为WTO基础的GATT第20条的(b)、(g)款:
“第20条 一般例外 
凡下列措施在相同条件下国家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者不会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不得将本协定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 
(b)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 
(g)关于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凡这类措施同限制国内生产与消费一道实施的;” 
这两款即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

虽然该条款制定已近半个世纪,但它真正成为WTO成员国为实现国内环境政策与目标而频繁使用也只是近20年的事。

在WTO
①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②John・H・Jackson, World Trade and the Law of the GATT, Bobbs-Merrill Company, 1969. p.53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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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自由化目标和特定国内环境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中,“环境例外条款”起着一种很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WTO法调整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各缔约国主权保留的范围相对缩小的背景下,“环境例外条款”允许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能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本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而背离其义务或损害其它成员的权益;另一方面,“环境例外条款”的援用,绝不能破坏或侵蚀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完整性、可预见性和安全性。

因此,如何在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及适用和解释方面平衡上述两方面的矛盾,以致各成员的环境例外实践不脱离合法的轨道,这正是WTO,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一直在寻求解决的问题。

对环境例外条款进行宏观研究和微观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从理论意义上来说,目前,对GATT第20条缺乏系统的国际立法活动,而只是由WTO 争端解决机构针对争端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解释,从而造成第20条中环境例外条款的诸多缺陷,如法律规则不够系统和完善;措词宽泛、模糊;缺乏确定性、操作性强的标准;适用与解释松散、零乱,有时甚至出现前后矛盾等诸多问题。

因此,通过对环境例外条款的研究,相信有助于对WTO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多边环境协定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并有望洞察和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实践意义上说, 199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法,2001年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贸易法》中的诸多规定暴露出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缺陷,为与WTO法相接轨,2004年7月做出了较大的修改,并较为系统地将WTO 环境例外条款“转化”为国内法的部门法,但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为此,就必须研究WTO的环境例外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使原则性的立法更具体、且更具操作性,使我国在实施环境例外贸易限制措施时也更有法可依。

目前,国外特别是欧美对环境例外条款做出了较多的研究,这些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应用性研究,特别是各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灵活运用环境例外条款方面,进行了许多对策性研究;另一类是理论性研究,除对环境例外条款的渊源和发展所作的历史性研究外,最引人注目的是从不同角度对环境例外条款所作的批判性分析,通过这些研究,国外学者就环境例外的法律条文、准司法实践及其深层次的后果提供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观点。

目前,国内虽然己对WTO法进行了大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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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研究,但由于我国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关于环境例外的专著及专题性论文却殊为少见,对环境例外条款的研究仅限于条款的表面分析上,缺乏对条款背后的深层次的本质剖析。

因此,本文试图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对该条款做出初步探究。

并针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实用的、建议性的法律对策。

在研究方法上,文章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条文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围绕环境例外条款进行综合考察和研究。

本选题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涉及国际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等学科领域,本人将运用这些学科知识进行综合性研究。

作为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作者明白其困难所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仍然是一个尚未明朗的争议焦点,国际上的国际经济法学者、环境法学者、政府决策者、环境保护者和贸易团体都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和主张;GATT/WTO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都错综繁杂,涉及许多实体和程序规则。

因此,想要对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进行研究,无论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还是环境法领域,无论是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还是其争端解决机制,都应有较强的驾驭能力和了解。

作者学识有限,但仍期望对这一问题有一个系统和较深入的考察,也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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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概述
1.1 GATT/WTO例外条款简介
(1)例外条款的由来
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之初,正值二战结束后世界经济百废待兴的“复苏时期”,世界各国对营造一个多边贸易组织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抱着美好的愿望,但同时又不得不考虑一些现实问题:既然进口增加可能给—国国内产业带来巨大冲击,绝对的贸易自由会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并进而影响国内社会稳定却又没有缓冲的办法?既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宗旨是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和对世界资源的完全利用,绝对的贸易自由会不会制约一国保护其人民的生命或健康的权利,或者损害其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持别是矿产资源的永久主权却又缺乏免责通道?既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属于一国的主权范畴,绝对的贸易自由会不会对这一主权事项造成损害却又无从救济?总之,在正常履行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义务的过程中,会不会出现一定的国内公共政策目标或利益受损的情况?在这些目标或利益受损时,有没有直接有效的方法使各国“合法地”偏离多边贸易体制的义务?为了在多边贸易目标和特定国内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实现协调和平衡,各缔约方普遍认为:在坚持原则的同时,也应该承认各成员方的差异,在规定严格条件下,应该赋予WTO 体系一定的灵活性,给予各成员国例外的待遇,以实现WTO体系的权威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此外,WTO规则有一个特点:各成员国对其只能“一揽子”接受。

即:成员对于《建立WTO协定》及其有关附件的规定必须全盘接受,而不像一般的国际条约,其参加成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保留,选择不履行某些规定,不承担某些义务。

毫无疑问,“一揽子”接受要求使成员履行条约的难度加大了很多。

为了平衡“一揽子”接受的规定课加在成员国身上的严苛义务,以及考虑到WTO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实际,WTO设置许多“例外”条款也是迫不得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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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WTO在坚持各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制订了一系列必要的例外条款。

一方面,例外条款为各缔约方提供了在必要时为保护特定国内公共利益而偏离多边贸易体制义务的手段;另一方面,通过例外条款,使该缔约方的贸易措施不至于偏离多边贸易体制的主方向太远,对自由贸易目标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即允许成员在理由正当、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免除部分或全部本应履行的WTO规则设定的义务,以此平衡成员相互间的利益,并减少成员相互间的利益冲突,以增强WTO规则的可操作性。

WTO制定的规则要在各主权国家之间适用这一点,决定了它的法律框架必须为自由贸易原则确定若干例外,才能绕开极为敏感的“主权权利”这个暗礁,得以顺畅的通行和运转。


(2)例外条款的概念
何谓例外条款?所谓例外条款(Exceptional provisions),也称“逃避条款”或“免责条款”,经济学上称其为“例外规则”。

严格的说,“例外条款”不是一个国际法上的概念。

但在各种国际条约中,以“例外”为标题或类似于例外规定的条款比比皆是。

就WTO例外条款的概念而言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WTO例外条款的概念是指在WTO诸多协议中,准许各成员国在特定情形下撤销或者停止履行其协议规定的正常义务,以保护(保障)某种更重要的利益。

③具体包括与反倾销、反补贴、国际收支例外、建立幼稚工业、保障措施、豁免、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有关的例外条款。

④狭义意义上的WTO例外条款是指在WTO协议中的若干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允许各成员政府在条约的正常履行中,当条约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时暂时停止履行其根据WTO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在暂停施行期间,各成员履行WTO协议的特定义务被暂时解除,但WTO协议在此期间仍然有效并处于“冬
①赵维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②这里所说的“WTO例外条款”,既可指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建立WTO协定》建立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指《建立WTO协定》及该协定所附的各项协议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揽子协议。

因此,将“WTO例外条款”称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例外条款”更为科学。

③[美]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刘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④[美]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刘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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眠状态”。

一旦特定情形消失或暂停施行期间届满,WTO协议便“自动激活”,恢复遵守和履行。

(3)例外条款的法律特征
从WTO例外条款的成因和制定上可以看出,例外条款具有合法性、平衡性和严格性的特点。

1)合法性
WTO例外条款所蕴涵的法律要求首先强调是特定目标的合法性,而合法性是来自于WTO协议的明文规定,也来自于体现在例外条款中的“WTO各成员的事先的协调同意”。

实施例外条款的前提是基于世贸组织协议的明确规定,而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依据例外条款,成员方可以减少或免除世贸组织协议所设定的义务,以便保障某种更重要的利益。

成员方利用例外条款必需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可实施。

为此,世贸组织协议对实施例外条款的条件、要求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以防成员方滥用例外条款来实施贸易保护主义。

2)平衡性
平衡性是WTO在制度功能方面特征的概括。

首先,WTO例外是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之间的平衡。

第一,它允许成员在特定的情况时,暂停履行自由化的义务,实施某些保护国内公共政策目标和利益的手段。

但是,一旦特定情形得到缓解后,成员必须停止这些保护措施,继续履行贸易自由化的义务。

第二,它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自由化进程中有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更大的灵活度,这主要表现在保护幼稚工业例外,补贴例外,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例外的有关规定上。

其次,WTO 例外是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主权的平衡。

WTO的管辖范围由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等领域。

这将导致经济全球化与一国经济主权之间的冲突。

而WTO例外则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主权这两个相冲突的政策取向之间取得了某种态势的平衡。

再次,WTO例外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它允许成员在不危及贸易自由化根本利益的原则下,在特殊情况出现时,背离WTO规则以缓解困难是其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表现。

3)严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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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适用角度来概括WTO例外具有严格性的特征。

WTO例外作为一项免责的法律权利可以被援用,但例外的引用必须保证不是滥用或错误使用,既要关注援用例外一方的法律义务,又要关注其他相关成员的法律权利。

否则就会使例外条款失去意义。

在对WTO例外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严格。

就WTO协议来讲,其意在推进贸易自由化,而其例外条款则是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施贸易保护的幌子,变相设置贸易壁垒,其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必然受到损害。

WTO在争端解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例外都采用了严格审查,从严解释的态度。

例外条款规定的是对WTO协议下的其他条款义务的有节制的和有条件的例外。

(4)例外条款所蕴涵的法律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WTO例外条款是WTO其他条款所包含的实体法义务上的有限度的和有条件的例外。

这表明例外条款的制定和适用需要在下列两种权利义务间保持协调和平衡:一方面是WTO成员为特定公共政策目标暂时停止履行义务的权利,另一方面是WTO赋予其他成员的实体性权利。

一方面,WTO本身承认相关的各成员国国内政策和利益的合法性,就不能将引用某一例外的权利变成虚设的权利。

另一方面,一个成员应善意行使其引用例外条款的权利,因为若其加以滥用,就会损害或取消其他成员在WTO法上的实体权利。

允许一个成员滥用或错误使用其引用例外条款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允许该成员克减它自己的义务和贬低其他成员的权利。

若滥用很严重和很广泛,则该成员实际上把义务降低为任择性,从面“自动解除”了义务的强制性,也完全否定了其他成员的WTO法上的权利。

WTO例外条款的制定和适用,就是努力寻求在一个成员引用WTO例外的权利和该成员尊重其他成员在WTO法上权利的义务之间达成一种合理的平衡。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WTO例外条款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上是“善意履行协议”的—种表述方式。

笔者认为,“善意履行协议”,不仅包括善意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也包括善意行使约定的权利。

“善意履行协议或条约”也是国际法的普遍原则,①它制约着国家对条约权利的行使。

这一原则的实施方式,即禁止权利滥用。

凡一国所主张的权利“侵犯了条约所包含的义务范围时,责成它必须善意行使,也即合理①梁西:《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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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行使”。

如果—个成员滥用它自己的条约权利引起对其他成员条约权利的破坏,也违反了该成员的条约义务。

解释和适用WTO例外条款中的“条件条款”的任务,实际上是在一个成员引用WTO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在WTO法所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

当然,这条平衡线的位置,并非一成不变的。

它会随着有关措施的种类和形态的不同而变动,会随着特定条件和情形的不同而变动,乃至会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关注事项的不同而变动。

1.2 GATT/WTO环境例外条款的形成
(1)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的历史由来
二次大战以后,在各国旨在成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ITO)的谈判及活动中,产生了包括“环境例外”在内的一般例外条款。

1945年,美国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议召开国际贸易和就业会议并建立ITO。

同年底,美国政府起草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大纲,其中就包括一系列例外条款,当时是作为宪章中的第32条。

1946年10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的筹备委员会在伦敦召开了预备会议,讨论了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会议决定成立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

1947年10月,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会议审议并正式通过《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即ITO宪章或称《哈瓦那宪章》。

其中第94条就是涉及环境例外的条款。

但是,由于美国等一些国家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使该宪章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为了使关税减让的成果能够尽快实施,参加国将哈瓦那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同各国关税减让协定合并在一起,构成了一项单独的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为了避开协定参加国国内法要求的批准程序,以使协定尽快付诸
(Protocol 实施,23个国家中的主要8个国家同时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简称PPA),宣布1948年1月1日起临时适用总协定,①
①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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