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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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条款

>

> 合同号码:

> 签约日期:

> 签约地点:

>

> 卖方:

> 地址:

> 公司属国:

> 电传:

> 传真:

> 电报:

> 买方:

> 地址:

> 公司属国:

> 电传:

> 传真:

> 电报:

>

>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以()FOB,或()CFR,或()CIF条款签订本合同并同意以下所述条款:

> 1.商品名称:

> 2.规格/质量:

> 3.单位:

> 4.数量:()卖方或()买方可以在数和量上选择多装或少装_____%

> 5.单价FOB/CFR/CIF:

> 6.总额:

> 7.原产地国和制造国:

> 8.唛头:

> 9.装运

> 9.1.装运时间:

> 9.2.装运港():

> 9.3.卸货港():

> 9.4.()允许或()不允许“甲板货”运输。

> 9.5.()允许或()不允许转船。

> 9.6.()允许或()不允许分批装运。

> 10.支付条款:

> 10.1支付方式:(由以下方式10.1.1(即期信用证),

> 10.1.2(假远期信用证),

> 10.1.3(付款交单),

> 10.1.4(承兑交单),或

> 10.1.5(汇付)中选择一种()

> 10.1.1 即期信用证

>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最早装运期()天前

> ()合同签订后()天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该信用证须由______(银行名称)以()电传,或()电报()传真()信函开具,内容须与合同条款一致。

> 信用证的效期不应早于合同所规定的最晚装船期后( )天。

> 信用证中须包含以下语句“该信用证按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 10.1.2.远期信用证

> 买方须于

> ()合同规定的最早装船期()天前,

> ()合同签订后()天内,

> 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天后付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须由_______(银行名称),以()电传,或()电报,()传真或()信函开具,内容须与合同条款一致。

> 信用证的效期不应早于合同所规定的最晚装船期后()天。

> 信用证中须包含以下语句“该信用证按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 10.1.3.付款交单(D/P)

> 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给买方开具附属所需单据的即期汇票。买方应在第一次提示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即付款交单。

> 10.1.4. 承兑交单(D/A)

> 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随同所需单据开具给买方______后( )天后付款的汇票以便买方承兑。买方将接受汇票及所需单据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即承兑交单。> 10.1.5.汇付

> 买方应于

> ()收到10.2. 节中所规定的单据后()天后,

> ()提单签发日()内,

> 通过卖方指定的银行,以()T/T(电汇),或()M/T(信汇)或()D/D(票汇)方式,将发票金额付到卖方帐户。

> 10.2.所需单据

> 卖方应准备以下单据提交给买方:

> ( l ) 商业发票_______份。

> ( 2 )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货人为( )或者( )凭指定并经空白背书,注明运费()预付或()到付,通知收货人或

> ( 3 ) 保险单/保险证明

> ( 4 ) 质量检验证/检验报告/化验证明

> ( 5 ) 原产地证/表格A

> ( 6 ) 装箱单/重量单/数量单

> ( 7 ) 装船通知/装运通告

>

> ( 8 ) 以下其它单据:

> 10.3.银行费用

> 根据上述10.1.款中的支付方式,买方将承担在以下银行所属国所发生的一切银行

费用:

> ()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

> ()托收行(在付款交单或承兑交单方式下),

> ()汇付行(在汇付方式下),

> 卖方将承担这些国家之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

> 10.4.过期利息

> 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到期款项,那么,买方应支付卖方从到期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期间年利率为()%的利息。一经卖方提出,买方应支付该延期利息。

> 11.交货条款

> 11.1.包装

> 所有物品将适当包装以防潮湿、生锈、水汽、腐蚀和碰撞,并适于

> ()海运

> ()多式联运

> 卖方将对包装不足或不当所引起的损坏或损失负责。

> 如需要,应在每件包装箱表面用不褪色颜料刷制每件包装物的尺码,毛重和净重以及诸如“勿倒置堆放”、“防潮”、“小心装卸”等提示性词语。

> 11.2 装运条款

> 11.2.1.如果装运条款为CFR或CIF,卖方应不晚于装运期()天前以电传、传真或电报将承运船只的名称、国籍、船龄和其他细节以及合同号码通知买方。假定买方不会不合理地不予确认,如没有买方对有关船只的接受认可,不得装运。买方应于()3个或()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将视其已确认。

> 11.2.2.根据买方的书面请求和/或这种信息业已存在,卖方也应不晚于装运期前()天以电传、传真或电报将商品名称、估计数量、预计总额、包装件数、预计总重量和体积,以及船到目的港的预达时间。

> 11.2.3.如果装运条款为FOB,买方将根据合同的规定订舱。卖方应至少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 )天以电传、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货物名称、数量,总额,包装件数,总重量和体积,以及货物在装货港装妥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预计到达装货港时间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货时间以及合同号码以便卖方装运。如果舱只或到达时间必须变更,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做必要的按排。如果船只在买方通知的到达日期后()天内未能到达装货港,买方将承担所有实际费用,包括从()天起算的仓储费及利息。如果船只如期到达,卖方应承担未能及时备妥足够货物所引起的运费死帐及滞期费。> 11.2.4.如果装运条款为()FOB()CFR或( )CIF,卖方应在货物装妥后立即将装运通知以电传、传真或电报提供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该通知应包含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毛净重、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起运日期以及货物预计到达卸货港的时间。如果所装运货物含有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物表面标注合适的警告性语句和标志符号或其它适用于这些物品的通常的国际惯例和/或法规所需要的标志以便运输或装卸时给予特别注意。

> 在FOB或CFR运输条款下,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将装运通知提供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货物保险,则卖方将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货物损坏和/或损失负责。

> 11.2.5.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将以下每一种船长签发的单据寄一份副本给买方:

> ( l ) 海运提单

> ( 2 ) 商业发票(如是分批运输,应显示运输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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