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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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确保货物安全,本合同适用于2023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保险的目的是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损毁进行赔付,以减轻受益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重要条款以保险单为准。

第五条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规定,对受保货物进行核实和审核,以确定受保货物的价值和风险程度。

第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终止。

第二章保险范围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海难、沉船、风暴、雷击、地震、洪水、飞机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二)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被抢、被损毁、被短少等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以下情形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一)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货物在违禁品、危险品或超过限制负荷的条件下运输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在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运输造成的损失;
(四)货物在不符合运输合同约定的路线或运输工具下运输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赔付
第九条投保人应根据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对保险金额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应的索赔申请。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核实损失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十二条在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对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在核实损失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险解释与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特别约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保险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对本合同进行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章生效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如本合同届满后,双方再次同意续签,续签合同自前合同届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如一方违反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以上为2023年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专业版,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条款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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