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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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与近海海域
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1998.01.08
•【文号】海办发[1998]003号
•【施行日期】1998.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重申海洋功能区划
与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关系的函
(1998年1月8日海办发[1998]003
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最近,部分沿海省(区、市)有关部门向我局询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关系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国家环保局、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1990]54号文)中关于“划分海洋功能区是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综合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内容兼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其范围全面覆盖我国管辖海域。
此项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在近海海域进行的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应纳入海洋功能区划系列,互相衔接和协调”的指示精神,海洋功能区划和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两者间是整体与局部、综合与个别的关系。
近海海域环境功
能区划作为海洋功能区划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和海洋功能区划保持衔接和协调,而且,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并在区划的目的、原则、方法和分类分级与指标体系等方面保持尽可能的一致。
二、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区的自然属性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各类海洋功能区,把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它既包括开发利用区,也包括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
因此它能较全面、科学、合理地反映整个海域的功能类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并为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提供海洋行政管理依据。
请你们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更好地发挥两个区划在沿海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