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章制度95140
动火作业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烤、加热、熔化等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规章制度,组织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总责,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3.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动火作业安全进行。
4.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动火作业审批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单》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3. 动火作业批准后,作业单位应将《动火作业许可证》张贴于作业现场明显位置。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可燃物,保持现场通风良好。
2.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防火、防烫伤的个人防护用品。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砂土等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密切关注现场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六、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方案。
2.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动火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确保无残留火种。
七、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作业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 事故发生后,作业单位应迅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附件)一、前言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动火作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需要进行明火操作的作业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明火的行为。
2.动火危险区域:指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高的区域。
四、责任1.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审批。
2.动火作业执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保证作业安全。
3.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
五、作业程序1.动火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列明动火作业具体内容及安全措施。
2.安全员审核申请内容,确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审批通过后,动火作业执行人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
4.动火作业完成后,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六、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易燃材料,保证作业区域安全。
2.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确保出现火灾时能迅速扑灭。
3.动火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保证自身安全。
七、作业风险管控1.对于动火作业可能引发的风险,必须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针对不同作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八、作业检查与汇报1.安全员在动火作业过程中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2.动火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将作业情况进行汇报,包括作业过程、安全措施等。
九、处罚与奖励1.对于动火作业中违反规定而导致事故的,依规定进行处罚。
2.对于执行规范、无事故的动火作业,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附件1.动火作业审批表格2.动火作业现场检查记录表十一、总结本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动火作业的管理,降低事故风险,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作业安全。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气焊、气割、喷灯、电弧焊、电渣焊、激光切割等。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作业部门: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的实施,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3. 作业人员:负责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审批1. 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动火作业方案;(2)作业地点及范围;(3)作业时间;(4)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5)安全防护措施。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五、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六、动火作业防护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区域,隔离区域应采取封闭或围挡措施。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易燃物,方可离开现场。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3. 对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用文档)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用文档)1.引言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弧或其他高温设备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热风枪等。
由于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等危险因素,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因此,必须制定严格的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以确保作业安全。
2.管理原则2.1安全第一原则: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2预防为主原则: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
2.3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3.管理流程3.1动火作业申请在进行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
3.2动火作业审批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安全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3.3动火作业准备作业单位在获得动火作业批准后,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2)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3)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装备;(4)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燃物品和危险物品。
3.4动火作业实施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作业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作业;(2)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3)作业人员应穿戴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安全可靠的动火设备;(4)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5)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3.5动火作业记录作业单位应记录动火作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并保存至少一年。
4.安全管理要求4.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3)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4)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日常生产、施工、维修等活动中,需要使用明火、电热器械等能够产生火花、火焰或者加热源的操作行为。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需要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1.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包括明火作业、电焊、割炬切割、热剪等。
3.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4. 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确保操作安全可控。
二、动火作业准备1. 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并报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2. 动火前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易燃物、易燃液体等,采取防火措施。
3. 设置动火警示标志,并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4.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三、动火作业操作1. 动火作业操作前必须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等。
2. 动火人员必须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烟雾积聚造成中毒和火灾。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物和隐患。
四、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控火源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与消防车辆保持联络。
3. 如果发生火灾事故,请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使用灭火器材、报警、疏散人员等。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落实防范措施。
以上是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可控,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动火作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公司内部人员,包括生产作业人员、维修人员等。
三、动火作业管理流程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1)申请:执行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应在动火前向公司申请动火,申请内容包括动火的时间、地点、目的等。
(2)审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审批动火申请,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流程才能获得审批。
(3)实施前检查:动火作业责任人应在动火前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隐患已经排除,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动火作业的实施(1)安全防护:动火作业责任人在动火作业前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包括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备齐消防器材等。
(2)作业要求:动火作业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控制火源和用火范围。
(3)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3. 动火后的整理工作(1)清点:动火作业责任人应在动火结束后清点用火工具和消防器材,确保无遗漏。
(2)整理:动火作业责任人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火源和易燃物品,确保现场安全。
(3)报告:动火作业责任人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作业的情况,包括动火时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培训教育:公司应定期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安全设施:公司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能及时有效应对火灾事故。
3. 安全监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公告:公司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相关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五、动火作业的禁止事项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场所附近存在易燃物品或爆炸品。
3. 动火作业责任人未经过培训和考核。
4. 动火作业责任人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保护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和部门。
3. 责任与义务3.1 动火作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证书,并熟悉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完好,并根据需要配备合适的防护装备。
- 确保动火现场周围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并迅速清理现场。
-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可超出权限进行动火作业。
- 发现火源,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报警、用灭火器扑灭等。
3.2 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确保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 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定期组织演练和演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4. 动火作业流程4.1 动火作业申请:- 动火作业人员向上级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位置、时间、工作内容等,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质。
- 上级部门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
4.2 动火现场准备:- 动火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
- 检查消防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 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火手套等。
4.3 动火作业执行:- 动火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动火作业。
- 过程中严禁离开火源,应随时注意火势的变化。
- 如发现火势失控,应立即报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5. 安全防范措施- 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禁止燃烧标志和安全警示标识。
- 在动火现场设置灭火器材,并配备专人负责。
- 每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现场清理。
-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
6.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烤、火焰喷涂等以明火或高温热源进行的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公司领导主管安全部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科学技术服务部门要负责动火作业的技术支持,协助制定各部门的动火作业计划,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第五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第二章安全措施第六条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明确动火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控制措施等,并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指示安全出口,保证作业区域的安全通道畅通。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整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带、消防器等,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具,包括防火服、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并配备防护装备。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在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乱丢烟蒂,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行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在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和警戒,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申请,由责任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交底。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中严禁超负荷作业,必须按照动火作业计划和规定的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收藏)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收藏)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因生产、维修、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割)、砂轮切割、钻孔、打磨等产生火焰、火花或者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四条从事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六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计划,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并向消防部门报告。
第八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火灾的能力。
三、动火作业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明确动火作业的操作程序、安全措施和技术要求,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熟悉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财产及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公司内严禁私自动火。
二、确因生产需要而实施动火作业时(包括电、气焊,锡焊,喷灯,电炉),在动火前须向公司消防队申报,由施工部门按要求填报“津酒集团动火作业申请表”,消防队人员对动火现场检查核实,并接受动火监督。
三、申请动火作业部门(单位),在施工前由施工部门(单位)对动火作业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如对动火作业地点、周围墙壁、地面、飞花或者易燃物的清理,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四、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必须在动火作业现场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经常检查并注意工作地点周围的安全状态,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五、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应有防止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火花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应防止灼伤。
严格遵守防火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没有电气焊操作证人员不得动火作业,乙炔瓶和氧气瓶间距不得少于5米,气瓶与作业现场间距不得少于10米。
六、不宜在雨、雪及大风及气候恶劣天气进行露天电气焊等动火作业。
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施工作业,应在完成申报程序后在消防队监督下,采取遮蔽、防止触电和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的基础上进行施工作业。
七、动火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仔细清理现场(包括所有能够波及到的区域),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确保动火现场安全。
八、公司内部及各驻外机构未经许可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确因生产和工艺要求需要使用电加热器具时,必须向公司主管领导审报,经批准并在公司综合部备案后,由电工进行安装,并采取安全防火措施,依照所确定的电热器具安全操作规程使用。
九、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动用动火作业者,按照《消防法》、《天津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津酒集团消防安全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者及施工部门(单位)领导责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火作业相关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相关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范动火作业行为,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部门,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厂区、工厂车间等。
三、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炬、火炬、明火加工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工具进行工业生产的作业。
四、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部分:动火作业的管理一、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不得由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
二、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工地和作业区域的负责人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三、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内容、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处置办法等。
四、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专人值班,负责观察和监控作业区域,以及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五、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严格遵循消防安全规范。
六、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第三部分: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一、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将易燃、易爆材料清除,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等。
三、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循作业规范,不得超负荷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四、动火作业时必须保持现场整洁,不得乱扔废弃物品,以免引发火灾。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彻底清理作业区域,关闭瓦斯、氧气气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六、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火源的潜在危险。
第四部分:动火作业的应急处置一、如发生动火作业中的火灾事故,必须迅速报警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二、在火灾事故中,必须第一时间疏散现场人员,并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消防。
三、在火灾事故中,必须及时报告领导,组织全体人员进行灭火和疏散。
四、在火灾事故中,必须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扑救和救援,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部分: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一、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离辐射、易燃气体等形式进行的点火、烘烤、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未经专业人员批准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施工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事故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步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在充足的通风条件下进行,确保氧气供应和烟尘排放。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防止火源直接接触易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保持安全环境。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火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必要时需要封锁和隔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未取得证书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减少事故风险,保护环境、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三、基本要求1.动火负责人应为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对作业场所和作业情况了解透彻,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
2.动火作业应在相关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的保障下进行,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穿戴安全防护装备、灭火器材准备齐全、场所通风良好、消防器材齐备等。
3.动火前必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消除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4.动火作业前应向现场人员宣传动火作业情况和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理解和配合。
5.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应对作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动火后应立即整理现场,确认动火效果和安全情况,并清理现场。
7.动火负责人必须随时了解动火作业的情况,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
8.动火作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基本流程1.动火许可申请初步方案编制、动火安全条件备齐、具体许可内容编制。
2.审核许可许可审批,确定动火时间、人员等。
3.安保组织动火作业前需要有专门的安保组织,负责场所安全、人员保护、道路交通等。
4.现场管理动火过程中实时监控,随时协调处理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5.动火结束动火结束后进行整理,确认安全情况。
6.许可审核审核动火情况,核实许可执行情况。
五、责任分工1.动火负责人负责制定动火计划,组织动火作业。
对动火现场实时监控,听取动火作业人员汇报;对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
对每次动火作业进行相关资料备案。
2.安保组织负责人负责安全组织工作,包括人员保护、场所保护、道路交通管制等。
3.动火作业人员配合动火负责人,听从指挥,严格按照动火计划和安全规程执行作业。
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4.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协助动火负责人完成申报、审批等工作;协助动火作业的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烤、打磨等可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作业活动。
三、职责分工1、动火作业负责人(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底。
(3)负责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2、动火执行人(1)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各项内容,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正确使用动火设备和工具,随时检查动火情况,确保安全。
3、监护人(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工作,坚守岗位,不得擅离现场。
(2)检查和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随时观察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4、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和指导。
(3)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四、动火作业分类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详细说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动火方式、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情况。
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按照动火作业的分类,分别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审批。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2]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流程,明确动火作业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减少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部门和岗位。
三、术语定义1.动火作业:指需使用明火或火焰产生器具的施工、维修、试验、清洗等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指进行动火作业所需的区域。
3.动火作业人员:指进行动火作业的员工。
四、管理标准1.动火作业计划–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动火作业计划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在作业前至少3天公示,以便相关人员提前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动火作业准备–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进行相关培训,了解动火作业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装备,并保持装备的良好状态。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燃物及其它可能引发火灾的物质。
3.动火作业操作–动火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动火现场安全控制区域的限制,确保无关人员不进入作业区域。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个涉及动火作业的部门必须制定详细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撤离路线、报警流程、灭火器材位置等内容。
–每个动火作业区域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5.火灾事故调查及记录–凡是发生火灾事故的动火作业,必须立即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每起火灾事故,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经过、受损设施和人员伤亡情况等。
五、考核标准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规范进行,我公司将依据以下标准对动火作业进行考核:1.动火作业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动火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防护装备使用情况。
3.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控制和作业操作的符合程度。
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喷灯、电热等高温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动火作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动火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审批动火作业申请;3. 监督动火作业的实施;4. 调查处理动火作业事故;5. 定期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培训。
第六条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根据作业的危险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领导小组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范围、内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2. 安全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业予以批准。
第八条动火作业审批流程:1. 作业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2. 安全领导小组审批;3. 作业单位组织实施;4. 安全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满足以下条件:1. 动火作业区域应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安全距离;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 动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4.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2. 掌握动火作业安全知识;3. 经安全培训合格。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2. 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4. 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维护员工人身资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动火作业,包含维护和修理、施工、设备更换等需要使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
第三条定义1.动火作业:教唆用明火、电焊等具有火源的作业活动。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指被指定管理动火作业的人员。
3.安全察看员:指在动火作业现场负责察看监督安全情况的人员。
4.批准人员:指负责批准动火作业的主管人员。
第二章组织和责任第四条职责分工1.企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总责。
–审批订立和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配置充分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
–建立动火作业的记录档案,保管相关资料。
2.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订立动火作业方案,报请主管人员批准。
–下发动火作业任务书,明确作业时间、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作业人员依照动火作业方案进行操作,并供应必需的技术引导。
3.安全察看员:–负责察看监督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
–在动火作业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刻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批准人员:–依据动火作业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批。
–审批后,下达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五条人员资质及培训1.动火作业负责人必需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2.动火作业人员必需通过培训,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动火作业管理流程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与批准1.动火作业负责人依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含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动火作业负责人将动火作业方案及申请表报送批准人员审批。
3.批准人员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合理性和安全性符合要求时,批准动火作业,并将批准文件下达。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一、需要在施工现场禁烟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要根据明火作业范围大小,经物业部安保科批准同意并取得《临时动火证》后,方能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部门负责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包括自备型号相符的灭火器材,且动火人、监护人必须会使用,作业前清除危险范围内的易燃物,作业后无燃烧隐患。
三、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动火必须作到“八不、四要、一清”。
四、动火申请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位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动火日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五、安保科安保人员到现场检查《动火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及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时,动火人必须接受安保人员的检查。
六、动火作业完毕后,清理现场确保无火险隐患后,将《动火证》交还甲方保卫科存档。
附:动火安全规定:凡经批准动火的重要部位,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一、动火作业前的“八不”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在周围的易燃杂物清除之前,不要使用明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构筑物,没有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已充装气体并有膨胀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得动火使用。
6.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得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8、动火时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二、动火作业的“四要”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及时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必须及时灭火。
4、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无火险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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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 范围1.1 本制度制定了保证安全动火作业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2 本制度适用于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及所属部门燃油系统、汽轮机、变压器及重要辅机的油系统;中控室、开关室、继电保护室及其电缆层;危险品仓库、点火油库及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设备系统、生产现场的动火工作。
1.3 本制度适用于临港热电有限公司及所属部门动火作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408-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GB 26860-200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1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3 职责在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生产部、安环部负责动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动火级别范围4.1.1 根据动火(明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区域、二级动火区域。
4.1.1.1 一级动火区域:特别危险区域及重点要害部门。
4.1.1.1.1 油区内、油泵房。
4.1.1.1.2 燃油系统连接的管道本体,包括与其相关联的蒸汽管道。
4.1.1.1.3 主变压器的本体及油系统。
4.1.1.1.4 汽轮机油系统。
4.1.1.1.5 中控室、继电保护室、开关室、电子设备间及其下面的电缆层、电缆桥架。
4.1.1.1.6 运行锅炉的料仓。
4.1.1.1.7 危险品仓库、各类易产生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空间内。
4.1.1.1.8 本公司明确制度的防火重点部位。
4.1.1.1.9 酸、氨系统及衬胶设备、管道上的工作。
4.1.1.2.0 炉后脱硫塔、布袋除尘、湿电等区域工作。
4.1.1.2 二级动火区域:危险性较大区域。
4.1.1.2.1与油区可靠隔绝的燃油管道和相应与它连接的蒸汽管道或压缩空气管道;4.1.1.2.2各液压控制油系统;4.1.1.2.3 可能积蓄可燃性气体的易燃物料场所;4.1.1.2.4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物周围5m内;4.2 固定动火区:在生产区域内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的区域, 设置固定动火区,在该区域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办理长期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并须设立明显醒目的标志牌。
4.3 办理动火工作票的有关制度4.3.1 一级动火应上报生产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时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4.3.1.1 本公司动火4.3.1.1.1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安全负责人审核,由公司生产分管领导批准。
4.3.1.1.2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负责人填写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安全负责人审核,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
4.3.1.2 非本公司的检修、施工单位在本公司动火,应由负责该项目工作的本公司(部门)人员,按动火级别执行动火工作票。
4.3.2 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提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办理动火工作申请。
工作票应在动火前一天送公司安环部预审。
4.3.3 二级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前四小时送安环部预审。
4.3.4 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申请。
4.3.5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4.3.6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二份,由动火负责人、值长各执一份。
4.3.7 夜间临时抢修工作需要动火时,可不填写动火操作票,但属一、二级动火区域,主办部门要制定动火安全措施,一级动火需经值长批准,公司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值长应到现场。
4.4 动火工作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4.4.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4.4.1.1 工作的必要性。
4.4.1.2 工作是否安全。
4.4.1.3 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4.2 运行许可人应负责:4.4.2.1 工作票所列运行隔离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4.4.2.2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4.4.2.3 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已完备。
4.4.2.4 工作终结时,复查动火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3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4.4.3.1 正确安全组织动火作业。
4.4.3.2 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4.3.3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4.3.4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工作。
4.4.3.5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4.3.6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4 消防负责人应负责:4.4.4.1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4.4.4.2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4.4.4.3 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4.4.4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4.5 动火执行人职责:4.4.5.1 动火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4.5.2 按本工种制度的防火任务和要求,并在制度范围内执行动火;焊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十不烧”制度。
4.4.5.3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4.5 动火的现场监护4.5.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安全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作业。
4.5.2 动火负责人即为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设备系统和消防法,监护人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检查。
4.5.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5.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在现场监护。
4.6 保证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4.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4.6.1.1 被动火的设备和管道应与运行、备用的设备管道可靠隔绝,并安全卸压。
应拆开隔绝阀门与油罐、燃油母管、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侧的法兰,并应装设绝缘堵板。
在设备和管道连接的每一只汽、水阀门(包括仪表一次门)上动火,也应装设绝缘堵板。
被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和上锁。
4.6.1.2 被动火的设备和管道的两端要通大气,通气口的总截面不应小于动火的管径。
在特殊场合确有困难时,须经各级审核人员商定,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但必须一侧通大气。
4.6.1.3 对动火的设备和管道,特别是对处于低位的,应用蒸汽或其他方法进行多次有效冲洗,确实做到设备、管道内无无剩油、无可燃气体。
完成冲洗后,隔绝的阀门应挂上警告牌并上锁。
4.6.1.4 对需要动火的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牛油、灌水、打入泡沫、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4.6.1.5 油罐区动火,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燃油系统与设备的连接情况。
动火地点和风向应处于油罐上方,否则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加设临时屏风等)。
4.6.1.6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相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油迹应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清爽,并强行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爆仪检查内部可燃气体,电气工器具不可放在容器内部,照明使用12V的防爆灯。
在容器内不宜长时间工作,外面必须设有检修专职联络人,联络人应经常与内部工作人员联系。
4.6.2 在油罐区和燃油设备管系上进行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措施:4.6.2.1 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油区外的指定处,不可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电源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4.6.2.2 在燃油设备上做电焊作业,其电焊机的接地线接在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他管路代替回路接地。
4.6.2.3 高处或地面动火,特别是气焊的切割,应采取措施,严防火星飞溅而发生意外事故。
4.6.2.4 电源应装在油库区围墙外,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焊机电源。
电线横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断的措施。
4.6.2.5 在燃油管道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直接通入油罐、油池的各种管系,如无可靠隔绝阀门和断开点时,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4.6.2.6 动火手续不齐或安全措施不符时,焊工有权拒绝动火。
4.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4.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完,动火部位在动火前必须揩清,冲洗干净后再动火。
4.6.3.2 动火工作人员,必须了解系统的情况,动火前应将动火部分与系统进行可靠性的隔绝,例如在法兰处加装堵板、上锁等。
4.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性的隔绝措施,将油放尽,并进行冲洗干净、擦干净,将盖掀开后再动火。
4.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3.5 变压器附近动火,如能与本体隔开,将油放尽,移至他处进行者,可不填写动火工作票。
4.6.3.6 变压器吊芯后,内部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必须根据动火的部位进行专门研究,订出具体的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在动火前,应将变压器本体内部剩油放尽,充分通风。
4.6.4燃料堆场的动火措施4.6.4.1 应注意当时的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现场燃料存放情况。
4.6.4.2清理动火作业区域的燃料,保证5米距离的安全区。
如果没有足够的空间,应采取与燃料隔绝的措施。
4.6.4.3 动火区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6.4.4 动火工作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6.5 其他4.6.5.1 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氨、酸或其他化学品放尽,并用清水将箱体内冲洗干净,并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
拆开的管道必须可靠隔绝,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挂设危险牌。
4.6.5.2 氨、酸或其他化学物质管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在隔绝的阀门上挂设危险牌。
4.7 电焊、气焊“十不烧”4.7.1 不是电焊(气焊)工不能烧。
4.7.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烧。
4.7.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不能烧。
4.7.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烧。
4.7.5 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不经彻底清洗不能烧。
4.7.6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烧。
4.7.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烧。
4.7.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烧。
4.7.9 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烧。
4.7.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如油漆等)不能烧。
5 附则5.1 本制度由公司分管领导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