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产法庭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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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破产法庭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书
【实用版】
目录
1.上海破产法庭对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
2.法庭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3.法庭认为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因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4.法庭详细解释了不予受理的原因
正文
近日,上海破产法庭发布了一份不予受理破产裁定书,对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
根据法庭的调查,该公司近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财务状况堪忧。
然而,在深入调查后,法庭认为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法庭在裁定书中详细解释了不予受理的原因。
首先,法庭认为该公司虽然亏损,但仍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该公司拥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些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偿还债务。
此外,公司也在积极寻求业务转型和恢复盈利,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其次,法庭认为公司的破产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条件。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该公司尚未达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程度,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后,法庭提醒该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偿还债务,以确保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同时,法庭也建议该公司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和解方案,化解债务危机。
总之,根据上海破产法庭的审查,该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因此法庭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