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之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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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方案之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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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工作方案

【篇一:关于工程款清欠问题的探讨】

关于工程款清欠技巧问题的探讨

在中国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清欠问题始终是困扰施工企业的首要问题。由于建设单位大量拖欠施工企业应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二 00 三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为此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由政府出面帮助施工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这一重要举措对当前窘迫的工程款清欠无疑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对于施工企业自身来讲,具体的清欠方式和清欠技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考虑到作为弱势群体的施工企业长远的市场利益,诉讼往往成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而采取非诉讼的清欠模式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工程款的清偿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权利义务的终止。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另外施工企业采取债转股,行使代位权,或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企业兼并等方式也是清理拖欠工程

款的有效措施。下面结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除直接诉讼之外的几种工程款清欠方式及技巧作一简要阐述。

一、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

作为债权人施工企业,经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一般是其首先的清欠方式。协商是依法在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而达成的一致书面意见如不违反中国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即对双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双方达成共同的竣工结算,或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结算未生效,那么调解协商应当是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欠款的最佳途径。但协商的期限不宜太长,一方面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兼顾作为债务人的建设单位偿债能力的因素。施工企业应妥善把握协商的时机和期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后,除即时履行协议外,双方能够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民事调解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以切实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经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依法在事前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共同选择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中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于双方对竣工结算存有争议,特别是标的较大,较为复杂的工程欠款案件,仲裁是科学、公正、高效的解决方式之一。由于仲裁裁决系一裁终局制且可自行选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审理,对于案件的定性、纠纷的解决、工程款的确定更具有专业性、权威性,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可共同予以选择,事后也可经过协商达成仲裁协议。而施工企业更应加强法律意识,重视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在选择争议处理方式时为将来的履约及权利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债务的抵销

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那么采用直接抵销或协商抵销的方式来达到欠款得以清偿的目的。债务可分为同种类的债务和不同种类的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根据上述规定,如属于同种类的债务,当事人能够直接抵销,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如属不同种类的债务,就经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如双方达成一致即可予抵消,抵销后剩余的欠款须继续清偿。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施

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巧妙地设计债务,如经过有偿承担或转移建设单位债务人的债务,既得到了对价,又可与建设单

位进行债务抵销,最终实现了工程款的偿付目的。

四、债权的转移

施工企业在清理拖欠工程款过程中如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债权一时难以实现时,可经过债权的转移来扭转被动的局面,或向第三人转移此债权以抵消对第三人的债务。中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施工企业在转移债权时应当依法通知建设单位,通知送达建设单位后,债权的转移才对建设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五、经过债转股的方式清理工程欠款

作为债权人的施工企业,能够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将自身的债权转变为投资,不再直接主张工程款,而是将工程抵作股金,企业自身成为原债务人的股东之一,对工程款不再享有债权或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及股权派生出的其它权利。根据中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入股东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须经过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符合发行新股的相关条件。一旦债转股事宜形成一致意见,即应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修订公司章程,使该行为对外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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