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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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02
•【字号】黄政办发[2006]21号
•【施行日期】2006.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通

(黄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切实加强我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减少或避免雷击灾害造成的损失,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雷电灾害危害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防御雷电灾害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市是全国多雷暴活动地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47天,最多年份达87天,每年都有雷击伤人死人事件和设备设施受损的事故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将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雷减灾工作列入防灾减灾工作的范畴,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强化各项具体措施,支持气象部门依法开展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我市防雷减灾能力。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一)认真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3)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4)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2、建设单位必须将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未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施工许可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要将防雷装置的建设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文件及有关附件。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防
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市、县(市)建筑图审办(或事务所)应积极予以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5、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予以审批。

建设单位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要重新按原程序报审。

(二)要加强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建设单位要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根据施工进度,市、县(市)防雷检测机构要及时进行跟踪检测。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逐项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隐蔽工程在掩埋前,未经市、县(市)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隐蔽。

(三)认真做好防雷装置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报请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工程进行专项检测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建设施工单位持《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到建设质监部门申请工程验收。

未经防雷装置专项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工作,出具验收结论,建立验收档案。

(四)切实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所有防雷装置必须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1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1次。

市、县(市)防雷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要及时通知所属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三、依法行政,把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行政,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
相关职责,积极做好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和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把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使防雷减灾管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条规定,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支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跟踪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将其纳入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当地防雷中心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跟踪检测、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

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调查和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调查报告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为有关部门对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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