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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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精选7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精选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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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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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类房屋租赁行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办公场所等。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重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应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出租人的义务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保证租赁物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对房屋进行检查和整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租赁资料和相关证件,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向承租人提供帮助和支持,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对违反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进行警告和制止,如情况严重,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三章承租人的义务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确保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不得私自改变结构和用途,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和保管租赁物品,不得损坏、破坏或滥用。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清洁和保养,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及时向出租人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四篇)](https://img.taocdn.com/s3/m/fa0e629f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68.png)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保障出租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出租房屋的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在中国境内的租赁,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管理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出租房屋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出租房屋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登记第六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必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获取登记证书。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时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内容,并公开在相关平台上供公众查询。
第九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在登记后,应及时更新房屋的信息,包括房屋的出租情况、租金变动等。
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交易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交易应当遵守依法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义务,不得擅自修改租赁条款或变相增加租金。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件和手续,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房屋的维修事宜,保证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对房屋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增加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租客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按规定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租赁期满后,租客应当按时退还房屋,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并退还押金(如有)。
第四章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出租房屋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df32919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1eb204b.png)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房屋安全,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
二、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确保房屋符合以下条件:1. 房屋结构安全,无倾斜、裂缝、渗漏等问题;2. 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 电气线路安全,无私拉乱接现象;4. 卫生设施齐全,保持清洁卫生;5. 其他安全要求。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安全状况,并告知承租人。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2. 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赔偿;3. 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4. 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保持公共区域清洁;5. 遵守消防、用电、用气等安全规定。
三、房屋安全检查与维修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安全检查结果告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配合检查。
第九条房屋出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第十条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及时处理。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因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因承租人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因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房屋租赁的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5940068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77.png)
房屋租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房东和房客的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促进房屋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租赁流程1. 房东出租房屋需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合同条款等资料,并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
2. 房东应当及时提供房屋的基本维护和维修,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3. 房客需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保持房屋整洁和安全。
4. 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有续约意愿,需提前协商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5. 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租金规定1. 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2. 租金纳入方式可以是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房东应当开具正规发票。
3. 租金涨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
4. 如房客逾期不支付租金,房东有权采取必要法律手段追讨租金。
四、保险责任1. 房东应当购买房屋所需的保险,确保房屋在租赁期间的安全。
2. 房客需购买个人意外险、财产保险等,确保自身在租赁期间的安全。
3. 如发生意外事故,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五、房屋维护与修缮1. 房东负责房屋的基本维护和修缮,包括水电气设备的维护、墙面地板的保养等。
2. 房客应当爱护房屋设施,及时报修维护,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房屋损坏。
3. 如需大规模修缮,双方应当协商并签订修缮合同,明确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1. 如有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如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双方应当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七、其他事项1. 租赁合同的生效方式可以是书面签署、电子合同签订等,双方签订后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
2. 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 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有义务清理房屋并交接。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409e33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dc.png)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
“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
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
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
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租房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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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日常管理制度一、租赁协议1.1 租赁协议签订:租户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不得私自更改。
1.3 租金及押金:租户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和押金,不得拖欠或私自减少。
1.4 其他费用:租户需自行承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1.5 合同续租: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续租,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居住规定2.1 房屋用途:租户需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房屋,严禁转租、私自改变用途。
2.2 房屋保洁:租户需自行保洁房屋,定期清洁室内空气并清理垃圾。
2.3 装饰规定:租户不得私自进行大面积装修,需提前征得房东同意。
2.4 噪音影响:租户需避免在特定时间段内大声喧哗,避免影响其他居民。
2.5 安全注意:租户需妥善保管房屋设施,避免损坏造成安全隐患。
2.6 禁止行为:对于不文明、违法行为,房东有权要求租户立即改正,如有必要可终止租赁协议。
三、维修管理3.1 定期维护:房东应定期维护房屋设施,确保住房质量。
3.2 损坏维修:如有房屋设施损坏,租户需及时通知房东进行维修。
3.3 维修责任:对于因租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租户应负责维修费用。
3.4 紧急处理:如有紧急情况(如管道堵塞、漏水等),租户需立即通知房东,并协助处理。
四、投诉处理4.1 投诉渠道:租户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房东进行投诉。
4.2 投诉处理:房东应及时处理租户投诉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4.3 投诉时效:房东需在48小时内对租户的投诉做出回复,并协商解决办法。
五、违约处罚5.1 租金拖欠:如租户拖欠租金,房东有权要求租户立即补足并按日收取滞纳金。
5.2 违约责任:如租户严重违反租赁协议,房东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租户搬离。
5.3 违约赔偿:如因租户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租户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退租规定6.1 退租通知:租户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房东退租,如未按期通知需支付违约金。
6.2 房屋交接:租户退租时需与房东进行房屋交接,并返还房屋原状。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446f3631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3e.png)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出租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出租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条件和禁止出租情形第五条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二)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房屋:(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出租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发给出租登记证明;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押金及退还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租赁双方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并书面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屋租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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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机制一、租赁合同管理1.确保租赁合同签订合规合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对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物业费、维修责任等。
3.建立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监督。
二、租金与押金管理1.制定合理的租金政策,确保租金水平与市场价格相符。
2.设立专门的租金收取账户,确保租金及时入账。
3.建立押金管理制度,确保押金安全、合规。
4.在租赁期满后,及时退还押金。
三、房屋维护与报修1.建立房屋维护计划,定期对房屋进行检修和维护。
2.设立报修渠道,及时处理租户的报修申请。
3.对重大维修问题,进行优先处理,确保房屋安全。
四、入住与退房管理1.设立规范的入住流程,确保租户顺利入住。
2.制定退房制度,对退房流程进行详细规定。
3.对退房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设施完好无损。
五、承租人行为管理1.对承租人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禁止违法行为。
2.设立行为规范宣传渠道,提高承租人守法意识。
3.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解除合同。
六、房屋安全与风险管理1.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对潜在风险进行排查,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3.设立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理。
七、租赁档案管理1.建立租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2.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询和使用。
3.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更新和维护。
4.八、租赁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5.设立纠纷处理流程,确保纠纷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6.对纠纷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为以后处理提供参考。
7.对涉及到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保障公司及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全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eabafd0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b1.png)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全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房屋租赁业务的管理,确保租赁流程合规、权益保障、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及租客合法权益。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包括自有房屋及委托管理的房屋。
3.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流程、规定及责任划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公司的内部管理要求和业务流程。
二、房屋租赁的流程和要求1.房屋招租准备1.1 确定出租房屋的主要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格局、租金要求等。
1.2 对房屋进行装修、保洁、维修等必要维护工作,并保证房屋处于良好的租赁状态。
1.3 制定房屋租赁广告宣传计划,并选择适当的渠道发布招租信息。
2.租客申请房屋2.1 租客提出租房申请,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并填写租赁申请表。
2.2 公司收到租赁申请后,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租户资格审核,并与租客保持积极沟通。
3.租赁合同签订3.1 双方根据租赁协商结果,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3.2 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保护租客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4.房屋交付及验收4.1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租客,并出具房屋交接清单。
4.2 租客对房屋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需及时与公司沟通协商解决。
5.租金支付及退还5.1 租客按时支付租金,并保证支付方式的合法性。
5.2 公司应及时提供租金发票,并确保信息准确性。
5.3 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租金及押金,在按规定扣除费用后,退还余额给租客。
三、房屋租赁管理责任1.公司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流程及规范,对房屋租赁业务的实施进行监督。
2.房屋租赁管理岗位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租赁业务知识,定期进行培训以保证业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3.房屋租赁业务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如财务、法务等。
附件:1. 房屋租赁广告宣传计划表2. 租赁申请表格3. 租赁合同范本4. 房屋交接清单5. 租金发票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租金:指租赁房屋的费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aad4352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bf.png)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租赁合同,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设施等;(二)租赁期限,租赁起始和终止日期;(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四)房屋使用要求,包括房屋用途、装修要求等;(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维修责任、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用等;(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责任等;(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租赁登记备案第七条房屋租赁关系的确立、变更和解除实行备案制。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自房屋租赁关系确立、变更、解除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社区(村)房屋租赁管理站备案,社区(村)房屋租赁管理站应在5日内报街道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出租人义务第九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规定,确保房屋租赁安全。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损害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承租人义务第十二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害房屋结构和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时支付租金,支付方式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房屋租赁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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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组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组织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房屋租赁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房屋租赁组织的管理,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房屋租赁组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房屋租赁组织应当尊重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五条房屋租赁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租人管理第六条出租人在出租房屋之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彻底清洁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完好,符合租赁标准。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出租房屋的合法资格,保证出租房屋的合法和合规。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租赁信息,包括房屋的面积、结构、设施等。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恪守租赁合同,合理收取租金,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加价,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按时提供房屋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承租人管理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前,应当仔细阅读租赁合同,了解相关规定,并对房屋进行仔细检查,确保租赁房屋的品质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欠或拒绝支付租金。
第十三条承租人在房屋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设施和物品,不得进行改造、拆改或毁损房屋设施。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时向出租人反馈房屋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或故障,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约定时间和方式交还房屋,不得拖延或拒绝交房。
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诚信经营,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租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房屋租赁业务。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考核,建立可靠的信用档案,减少租赁风险。
房屋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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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确保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租赁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屋租赁。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房屋租赁双方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将安全放在首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房屋租赁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加强协作,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安全。
3.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房屋租赁双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水平。
四、房屋租赁双方责任1. 出租方责任:(1)房屋出租前,应确保房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2)房屋出租后,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3)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承租方的安全意识。
(4)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承租方责任:(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使用房屋时,应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3)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合理使用房屋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损坏。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出租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房屋结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确保房屋安全。
2. 安全宣传教育:出租方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承租方的安全意识。
3. 应急预案:出租方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4. 消防安全:出租方应确保房屋消防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承租方的消防自救能力。
六、法律责任1. 出租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承租方违反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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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房屋租租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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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确保房屋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房屋租赁业务,包括房屋出租、转租、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房屋维修保养等内容。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宿舍、仓库、厂房等。
第三章租赁条件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房屋出租标准,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2. 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
3. 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租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2. 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支付能力。
第四章租赁程序第六条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租金价格。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保养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租赁期限与租金第九条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月付、季付、年付等方式。
第六章维修保养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发生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房屋损坏,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行政房屋租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5b78a8a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b.png)
行政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房屋租赁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及租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出租的房屋租赁事务管理。
第三条行政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监督和责任.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合法有集租赁权限。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租赁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收义务,保证所有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做好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确保租赁市场稳定运行。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标准,明确租金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维护、修缮出租房屋,确保租客的生活安全。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金管理制度,规范租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保障措施,保障租客的权益。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违约处理制度,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人员的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租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市场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招收租客,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租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当注明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押金金额等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将房屋出租信息报备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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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出租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使用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房屋安全要求第四条出租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标准,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燃气安全等方面。
第五条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1. 建筑结构安全可靠,无严重安全隐患;2.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通道畅通;3. 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4. 窗户、门锁等安全设施齐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5. 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措施,如安装防盗门窗、烟雾报警器等。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1.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2. 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疏散通道畅通;3. 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4.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租户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出租人责任第七条出租人应承担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八条出租人应履行以下责任:1.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 向租户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告知安全注意事项;3. 对租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租户安全意识;4.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接受安全监督。
第四章租户责任第九条租户应遵守出租房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以下责任:1. 按照安全使用说明书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2. 注意用电、用气安全,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燃气管道;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共同整改;4.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条出租人和租户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0388a21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78.png)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章租赁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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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
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
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
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