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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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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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xx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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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体系 (3)
第三章管理活动 (7)
第四章合规考核与问责 (8)
第五章合规文化与理念 (9)
第六章合规资源配置 (9)
第七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合规管理,维护本行业务经营及管理活动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并结合本行《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未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各项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行业准则等外部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规则和准则,主动制定或修订与之相符的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有效识别、评估、防控和处置合规风险的一个循环过程。
第四条本行合规管理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防控和处置,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总行是本行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本行合规管理体系由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各部门/分支机构合规风险管理岗(专/兼职)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协调本行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合规风险与本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管理政策和程序保持一致与协调;
(二)审批本行的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三)确保本行有效地识别、评估、防控和处置合规风险;
(四)授权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行合规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五)审批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本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做出评价,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改善;
(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监督责任。
第九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有效途径了解本行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监督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本行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确保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有效实施;
(二)切实贯彻本行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确保基本制度得以遵守,发现违规问题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明确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及其组织结构,确保其独立性;
(四)识别本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批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方案);
(五)协调与风险管理部、内审办公室等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六)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报告应提供充分依据并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判断高级管理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
(七)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会报告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八)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总行作为本行合规管理的主责部门,确保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
总行在合规负责人的管理下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本行经营的影响,并从合规的专业角度,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制定并执行本行合规管理计划(方案),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审核评价本行制度、操作规程、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性。
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对制度、操作规程、新业务、新产品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负责组织开展对本行机构经营的合规检查;
(五)负责向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员工的合规咨询事项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汇总形成本行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按规定报告路线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七)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八)协助以及相关业务条线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
(九)识别、评估、防控和处置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审核和测试,以识别和评估产生的合规风险;
(十)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十一)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合规考核及合规问责制度,并推进合规考
核及合规问责工作的实施;
(十二)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合规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本部门/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
(二)支持本部门/机构合规管理人员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三)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总行报告重大违规事件。
第十三条本行在各部门/分支机构设立合规管理岗位(专/兼职),保证合规管理工作独立开展。
该岗位作为支持和协助本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岗位,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本行确立的合规管理目标,指导本部门/机构有效执行合规风险管理方案及制度、流程,督促本部门/机构全体员工严格执行;
(二)持续关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涉及本部门/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则和准则,主动识别本部门/分支机构的合规风险;
(三)及时向本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总行报告本部门/分支机构的不合规事件。
第十四条与其他职能部门及外部监管的关系
(一)为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供合规咨询和帮助,指导督促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合规风险,并为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
(二)业务职能部门应向提供合规信息,报告合规风险情况,接受的合规性审查、指导等,在协助下完成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报告等工作;
(三)与内审办公室应保持各自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
(四)应建立与风险管理部、内审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及各业务条线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本行合规管理应遵循以下策略:
(一)通过建立、健全、完善本行合规工作机制及系列制度体系,确保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防控和处置应用于每个领域,实现全行整体配合,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合规风险;
(二)通过研究和解读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行为准则的最新颁布、变动情况,督促各部门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
(三)建立并完善开发新产品、新项目的策略、流程及重大交易、投资行为、架构再造和流程整合等过程中的合规性审查程序,确保合规风险能够有效识别、评估和监测;
(四)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在内部设立明确的合规风险汇报路线,确保本行能够对合规风险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并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监督体系,防范相同或类似合规风险再次发生;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合规检查力度,并针对薄弱环节做出改善措施,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违规行为;
(六)加强合规管理的培训力度,强化员工对合规管理的认知,提高全体员工对合规风险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七)采取合规建议等多种形式,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本行合规管理工作,营造“主动合规”的文化氛围。
第十六条总行每年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现状,制定全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方案),报经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和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应建立起外部规章制度库,收集、获取、识别、分析适用于本行的
法律、规则和准则,为合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合规依据。
第十八条在本行新产品、新业务推出前或新规章制度颁布前相关责任部门应向总行提交合规性审查申请,由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确保业务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九条总行应定期组织全行范围的合规检查或评价,并根据管理需要或要求,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本行致力于建立报告路线清晰的合规风险报告体系,具体职责如下:(一)总行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本行总体的合规风险状况;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总行报告本部门/机构合规管理状况;
(三)各部门/分支机构合规风险管理岗(专/兼职)应及时向部门/机构负责人和总行报告本部门/机构的合规风险状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行应及时受理并回复各部门/分支机构围绕本行合规建设和风险管理工作,就体系制度、业务流程、内部管理等提出的合规咨询或合规建议。
第四章合规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本行的绩效考核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注意协调业务拓展与合规管理的关系,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
本行应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评价机制和制度,对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行应建立并完善违规惩戒机制,制定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合规责任,实行严格的合规问责制。
合规问责应坚持违规必究,奖罚分明,责任到人,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合规文化与理念
第二十四条合规文化是企业文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中一种“非正式规则”,包括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价值观、精神和内部控制的职业道德等,决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和道德水准,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行应建设包括诚信正直的职业操守和倡导合规、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在内的合规文化。
第二十五条在合规文化建设的基础上,本行应倡导并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
第六章合规资源配置
第二十六条本行应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专/兼职),以保障合规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为配备有效履行合规管理职能的资源。
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第二十八条本行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应给予本部门/机构合规管理足够的资源支持,并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合规管理人员能够独立履行合规职责。
第三十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应确保合规管理人员兼任职务与其承担的合规职责不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十一条合规管理人员正当履行职责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合规管理人员履行合规职责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本行致力于采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应用工具对合规风险进行整体性识别、评估、防控和处置,并逐步提高信息系统的完善性。
第三十三条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对于涉及某些特殊领域的个案或复杂的案件,
可咨询或聘用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的机构,以获取专业指导意见,为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提供足够的经验和专业基础。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