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绩效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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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绩效检查制度
一、绩效目标设定
1.1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

1.2 绩效目标应具有可衡量性、可评估性和可改进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的要求。

1.3 绩效目标的设定应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程序,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绩效监控
2.1 各部门应定期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2 绩效监控应包括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源使用情况、效益产出等方面的监督和测量。

2.3 如发现绩效目标存在偏离或风险,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绩效评价
3.1 各部门应定期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以了解目标的实现情况和效益产出。

3.2 绩效评价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3 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奖惩挂钩,以激励各部门和员工积极实现绩效目标。

四、绩效反馈
4.1 各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便其了解自身工作的优缺点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4.2 绩效反馈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书面报告、会议讨论和专题研讨等,以确保反馈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4.3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绩效反馈信息,制定改进措施并加以实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

五、绩效问责
5.1 对于未能实现绩效目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应进行问责追究,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5.2 绩效问责应明确责任范围和问责程序,确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3 对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六、绩效公开
6.1 各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将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2 绩效公开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3 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绩效公开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绩效管理监督
7.1 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确
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7.2 对于发现的绩效管理问题,审计部门应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7.3 社会组织和公众也有权对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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