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卫生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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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卫生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1999.06.14
•【字号】鄂价费函字[1999]83号
•【施行日期】1999.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卫生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函字[1999]83号1999年6月14日)
赤壁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请求对卫生防疫收费进行解释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卫生许可证,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按每证计收费用的。
若卫生防疫部门根据卫生部规定将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合并为一个证件印制,则说明可简化管理手续,减轻被收费人负担,应按一个证件的标准收取10元的工本费。
二、你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减轻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经济负担精神,在不超过省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或统一卫生学评审费、卫生监测检验费等收费标准的做法是可行的,符合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规定,可作为物价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在新领或换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均应进行卫生学评审工作并交纳费用。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中规定的“口
服碘油治疗每人次2元”的收费对象是到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地方性甲状腺肿诊治”的患者。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方性甲状腺肿预防性服药不得收取口服或注射碘油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