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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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2
•【字号】市委办[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7〕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对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体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金华”、“法治金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现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是政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过程中,为保障有生活困
难或诉讼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对其施行的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全市政法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形式的司法救助工作,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我市司法救助工作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存在机制不够健全、范围过于狭窄、经费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与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
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加大救助力度,切实做好对司法过程中困难群体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扎实推进“平安金华”和“法治金华”建设。
二、大力开展对涉案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工作
各级政府要拓宽救助渠道,整合救助资源,逐步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司法援助机制。
人民法院要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等的缓、减、免交工作,认真落实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社会保障费和劳动报酬等案件先予执行的规定,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援助工作。
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检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
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等的生活困难援助工作,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拓宽援助领域,降低援助对象的门槛,努力实现“应援尽援”。
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为
盲聋哑被告人、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工作。
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对文化程度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要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加强举证指导;对当事人自行取证有困难的,法院要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的告知、法律申请的转交以及配合支持等工作。
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相关法律咨询制度,扎实推进各项法律援助工作。
四、积极探索诉讼参与人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改进办案方式,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
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的保护力度,对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的要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
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诉讼参与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为推进“法治金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切实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建设“平安金华”、“法治金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司法救助的工作措施,及时帮助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党委政法委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支持人民法院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不断充实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经费,积极落
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和政法机关要加强对司法救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程序。
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并共同做好司法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