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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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某小学四年级语文老师对某课题深钻教材,引经据典,上课滔滔不绝讲解课文,偶尔只喊个别学生起来回答问题,而学生不知所云,使原本成为一堂儿童主体活动的课效果事与愿违。请问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可能有哪几种?试用儿童主题活动理论分析。
案例分析:
答:该四年纪语文老师教学效果事与愿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⑴尽管该老师深钻教材,可能没有科学地处理教材。⑵尽管该老师引经据典,滔滔不绝讲课;可能没有针对学生年龄特点以及实际的知识水平讲课;⑶尽管该老师偶尔也喊个别学生回答问题,而学生不知所云,更说明该老师不注重学生实际,只喊的个别学生回答问题,没有从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发挥主体性出发。归纳起来,充分说明该教师没有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认识在教育过程中,儿童既是接受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活动的主体,接受教育也必须以学生主体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
现代儿童发展理论告诉我们,儿童的发展自始至终都是一种儿童主体的自我调节活动。外界的环境刺激,只有被主体选择,成为主体的反应对象时,才会对主体的发展产生影响。教育的成功,毕竟要以教育目标在儿童发展的结果中得到体现为标准。而该老师钻教材、讲课、抽问基本上是以教者出发,没有考虑备课与讲课的知识能否被学生主体选择,当然就不成为学生主体反应的对象。
故此,原本成为一堂儿童主体活动的课,效果却事与愿违。
案例二:甲小学根据学生兴趣爱好、特长组建了不少兴趣活动小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乙小学四年级某数学教师教学生解算术题时,只教自己认为最好的一种方法,并要学生一步步严格按老师规定的程序去做题,违反程序的为错,用其他方法得出真确的答案也算错。请问甲乙两校的做法谁对谁不对?为什么?试用有关的教育学理论分析。
案例分析:
答:甲校的做法对。因为体现了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个性发展的理论。
科学的教育,要处理好注重整体教育与允许儿童个体充分地展现和个人发展的独特性的关系。甲校在注重整体教育基础上没有忽视儿童个体的差异性和个体发展的特殊性,而是根据学生兴趣、爱好、特长组建了不少兴趣活动小组,当然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
乙校的做法不对。因为他违背了要尊重儿童的选择的理论。
在不违背教育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允许和尊重学生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选择性,支持每个学生按自己的特点去发展,这是实现提高国民素质这一根本性教育目标的保障。然而,乙校四年级某数学老师的做法恰恰相反,这样下去的恶果将是:学生的选择权完全被剥夺了,不仅抑制学生个性的发展,造成学生对事物认识的局限性,而且会损害学生的自信心,对以后的发展造成阻碍。
案例三:一位物理教师在课堂上问学生:“把一块铁块和一块木块放在水里,会出现什么情况?”学生回答:“铁块下去,木块浮在水面上。”“为什么呢?”“因为铁重。”“而钢铁制的巨轮也很重,为什么却浮在水面上呢?”这一问,学生的情绪一下子高涨起来,开始积极地思考,之后,教师再引出“阿基米德原理”,这一教学实例体现了什么教学原则?你有什么感想?
案例分析:
答:(1)这一教学实例体现了启发性教学原则。
(2)启发性原则是指在教学中教师要承认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注意调动他们的学习主动性,引导他们独立思考,积极探索,生动活泼地学习,自觉地掌握科学知识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启发性教学原则的贯彻要求:①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②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③让学生动手,培养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④发扬教学民主。
案例四:有些教师"恨铁不成钢",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却变成了对学生的体罚、讽刺、辱骂,致使学生身心收到一定的伤害。请说明这种情况下违背了什么道德原则,如何改变这种情况?
案例分析:
答:提示:违背了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五:新学期开学的时候,经常听到送孩子的家长对老师这样说:“我把孩子交给您了,请您严加管教,孩子不听话,要打要骂随您的便。”请用所学教育学理论分析这一现象,看看它在哪些方面违背了现代教育思想。
案例分析:
答:提示:学生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但整个社会并未彻底把儿童本身看做是有个性价值的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承认和确立青少年、儿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并切实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从观念的层面上讲,要正确认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树立现代的学生观;从制度层面上说,要懂得法律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学生的权利,确定恰当的学生管理制度,科学地教育和管理学生。
案例六:你如何看待四川地震中都江堰光亚中学的范美忠老师的做法和言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结合此事谈谈你对当代社会教师职业道德的看法?
案例分析:
答:逃生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我想在灾难来临之时,逃离危险的境地是每个人的第一反应,没有什么道德问题可言,因为与人的思想无关,这无可厚非,正如范美忠所言:“很难说是怕死!就是一个本能反应,什么都没有想到,连怕死也没有想到。这没什么可以讨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范老师的这一做法,没有必要引起那么多人的指责与唾骂,也没有必要纠缠着范美忠不放。至于网上的可以允许不高尚,但不能允许耻辱,我觉得范美忠的做法也谈不上耻辱。
然而后来范美忠的一些议论,却有让人非议的地方。不可否认,从范美忠的言论中,我们不难看出,他是真实的,也是有勇气讲话的,但是每个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每个人也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从他的言论中我们也不难看中其中透着自私与些许的不负责。比如“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所以,对于范美忠,其行为可以理解,言论不能赞同。
第一,范美忠一事件,最后其实演变成了个人与制度的对抗问题。比如教师职业道德中的“为人师表”是教师概念应有的内涵之一。过去理解教师时是说“传道授业解惑”,然而当老师不仅要有知识和从教能力,另外一方面在实际中需要老师以身作则。
第二,教师为人师表的真实性和自然性,老师的为人师表应是自然的,而不是装出来的,不是做作的。人的特点是:是人都有毛病和缺点,但有缺点和毛病不隐瞒,能够实事求是的承认,很多这样的事情证明,不仅不能影响到教师的威信,反而能起到更大的威信。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老师不应该走极端,不要以为教材上讲了老师也是人,是人就难免犯错误,就放任对自己的要求,作为老师,本身应该有理智的看待这些,表现这些,而决不是对自己毫无约束,这样是不对的,也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