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桂秋、王曙光、孙尚德与王强、孙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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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桂秋、王曙光、孙尚德与王强、孙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吉08民终13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张化磊
【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张化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曙光;尹桂秋;王强;孙尚德
【当事人】王曙光尹桂秋王强孙尚德
【当事人-个人】王曙光尹桂秋王强孙尚德
【代理律师/律所】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吴红静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吴红静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兴文吴红静
【代理律所】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曙光;尹桂秋
【被告】王强;孙尚德
【本院观点】2018年9月26日王强出借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借款凭证中借款单位为尚德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9月26日王强出借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借款凭证中借款单位为尚德公司。
该笔借款被上诉人王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已经要求偿还,原审法院在事实上已经认定。
但没有作出判决,属漏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桂秋、王曙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00:49:04
尹桂秋、王曙光、孙尚德与王强、孙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民终1369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曙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桂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静,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尚德。
审理经过上诉人尹桂秋、王曙光、孙尚德因与被上诉人王强、孙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8年9月26日王强出借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6日,借款凭证中借款单位为尚德公司。
该笔借款被上诉人王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已经要求偿还,原审法院在事实上已经认定。
但没有作出判决,属漏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桂秋、王曙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裴小明
审判员戴红娟
审判员张化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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